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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转发《天津市城市管理考核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12-25

一、《考核办法》修订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7年3月5日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海代表团审议时,就超大城市管理工作,指出“城市管理要像绣花一样精细”。天津市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了关于创新发展、开放包容、生态宜居、民主法治、文明幸福“五个现代化天津”的发展蓝图规划。此外,为有效应对机构改革后城市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责调整,补齐城市管理热点、难点问题的考核缺项,增强城市管理考核的针对性,提高城市管理效能,按照市政府部署要求,市城市管理委依据《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完善《天津市城市管理考核办法》。

二、《考核办法》内容条款修订的原因和依据有哪些?

此次《考核办法》的修订是以原考核办法为基础进行的部分内容修改,修订不改变原有体例。《考核办法》中关于考核范围和考核内容的调整,是以《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中市级城市管理相关部门职责分工为基础,结合机构改革后的部门职能调整予以重新确定。增加针对垃圾分类、通信设施管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城市管理热点、难点问题的考核条款,主要是根据机构改革后相关市级城市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进行确定。“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部分内容的修订,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以及《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完善城市管理“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要求。

三、《考核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此次修订后的《考核办法》共四章21条。修订工作以天津市2013年10月颁布实施的考核办法为基础,主要在城市管理考核对象、考核内容、考核成绩的构成,以及城市管理“以奖代补”等方面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

(一)关于考核对象的修改

原考核办法规定的城市管理考核对象为各区人民政府和11个市级城市管理相关部门。根据机构改革后的情况,考核对象修改为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城市管理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城投集团、市旅游集团、市路灯管理部门等10个部门。此次《考核办法》修订,考核对象增加了市通信管理局、市城投集团、市旅游集团,减少了原市工商局、原市国土房管局、原市市政公路局和原市综合执法局。

(二)关于考核内容的修改

1.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区人民政府增加了垃圾分类、排水设施和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的监督管理内容。

2.因机构改革职责调整,市城市管理部门增加了“综合执法、垃圾分类、工程渣土运输撒漏、燃气、供热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市管城市道路桥梁及附属设施、道路管线井、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城市停车的监督管理”内容。

3.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旧楼区提升改造后长效管理的意见》,市民政部门增加了“旧楼区提升改造后长效管理的指导监督”内容。

4.市通信管理部门为新增部门,考核内容为:“对移动、联通、电信等运营商的架空管线杆塔、架空管线、交接箱及地下专业管线井盖等设施的监督管理”。

5.根据机构改革后市交通运输委职责,市交通运输部门修改为“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公交场站、港口客运码头监督管理。机场、铁路客运站所辖范围内监督管理。公交车、出租车、长途客车的车容车貌监督管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监督管理。”

6.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修改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方面的监督管理,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7.根据机构改革后市水务局职责,将对市水务局考核内容修改为:“市管城市河道及市管城市排水设施的维护管理。”

(三)关于城市管理考核成绩构成比例的修改

本次《考核办法》修订对考核成绩的构成进行了微调,原先拟将“日常巡查”考核项25%调整出5%分配给“每周抽查”中的“垃圾分类”专项,调整后的分值构成为:“日常巡查占20%,每周抽查占30%,每月联查占20%,每季民意调查占20%,群众监督占10%”。后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时的相关要求,为更多体现客观性、减少人为行政干预,加大考核成绩构成中日常巡查的分值比例,由占总成绩的20%,又重新调整为25%,同时减少每月联查考核分值比例,由20%,调整为15%。考核成绩构成比例最终确定为“日常巡查占25%,每周抽查占30%,每月联查占15%,每季民意调查占20%,社会监督占10%。”

(四)关于城市管理“以奖代补”内容的修订

1.根据工作实际,将城市管理“以奖代补”年度预算资金规模的确定和调整,修改丰富为: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城市管理委根据财政承受能力,结合城市基础设施量情况等因素确定城市管理“以奖代补”预算资金,并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城市基础设施量情况以及绩效考评结果等因素,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适时调整。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为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对年度城市管理“以奖代补”资金拨付方式进行了调整,由原来按本年度考核结果拨付本年度“以奖代补”资金,调整为“市城市管理委商市财政局根据各区上一年度考核结果安排城市管理‘以奖代补’预算资金,按规定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各区。”同时修订删除对各区配比资金的要求。

3.按《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原考核办法中所列“专业装备建设、城市管理信息化建设”等专项支出须按项目支出进行管理,不得在城市管理“以奖代补”资金中安排,因此删去“专业装备建设、城市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具体项目专项支出的规定内容。

4.根据部门预算管理的规定,将原考核办法中涉及的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三部门“以奖代补”业务考核资金纳入各自部门预算管理,并将原考核办法中涉及市级部门“以奖代补”资金的相关内容条款予以删除。

5.为加强资金监管,将原考核办法中涉及“以奖代补”资金管理的相关条款予以删除,将在后续配套制订的城市管理考核“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中体现。

四、《考核办法》修订过程中征求了哪些部门意见和建议?

此次《考核办法》的修订,按照程序先后征求了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委、市通信管理局、市城投集团、市旅游集团、市路灯管理部门等11个部门和16个区意见,并进行反复协商,19家单位反馈无意见,市财政局等8家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共10条,全部予以吸收采纳。此外,还吸收采纳了市司法局对《考核办法》的10条法律审核意见。经充分沟通协商,已达成一致,最终形成《天津市城市管理考核办法》,提请市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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