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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丽区民政局关于印发东丽区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东丽区民政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2-06-26

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东丽区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丽区民政局

2021年8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丽区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方案


按照《天津市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改革工作的意见》(津民发〔2021〕14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我区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简化优化审核审批流程,为社会救助申请对象提供更加便利优质的服务,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委托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实施工作。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最大限度方便群众办事,切实维护和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权益。通过开展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改革,提高社会救助效率,提升街道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优质、便捷服务,增进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一)权责一致原则。坚持“放管服”相结合,对下放到街道的社会救助审核确认事项,按照“谁调查、谁签字、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责任机制,实现权责统一。

(二)便民利民原则。立足便民利民惠民,从群众最现实、最迫切、最需要的地方做起,创新方式方法,转变工作作风,着力营造服务热情、为民爱民、风清气正的社会救助环境。

(三)提高效率原则。坚持优化工作流程,减少审核要件,压缩审核确认层级,缩短办理时间,将委托街道实施审核确认权限与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提升行政效能有机结合,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工作机制。

三、工作任务

根据我区社会救助工作实际,在全区范围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收入家庭救助审核权限委托街道具体实施。

四、工作职责

(一)区民政局职责

区民政局负责制定委托街道实施审核确认工作文件;对街道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开展救助对象入户抽查工作,发现和纠正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定期组织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受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信访举报等工作;落实和发放社会救助资金。

(二)街道职责

街道负责救助申请受理及一次告知工作;履行调查核实、公示、审核、依法依规出具审批意见等审核确认工作;负责日常约谈、长期公示、动态管理、档案保管等管理工作;办理社会救助投诉、举报和信访案件的查实、回复等工作。

(三)居民委员会职责

居委会负责组织社区工作人员、网格员做好困难群众的主动发现工作;协助街道受理救助申请,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协助街道调查人员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入户调查、公开公示、动态管理、政策宣传工作;为社会救助申请对象提供代办和帮办服务。

五、实施时间

2021年9月1日,在全区范围内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收入家庭救助审核确认权限委托街道实施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推进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改革,是2021年全市重点改革工作,是方便困难群众的重要惠民措施,有助于提升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精准度,增强审核时效性,各街道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稳步推进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

(二)精心组织实施。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后,各街道要及时启动实施,区、街两级要正确对待工作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结合实际及时调整完善工作措施,合力推进工作扎实开展。

(三)强化工作保障。各街道可视情况建立议事协商机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各类急难个案;加强街道社会救助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及时充实社会救助经办人员,专(兼)职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实现社会救助受理工作与审批工作分离。

(四)加强指导监督。区街民政部门要建立定期培训机制,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区民政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新申请的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和低收入家庭救助的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近亲属备案低保家庭等社会救助事项实行审批前100%入户调查。要加强社会救助规范化运行情况检查,确保社会救助审核权限下放后规范有序运行。

(五)加强宣传引导。区、街两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媒介资源,深入宣传社会救助政策,多种形式公开城乡社会救助政策、认定条件、救助标准、审核程序和监督机构等信息,提高群众知晓率。


附件:1.东丽区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指南

2.低保、低收入常用表格文书

3.特困人员常用表格文书

附件1

东丽区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指南

为规范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根据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天津市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改革工作的意见》(津民发〔2021〕14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南。

本工作指南规定的社会救助指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以下简称低保、低收入和特困)。

一、申请和受理

申请社会救助坚持户籍条件为主的原则,根据申请人家庭成员户籍与居住情况,按照相关政策核定申请资质。

申请低保、低收入救助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街道提出,也可以委托居委会代为向街道提出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居委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时提交申请人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相关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填写申请表格,如实申报家庭经济状况,并依法签署委托市、区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文书。

申请人与民政干部、低保经办人员、社区两委成员有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填写备案表。

申请人员也可通过电脑或手机移动端提出申请。

二、审核确认

(一)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街道应当自受理低保(低收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自受理特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居委会的协助下,组织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状况逐户进行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1.信息核对。街道应对申请救助家庭成员及相关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申报的家庭经济状况、签署的授权文书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报送区核对机构。区核对机构审核无误后,委托市核对机构开展信息核对。核对报告为审核确认工作提供重要依据。

申请人及相关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不符合社会救助认定条件的,街道应下发《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告知书》。申请人自收到《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告知书》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材料说明情况;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作说明的,经街道社会救助分管领导同意后作出不予确认决定,并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社会救助不予确认的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

2.开展调查。申请人及相关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符合社会救助认定条件的,街道应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开展调查工作,填写《入户调查表》。入户调查表应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申请人未如实申报家庭成员及相关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基本信息和经济状况,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二)审核公示

街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对申请家庭提出初审意见,填写审核确认表并及时在居委会的公开栏公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期间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特困审核可视情况开展民主评议。对公示中出现投诉、举报等较大争议的家庭或个人,街道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三)确认决定

公示、民主评议结束后,街道应在2个工作日内全面审查相关材料,提出确认意见,同时确定救助金额。经街道社会救助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报送街道社会救助分管领导,街道分管领导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批准纳入的低保、低收入和特困,需在申请人所在社区进行审批公告。

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对确认给予低保、低收入和特困救助的家庭或个人,自系统审批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可委托居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对救助家庭采用约谈或书面告知方式,为救助家庭提供针对性的政策、救助金计算、资金发放等内容解释,确保救助家庭或个人了解自身权益和义务。约谈完成后由救助对象在告知书副本签字,街道留存。对确认给予特困供养人员,应同时明确供养方式,确定照料服务人,签订委托照料协议。

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街道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四)建立议事协商机制

为及时处理社会救助审核确认过程中具有争议事项,各街道可视情况设立由分管领导、街道社会救助科室工作人员、居委会工作人员和群众代表组成的街道社会救助审核确认议事协商小组,也可邀请街道纪检工作人员参加,人员设置为5-7人。负责对有争议的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的审核材料、办理过程进行全面审查,出具议事协商小组书面审批意见,经小组成员签字确认后,作为审批要件存入档案。

(五)区级备案管理

街道于当月25日前将救助对象明细表报送区民政局。区民政局结合天津社会救助业务平台数据,对街道报送的明细表进行备案审查。对办理程序不合规、对象认定不准确的,提出整改要求,督促社会救助政策准确落实。

三、推进“就近受理、全城协办”

坚持“简政放权、便民利民”原则,积极推进社会救助“就近受理、全城协办”。申请人在申请低保、低收入、特困救助时,可以就近选择居住地或户籍地街道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居住地和户籍地不一致时,由受理申请的街道对其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形式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签字/印章是否缺少),依托“金民工程”社会救助系统,将相关材料转介至申请人户籍地街道。由户籍地街道负责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访问,受理地街道负责配合户籍地街道进行审核阶段公示和审批结果公告。

四、资金发放

低保、低收入、特困实行当月审批确认、次月社会发放。每月将低保、低收入救助金、特困供养金、照料护理费等救助金足额发放至社会救助对象个人或其委托照料人账户。

五、动态管理

低保、低收入和特困实行动态管理,落实动态报告制度。根据家庭类别,街道每半年或每年组织一次复审,其中街道入户走访户数不得少于复审户数的30%。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状况发生变化时,街道应根据变化情况做出变更或终止社会救助意见,经街道分管社会救助领导签署意见后作出终止或变更决定,及时办理社会救助资金的增发、减发或者停发。街道负责追缴骗取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有关工作。

六、监督检查

区民政局每月对新审核确认的低保、低收入和特困救助对象档案进行抽查,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效力。通过电话访问、入户调查、委托第三方社会组织入户等多种方式,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抽查新确认社会救助对象的情况。对近亲属备案社会救助对象家庭或者在审核确认阶段接到投诉、举报的社会救助对象家庭实行100%入户调查,其他社会救助对象按实际情况及时开展材料审查、对象抽查等监督检查。区民政部门对各街道开展社会救助家庭动态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进展缓慢、过程存在问题等情况进行通报,由街道限期整改。

七、其他事项

社会救助审核确认事项涉及的相关规范文书统一由街道制发并送达行政相对人。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民发〔2013〕85号)、《东丽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定规定》(津丽民发〔2018〕19号)等文件实施。

文章关键字: 社会 街道 家庭 权限 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