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转发东丽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流程的通知

作者 :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源 :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12-17


东丽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流程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环节、步骤、时限及相关程序,依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125号令)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流程归纳整理如下,以便各单位在工作中操作和执行。
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包括立项、起草、审核(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清理与评估等步骤。
第一步、立项(1个月)
1、每年年底,区政府工作部门、乡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应将下一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申请书》报区政府办公室初步审查,而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定后进入起草阶段。没有经过立项程序,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得随意申请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2、上报立项申请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三类:一是认为确实需要以区政府名义制定下发或批转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二是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转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三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等起草单位以自己名义下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法律授权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范畴不上报立项申请,比如一般性通知、会议纪要、操作规程,以及行政机关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奖惩决定等文件。
4、《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申请书》应当就文件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制定宗旨和目的,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及主要措施等内容作出说明。
第二步、起草(1个月)
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提请部门负责起草,或相关部门联合起草,也可由区政府指定部门起草,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制定规范性文件从立项起草到发布时限一般为3个月,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半年。
起草过程共分三个阶段:
1、调研论证阶段。起草单位应当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
2、征求意见阶段。
(1)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的,起草单位在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前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对提出的意见、建议,起草单位应当研究处理,并在起草说明中予以记载。
(2)涉及重大事项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向社会公布等方式向社会征求意见。听证会应在7日前公布听证会时间、地点、内容,听证会由法制办主持,起草单位就规范性文件草案作说明。
3、协调阶段:相关行政机关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初稿内容提出重大分歧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协调或者裁定。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和处理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予以载明。
第三步、法律审核(10日)
1、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提交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前,应当由区主管领导批转法制办进行法律审核。起草单位连同起草说明、征求意见、相关法律依据等一并报送法制办,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10日,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核时间。未经法律审核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区政府常务会。按规定未经法制机构审核同意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公布。
2、对报送法律审核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法制办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法律把关,可以进行修改、协调;对重大分歧意见协调不成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不符合本规定或主要内容存在重大分歧的,法制办可以缓办或者将其退回起草部门。
3、属于区政府重大依法决策事项,应按《东丽区重大事项依法决策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步、综合审查(7日)
1、区政府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对法律审核意见、起草说明、相关论证报告以及征求意见等情况,进行综合审查把关,并拿出具体呈办意见,报区领导批示,决定是否提交区政府常务会审议。
2、属于区政府重大决策事项,按照《东丽区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进行。
第五步、决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法制机构审核,区政府办公室综合审查后,报区主要领导审阅,批准后方可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或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区长签发。各委办局、乡等有关单位制定下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机关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由本单位行政首长签发。
第六步、公布(30日后正式施行)
1、文件签发后,由政府办公室组织在政府网站或者所在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刊上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未向社会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2、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等情形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步、解释
1、区档案馆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场所。区档案馆应当提供本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
2、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由制定机关行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要求。
3、需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的,由起草单位提出意见,报法制办法律审核把关,报制定机关审定公布,经制定机关审定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解释与原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步、备案(公布后20日内)
1、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20日内备案,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区法制办按规定向市法制办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区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区档案馆。
2、对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不予以备案登记。
第九步、清理与评估
1、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人民政府等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调整情况,及时对已公布实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2、发现规范性文件在执行过程中与法律、法规及其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或已不适应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等问题,应予以修改和废止。
3、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和废止程序按照其制定程序执行。
注:各委办局、乡等单位内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可参照上述规定和《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125号令)。

                                    2009年9月29日



附件:

文章关键字: 文件 行政 规范性 区政府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