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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丽区土地领域问题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东丽区人民政府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12-22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东丽政办〔2021〕8号
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东丽区土地领域问题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东丽区土地领域问题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21年12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丽区土地领域问题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好《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领域问题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21〕40号)要求,结合东丽区工作实际,在巩固土地资源利用清查整治成果的基础上,持续推进土地领域问题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土地领域问题整治工作,切实规范东丽区土地利用和管理秩序,重点整治生态建设挖田造湖、违法占地、预征土地、收储土地、闲置土地及违约竣工、耕地撂荒等六类问题,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将新发展理念和高质量发展要求落实到自然资源管理利用全过程。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压紧压实土地管理责任,进一步规范土地管理秩序。牢固树立经营城市理念,坚持厚土薄用、富地省用、肥地精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率,为推动东丽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及整治时限
对巡视、审计、国家自然资源督察等反馈的问题,按照既定整改工作方案确定的整改时限限期整改到位,对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重点区域内的违法违规问题,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其他问题原则上于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治。确因政策因素或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治的,由整治责任主体出具书面说明(包括未完成原因和下一步工作计划),纳入监管台账进行重点推动,原则上延期不得超过2025年6月30日,避免久拖不决。
三、整治任务
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领域问题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21〕40号)要求,区政府组织各牵头单位对照市领导小组下发的六类问题清单,全面复核,分析研判,逐项确定整治措施、明确整治期限,落实责任部门,形成责任清单,同步纳入土地领域问题整治信息平台。各牵头单位安排专人及时更新整治进度,确保整治一项、销号一项。具体内容、整改措施、整治期限、任务分工、处置程序见附件。
四、工作安排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化责任落实
为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成立东丽区土地资源利用清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区委副书记、区长贾堤同志任组长,分管副区长孙晓光同志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政府办,区政法委,区督查室,区发改委,区农业农村委,区住建委,区政务服务办,区城市化办,区工信局,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务局,区运管局,区司法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东丽分局,公安东丽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土地整理中心,各街道办事处、园区,城投集团。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处级联络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推动专项行动日常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东丽分局局长滕人瑶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东丽分局。为确保工作有序开展,抽调区农业农村委、区土地整理中心、华明街、金钟街、军粮城街、金桥街、城投集团各一名工作人员每周二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东丽分局集中开展工作。
(二)压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要求
各街道、园区和责任部门要切实履行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部署、主动靠前指挥,狠抓任务落实。整治工作实行清单管理,月报制度,领导小组按照整治责任清单开展督导检查,加强分析研判,推动问题整治取得实际效果。
1.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全面组织推动整治工作,统筹掌握全区工作进度,及时传达组织落实相关工作要求并按时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请示报告,认真落实好情况汇总、问题研判、进度督查、协调推动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10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经区政府同意后报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牵头单位职责:认真对照土地领域问题清单,全面进行复核,逐项细化整治措施、整治期限,确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形成整治责任清单,严格整治标准,层层压实责任,全力推进整改,确保按时高效完成整治工作任务。牵头单位要加强与市级对接部门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沟通,严格整改过程管理,定期督导推动,安排专人统计并及时更新整治进度,整治一项、销号一项,确保情况真实、信息完整、数据准确。牵头单位要加强对整治进展情况的归集、总结,于每月5日前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个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3.配合单位职责:配合单位需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对清单列明的整治项目,依据各自职能及时出具相关意见,并反馈至牵头单位,为整治研判和整治落实提供依据。
4.责任单位职责:责任单位对各自承担的整治责任清单上数据的准确性负责。负责按照整治工作方案中的政策、标准、措施,针对清单中的具体整治项目进行研判,制定并向牵头单位提交整治措施、整治期限,明确具体责任人,压实责任,确保落实。负责对具体整治项目按既定进度安排全力推进整改。对于需要验收的工作内容,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对于违法占地类整治工作,完成系统申报销号工作。对于拆除类项目,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科学研判社会影响,做好防范风险和化解矛盾预案后依法依规拆除。
五、工作保障
(一)坚决防范整治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防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存在不重视整治工作、整治标准低、整治力度弱、到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等不担当不作为问题,以及在土地管理中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及责任人,坚决移送区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责问责。对在土地管理中的利益输送、以权谋私、贪污腐败、充当“保护伞”等违法问题线索,发现一起、移送一起、查处一起,坚决追究刑事责任。
(二)规范相关手续、严守工作底线。各牵头部门、配合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结合自身职责履行好审查、审批服务职能。主动指导责任单位及行业管理部门严格按本《方案》要求推进各项工作,完成审查、审批手续,保障整治工作落实到位。要强化土地管理,遵守土地市场秩序,确保土地市场公平、公正、公开。
(三)在守正创新的基础上,支持创新先行、落实容错免责。依据东丽区《关于进一步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容错纠错暂行办法》(津丽党办发〔2018〕20号)相关规定,鼓励各部门在按照本方案全力推进整治工作的过程中,统筹考虑六类问题的相关性,合理利用整合资源,敢于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勇于担当作为,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完善本《方案》。
附件:1.《东丽区土地领域问题整治任务分解表》
2.违法占地类项目处置程序
附件1 东丽区土地领域问题整治任务分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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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任务 |
问题分类 |
整改措施 |
任务分工 |
整治时限 |
备注 |
1、生态建设挖田造湖问题 |
公园绿地 |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按照规划补办相关手续。 2.不符合的,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具备条件的可办理转为建设用地手续。 3.无法办理转为建设用地手续及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填湖复耕,移走树木,拆除违法设施,恢复耕种条件。 |
牵头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东丽分局 配合单位:区农业农村委 责任单位:相关街道、区城投集团 |
1.对巡视、审计、国家自然资源督察等反馈的问题,按照既定整改工作方案确定的整改时限限期整改到位。 2.对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重点区域内的违法违规问题,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 3.其余问题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治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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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田造湖 |
双城中间绿色生态屏障范围内的生态建设挖田造湖,符合《天津市双城中间绿色生态屏障区规划(2018—2035年)》和《天津市双城中间绿色生态屏障区造林绿化专项规划(2018—2035年)》的予以保留;不符合上述规划的,按上述规划相关要求进行整治。其他区域与生态建设相关的挖田造湖,暂予以保留;与生态建设无关的挖田造湖,填湖复耕,恢复耕种条件。 |
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委 配合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东丽分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园区 |
1.对巡视、审计、国家自然资源督察等反馈的问题,按照既定整改工作方案确定的整改时限限期整改到位。 2.对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重点区域内的违法违规问题,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 3.其他区域与生态建设无关的挖田造湖,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治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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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法占地的问题(整治范围为2004年10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下发以后的违法占地的问题) |
产业类项目 |
具有以下任一情形的,予以拆除,恢复土地原状,涉及耕地的恢复种植条件:一是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无法纳入正在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的;二是占用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的;三是不符合房屋安全、消防、人防、产业政策、生产安全、环保等要求且无法整改的;四是废弃不用的;五是不属于规模以上工业项目和未纳入“园区围城”整治保留园区的;六是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本市相关文件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的项目。其余项目补办用地手续。 |
牵头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东丽分局 配合单位:区政法委、区发改委、区农业农村委、区住建委、区工信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司法局、区应急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园区 |
1.对巡视、审计、国家自然资源督察等反馈的问题,按照既定整改工作方案确定的整改时限限期整改到位。 2.对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重点区域内的违法违规问题,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 3.其他违法占地项目,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治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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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服务类和基础设施类项目 |
具有以下任一情形的,予以拆除,恢复土地原状,涉及耕地的恢复种植条件:一是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无法纳入正在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的;二是占用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的;三是不符合房屋安全、消防、人防、产业政策、生产安全、环保等要求且无法整改的;四是废弃不用的;五是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本市政策文件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的项目,其余项目补办用地手续。 |
牵头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东丽分局 配合单位:区政法委、区发改委、区农业农村委、区住建委、区工信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司法局、区应急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园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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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类 |
此项整治工作按照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有关政策分类处置。 |
牵头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东丽分局 配合单位:区政法委、区发改委、区农业农村委、区住建委、区工信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司法局、区应急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园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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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预征土地问题 |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1.无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愿意返还征地补偿费用、主张解除征地性质协议的。由预征地主体解除征地性质协议、收回补偿款,退回土地并清整场地,涉及耕地的要恢复耕种条件后交还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耕种。 2.无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愿意或无法返还征地补偿费用的。由预征地主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充分协商,将征地性质协议变更为土地流转性质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补偿费使用等事项,预征地主体委托具有农业生产经营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农业公司经营管理,确保耕地不撂荒、国有资产不流失。征地性质协议变更为土地流转性质协议后,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剩余承包期限,承包到期后,按照国家关于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工作要求延长承包期并续签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在经营权流转期间实施征地的,无法返还的征地补偿费抵顶土地经营权流转费用后,剩余部分用于抵顶征地补偿费。 |
牵头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东丽分局 配合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区城市化办 责任单位:各街道、园区、土地使用者 |
按照《天津市预征地整改工作方案》确定的时限完成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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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
因未落实项目,导致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实行挂账处理,区人民政府按开发时序逐步消化。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前由预征地主体落实管理主体,委托具有农业生产经营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农业公司经营管理,确保农地农用。 |
牵头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东丽分局 配合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区城市化办 责任单位:各街道、园区、土地使用者 |
按照《天津市预征地整改工作方案》确定的时限完成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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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规收储土地问题(在储备土地资产清查基础上,提出本区、本单位整体处置方案,具体项目通过核对图形,研判处置意见,按“一地一策”分类推进) |
尚未落实建设用地规模,但后续能够落实的 |
由区人民政府出具书面处置意见,承诺在国土空间规划中落实建设用地规模,继续实施。 |
牵头单位:区土地整理中心 配合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东丽分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园区 |
1.对巡视、审计、国家自然资源督察等反馈的问题,按照既定整改工作方案确定的整改时限限期整改到位。 2.对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重点区域内的违法违规问题,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 3.其余问题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治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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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落实建设用地规模的 |
1.原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愿意返还补偿费用的,解除补偿性质协议,退回土地并追缴补偿费用,恢复耕种条件. 2.无法返还补偿费用的,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充分协商,将补偿性质协议变更为土地流转性质协议,委托具有农业生产经营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农业公司经营管理。补偿性质协议变更为土地流转性质协议后,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剩余承包期限,承包到期后,按照国家关于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工作要求延长承包期并续签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在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间实施征地的,无法返还的补偿费用抵顶土地经营权流转费用后,剩余部分用于抵顶征地补偿费。 |
牵头单位:区土地整理中心 配合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东丽分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园区 |
1.对巡视、审计、国家自然资源督察等反馈的问题,按照既定整改工作方案确定的整改时限限期整改到位。 2.对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重点区域内的违法违规问题,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 3.其余问题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治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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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开发边界外占压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的 |
解除补偿性质协议、退回土地并追缴补偿费用,由区人民政府严格管理。 |
牵头单位:区土地整理中心 配合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东丽分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园区 |
1.对巡视、审计、国家自然资源督察等反馈的问题,按照既定整改工作方案确定的整改时限限期整改到位。 2.对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重点区域内的违法违规问题,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 3.其余问题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治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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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开发边界外占压永久基本农田的 |
1.在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条件下,可用于建设且能够落实建设用地规模的高速公路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经批准后实施;2.无法落实建设用地规模但具备异地置换条件的,由区人民政府研究制定异地置换平衡方案;3.无法落实建设用地规模且不具备异地置换条件的,解除补偿性质协议、退回土地并追缴补偿费用,由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做好土地管理。 |
牵头单位:区土地整理中心 配合单位:区农业农村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东丽分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园区 |
1.对巡视、审计、国家自然资源督察等反馈的问题,按照既定整改工作方案确定的整改时限限期整改到位。 2.对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重点区域内的违法违规问题,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 3.其余问题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治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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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闲置土地及违约竣工项目问题 |
闲置土地 |
严格落实《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关规定,加快认定处置。政府原因造成闲置的,采取依法取得施工许可后动工开发、收回闲置土地、置换三种方式处置;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闲置的,严格追缴闲置费,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 |
牵头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东丽分局 配合单位:环保、住建等相关职能部门 责任单位:各街道、园区 |
2022年12月31日前按面积计算应处置到位项目处置到位率达到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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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竣工项目 |
依据合同约定采取延长竣工期限、支付违约金或政府确定的其他方式处置。各区加快制定实施项目转型升级支持政策,对已竣工投产、带动就业且缴纳税费贡献大的,或向政府无偿提供公益设施、公共绿地的,或主动配合政府主导的城市更新项目的,研究处理企业违约问题的具体措施,同时,鼓励将未竣工的节余用地分割转让或按照用地兼容政策用于新型产业建设。 |
牵头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东丽分局 配合单位:环保、住建等相关职能部门 责任单位:各街道、园区 |
2023年6月30日前按面积计算应处置到位率达到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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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耕地撂荒问题 |
生态建设挖田造湖问题、违法占地的问题、预征土地问题、违规收储土地问题导致的 |
按本方案规定的整治要求、整治时限进行整治,需要进行复耕复种的,应及时组织复耕复种。 |
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委 配合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东丽分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园区 |
1.对巡视、审计、国家自然资源督察等反馈的问题,按照既定整改工作方案确定的整改时限限期整改到位。 2.对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重点区域内的违法违规问题,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 3.其余问题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治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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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渣土等堆积占地导致的 |
区人民政府清理后复耕复种。对于因自然条件较差无法直接耕种的,由区人民政府加大资金投入,通过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恢复耕种条件。对于因法律纠纷、承包人弃种等导致的,由区人民政府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限期完成整改。 |
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委 配合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东丽分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园区 |
1.对巡视、审计、国家自然资源督察等反馈的问题,按照既定整改工作方案确定的整改时限限期整改到位。 2.对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重点区域内的违法违规问题,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 3.其余问题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治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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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客观原因导致确实无法实现复耕复种的 |
进行甄别,通过农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依法合规统筹各类土地使用,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 |
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委 配合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东丽分局 责任单位:各街道、园区 |
1.对巡视、审计、国家自然资源督察等反馈的问题,按照既定整改工作方案确定的整改时限限期整改到位。 2.对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重点区域内的违法违规问题,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 3.其余问题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治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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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东丽区违法占地类项目处置程序
(一)拆除程序
对于予以拆除的项目,由属地街道、园区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科学研判社会影响,做好防范风险和化解矛盾预案后依法依规拆除。
(二)补办用地手续程序
对于需补办用地手续的项目,东丽区人民政府组织规划资源、发展改革、政务服务、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应急、人防等相关部门,结合用地现状,对项目能否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是否符合房屋安全、消防、人防、产业政策、生产安全、环保等要求综合论证,符合条件的,予以保留并按规定补办手续。
(1)产业类项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东丽分局依法作出没收地上物的处罚决定,按规定标准处以罚款,报请区人民政府确定没收地上物接收部门。区人民政府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和有关税费,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依法组织对没收地上物进行评估,计入公开交易底价,履行带地上物出让手续。其中,对经区政府、街道、园区管委会或区工业和信息化、招商等部门同意提前开工并能够出具书面证明的项目,基于政府信赖保护原则,按照责任大小,对行政相对人和善意第三方给予合理补偿。
(2)公共管理服务类和基础设施类项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东丽分局依法作出没收地上物的处罚决定,按规定标准处以罚款,报请区人民政府确定没收地上物接收部门。区人民政府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和有关税费,涉及使用村集体土地的项目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涉及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项目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东丽分局制定供地方案经公示并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办理土地划拨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对于没收的地上物,接收单位拟定处置方案并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由接收单位调拨给使用人使用。
上述项目补办用地手续后,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规划意见函、消防验收意见、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对于历史上违法用地整改中已补办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但尚未办理地上物处置、供地、不动产权登记等后续手续的,可参照上述意见执行。
抄送:区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监委。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