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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东丽区关于对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情况进行自查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 :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源 :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12-17


转发东丽区关于对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实施情况进行自查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主管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区环保局拟制的东丽区关于对《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情况进行自查的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东丽区关于对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实施情况进行自查的工作方案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主任会议决定及《关于请市政府做好实施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津人办【2010】14号文件)精神,市人大6月份将对全市《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为如期完成自查,顺利通过市人大组织的检查,确保执法和防治工作落到实处,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自查目的
    此次活动主要为了检查《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主管机关的法规执行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通过自查与检查,促进《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主管机关进一步落实执法责任,依法加强空气环境质量管理,推动我区大气环境治理工作再上新水平。
    二、自查重点
    重点对照《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第七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自查改善能源结构、防治扬尘污染、治理道路运输撒漏、控制机动车尾气、防治餐饮油烟污染、燃煤锅炉拆除并网等方面的工作情况。

    三、自查安排
    1、部门对照自查(自即日起—5月3日)
    各部门按照各自的执法责任,对照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自查方案,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自查。
    2、部门提交报告(5月4日—5月7日)
    各部门在自查的基础上全面总结《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实施情况,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基础上,查找不足,制定整改措施,把自查过程作为推动大气环境治理工作全面上水平的过程,做到边自查边整改,切实解决问题,消除薄弱环节,并于5月7日前将自查情况报告交环保局。
    3、上报自查总结(5月8日—5月20日)
环保局结合各单位的自查报告起草东丽区执法检查自查报告,做为区政府迎接检查的汇报材料,并于5月20日前上报市环保局。
    联系人:付学颖 王阳 联系电话:84373591

    附件:《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重点内容及自查责任部门一览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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