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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丽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 :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源 :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12-17


东丽区组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实施方案


    为应对严峻的应急抢险救援任务,积极防范和及时处置重大突发灾害事故,增强应急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事故带来的损失和影响,保证区域经济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依据《天津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暂行规定》(津政办发[2010]82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组建东丽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在区政府的统一指挥下,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稳定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结合”以及“险时搞救援,平时搞防范”的工作原则,切实加强综合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快速反应处置能力。
    二、组织领导
    区政府建立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部设在东丽区应急指挥中心,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为应急救援队总指挥,负责全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区综合应急救援支队由区公安消防支队军政主官分别担任支队长、政委,各专业救援队指挥长分别由牵头组建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按照区应急指挥中心的命令,分别组织各专业应急救援队实施救援行动。
    三、机构组成及任务
    (一)建立综合应急救援办公室
    综合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办,各应急救援机构的主要领导为办公室成员。其主要任务:
    1.制定应急救援管理制度,指导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
    2.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应急救援队伍工作中的问题;
    3.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统一指挥、协调调度全区应急救援队伍及器材装备、设施、物资的整合调运和后勤保障工作;
    4.督促协调用于全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市、区财政支持资金及时到位,并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
    5.组织指导全区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和演练工作;
    6.监督检查全区各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信息统计、资质登记管理工作;
    7.负责全区应急救援队伍工作部署、评比奖惩工作;
    8.负责全区应急救援队伍的战后战评工作。
    (二)建立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中心
    在消防东丽支队设置“119”应急抢险救援调度指挥中心,由公安消防支队设专人24小时值守,其主要任务:
    1.应急抢险救援调度中心履行全天候值守、应急调度、情况上报和综合协调等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负责日常各应急部门、有关单位的联络工作;
    3.负责接收和办理日常各项灾害事故的报警事宜;
    4.发生灾害事故后,负责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调派相应职能部门、相关单位以及灾害事故处置专家组人员参与事故处置,及时通知应急抢险救援指挥部到场指挥;
    5.按照各级领导和指挥员的要求调集有关物资、装备等;
    6.为前方指战员提供有关的信息资料,发挥灾害事故处置的辅助决策作用;
    7.对灾害事故现场情况进行实时监控,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参战力量;
    8.将事故处置情况及时上报各级领导和各有关部门、相关单位。
    (三)建立区综合应急救援支队
    区综合应急救援支队由区政府牵头组建,在区公安消防支队加挂“天津市东丽区综合应急救援支队”的牌子。重点依托区公安消防支队,融合区有关部门或行业专业技术力量编成,形成由抢险救援队、治安交通组、安全保障组、医疗救护组、气象监测保障组、电力保障组、工程抢修组、通信保障组、专家组“一队八组”组成的区综合应急救援队,队伍编程不少于200人。
    1.抢险救援队,由区消防支队组建。所属跃进路、无暇、华明、金钟街中队,按照最大出动力量各队人员不少于25人,总计人员不少于100人。
    2.治安交通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组建。其中交警东丽支队不少于10人,公安分局人员不少于15人,总计人员不少于25人。
    3.安全保障组,由区安全监督管理局牵头组建,其中环保局、质监局人员各不少于2人,安监局不少于6人,总计人员不少于10人。
    4.医疗救护组 ,由区卫生局牵头组建。人员不少于10人。
    5.电力保障组 ,由区电力公司牵头组建。人员不少于10人。
    6.气象监测保障组,由区气象局牵头组建。人员不少于5人。
    7.工程抢修组,由区建委牵头组建。其中人防办、公路局、运管局、水务局人员各不少于3人,建委人员不少于13人,总计人员不少于25人。
    8.通信保障组,由区联通东丽分公司牵头组建,人员不少于10人。
    9.专家组,由区消防支队牵头组建,区安监局、环保局、质监局和有关企业等行业专家组成人员不少于5人。
    各组在应急救援办公室登记备案并分别设立24小时值守电话。各组除按照自身职责完成应急抢险救援任务外,还应按照应急抢险救援调度中心调派,参加灾害事故处置工作。
    (四)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
    由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牵头组建共16支约5000人的专业应急救援队。
    1.防汛抢险应急救援队。由区水务局牵头组建,人员规模为1000人。主要任务是对所辖工程进行险情处置、人员安全转移以及供水、排水设施的抢险抢修行动。
    2.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由区气象局牵头组建,人员规模为10人。主要任务是接收和传达气象预警信息,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和灾情,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等工作。
    3.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由区人防办牵头组建,人员规模为600人。主要任务是开展地震监测、预警、速报、评估、第一时间对遭受震灾人员实施搜索和营救等行动。
    4.林业防火应急救援队。由区农委牵头组建,人员规模为250人。主要任务是开展林业防火宣传、火灾预防、组织林场巡逻和专业防火力量实施灭火行动。
    5.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由区安全监管局牵头组建,人员规模为50人。主要任务是对发生危险化学品爆炸、泄露等安全生产事故实施抢险行动。
    6.环境监测应急救援队伍。由区环保局牵头组建,人员规模为50人。主要开展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开展有毒有害化学品危险源调查,参与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7.工程抢险应急救援队。由区建委牵头组建,人员规模为250人。主要负责被毁道路、桥梁、轨道等重要交通设施和供气、供热设施的抢修,对危险建筑物实施工程排险。
    8.治安交管应急救援队。由区公安分局牵头组建,人员规模为250人。主要负责灾区的治安管理、安全保卫、交通疏导以及做好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相关工作。
    9.清融雪应急救援队。由区市容园林委牵头组建,人员规模为250人。主要承担重点地区、重要道路、桥梁路面清融雪工作。
    10.医疗救护和食品安全应急救援队。由区卫生局牵头组建,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参加,人员规模为250人。主要负责伤员的医疗救治和灾区的疾病控制、卫生监督、食品安全监督和药品监管等。
    11.动植物疫情应急救援队。由区农委牵头组建,人员规模为250人。主要承担疫区及受威胁区域的封锁隔离、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及监测防控等任务。
    12.电力抢修应急救援队。由区发改委牵头组建,人员规模为250人,主要负责被毁坏的电力线路及设施的抢修和恢复,保障灾区生产用电。
    13.通信保障应急救援队。由区联通分公司牵头组建,人员规模为100人。主要负责被毁坏通信设施的抢修和抗震救灾的通信保障。
    14.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队。由区质监局牵头组建,人员规模为100人。主要承担特种设备风险隐患排查及应急救援处置等工作。
    15.物资运输应急救援队。由区运管局牵头组建,人员规模为250人。主要负责救灾物资、伤员转运、灾民疏散的运输保障工作。
    16.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应急救援队。由东丽武装部牵头组建,人员规模为1000人。其职责将根据区政府赋予的任务完成应急救援工作。
    (五)组建志愿者应急救援队
    由各街、乡牵头分别组织一支10人的应急救援队,由街、乡政府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对应急救援队进行日常管理。各应急救援队接受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调派。
    四、管理使用与组训
    (一)区综合应急救援队和各专业应急救援队要按照“常备不懈、快速反应”的要求,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系统,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遇有情况要立即向区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二)接到区应急指挥中心救援命令后,相关应急救援队要立即组织队伍赶赴事发现场,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按程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应急救援结束后,要及时清点人员、装备,根据现场指挥部统一要求撤离现场。事后要认真总结、评估,提出应急救援行动的改进措施。
    (三)应急救援队牵头组建单位对应急救援队伍的训练演练工作负总责。要采取岗位自训、集中轮训、分类组织、分层实施等方式,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应急救援队开展应急知识学习、救援技能培训。综合应急救援队年培训时间不少于60天,专业应急救援队年培训时间不少于20天。
    (四)各应急救援队要利用训练基地多采取模拟施训、桌面推演以及实战演练等方式,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区政府每两年组织一次多部门、多险种的综合应急救援演练。演练结束后要及时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并报区应急指挥中心备案。
    (五)各应急救援队要针对担负或可能担负的应急救援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预案,并结合训练、演练以及应急处置的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五、装备管理
    (一)应急救援队伍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配备应急救援装备。
    (二)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置以单位配备为主,政府予以重点支持,积极整合区内现有资源。需区财政保障的,由区应急救援办公室提出申请。
    (三)各级应急救援队伍负责应急救援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应急救援装备状况良好,运行正常,能够及时投入应急救援行动。所有的应急救援设施物资均应在区应急救援办公室登记备案,并接受东丽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统一调派。
    (四)各级财政提供资金购置的应急救援设备,纳入应急救援队伍所在单位资产管理。日常维护保养等配套资金,由相关应急救援队伍或所在单位负责落实。
    六、经费保障
    东丽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所需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预算和单位资助。各级应急救援机构应在每年12月初之前将下一年的工作计划及开支预算报区应急救援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报区政府列入区财政预算。
    七、奖惩机制
    (一)应急救援队伍(含志愿者)在参加应急救援行动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应急办报区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在事故应急救援抢险中,导致受伤和牺牲的,其医疗抚恤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应急救援队伍及其所在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区应急管理机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三)应急救援队伍及其所在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分别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八、工作要求
    (一)各级领导必须认真抓好各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高度重视突发灾害事故的救援工作,充分认识灾害事故的危害性,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选派政治、身体素质好、业务技术过硬、纪律作风强的人员参加救援队伍,确保此项工作万无一失。
    (二)各应急救援队伍要加强组织纪律性,做到令行禁止,保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雷厉风行,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所有参战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认真执行上级领导下达的各项命令。
    (三)各单位、各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密切配合,协调行动,严格落实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应急联动等工作机制,完善与驻区部队、武警部队的应急协同机制,建立专业应急队伍资质认定、应急管理专家聘用、志愿者招募等相关制度。确保灾害事故抢险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加强应急救援器材、车辆的维护、保养,各应急救援队要确保人员足额满编,每年进行一次组织整顿,调整因年龄、身体及其它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队员出队,及时补充新队员入队。
    (五)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各单位要按规定日期完成各项工作,区应急救援办公室将对实施意见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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