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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天津市东丽区区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源 :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12-17


关于转发天津市东丽区区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乡,政府委办局及直属单位:
    由区国资委制定的《天津市东丽区区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办法》悉经第147次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天津市东丽区区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东丽区区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行为,维护国有股东权益,引导企业正确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和《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10〕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区国有资本金或借用区财政资金开办的独资及控股企业;委办局、街乡管理的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上述企业再投资形成的独资及控股企业的对外捐赠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企业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自身生产经营活动无关联关系的公益事业。
    第四条 区属国有企业的对外捐赠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无偿。企业对外捐赠不得要求受赠人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二)量力而行。企业已经发生亏损的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 或者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一般不能对外捐赠。
    (三)程序规范。企业对外捐赠要有严格的内部决策程序,规范的审批流程。所有的捐赠必须经过企业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大额捐赠要向区国资委报告。
    (四)诚实守信。企业已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人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严禁各类虚假宣传或许诺行为。
    第二章 对外捐赠范围
    第五条 区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包括: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对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
    第六条 区属国有企业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并为企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有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七条 区属国有企业的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第八条 除政府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区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或赞助,企业应当依法拒绝。
    第三章 对外捐赠规模
    第九条 区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要按照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原则上一年内累计捐赠额不超过本企业上一年末净资产的千分之三。
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企业,对外捐赠规模应当进行相应压缩。
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一般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第四章 对外捐赠日常管理
    第十条 区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行为必须经过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的批准同意,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报区国资委。
    第十一条 区属国有企业的对外捐赠由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并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未经其批准,企业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制定和完善对外捐赠管理制度,明确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部门,落实管理责任,规范内部决策程序,细化对外捐赠审批流程,合理确定企业对外捐赠的支出限额和权限。
    第十二条 区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单笔金额(或等价值非现金资产)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或一年内对同一事项或单位捐赠金额(或等价值非现金资产)累计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须事先报区国资委备案。需要报送如下材料:
    (一)企业对外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财产类型及捐赠金额等;
    (二)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决议;
    (三)《天津市东丽区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申报汇总表》和《天津市东丽区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申报明细表》;
    (四)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第十三条 区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单笔金额(或等价值非现金资产)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一年内对同一事项或单位捐赠金额(或等价值非现金资产)累计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须事先报区国资委核准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需要报送材料同第十二条。
    第十四条 对于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安排的对外捐赠,无论金额大小,区属国有企业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可以先行捐赠,捐赠实施后3个工作日内向区国资委备案。
    第十五条 区属国有企业每半年汇总本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全部对外捐赠情况,填列《东丽区区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半年报表》,在每年的7月15日和12月15日之前报送区国资委。
    第十六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财会税收制度的规定做好对外捐赠的相关财务处理工作。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外捐赠的内部监督,及时查找制度建设、工作组织、决策程序、项目实施、财务处理等方面的问题,堵塞漏洞,认真整改。
   第十八条 区国资委不定期组织抽查企业捐赠管理情况,对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程序决策或未及时向区国资委报备等不规范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并追究责任。
对在对外捐赠过程中存在营私舞弊、滥用职权、转移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天津市东丽区区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申报汇总表》
         2、《天津市东丽区区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申报明细表》
         3、《天津市东丽区区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半年报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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