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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丽区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查验要求的通知

来源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2-06-27

各市场监管所、各相关科室、执法支队: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查验要求的通知》(市监食经发〔2021〕3号)和《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进一步落实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查验要求的通知》(津市场监管食经〔2021〕1号)要求,进一步加强辖区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现就进一步落实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查验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市场开办者入场查验要求

督促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依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入场销售者登记建档、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同或协议、入场检查、企业自查、检验检测、信息公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投诉举报办理等管理义务。特别是要督促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强化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加强对入场销售者的检查,依法检查入场食用农产品相关票证,落实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准入“双通道”(绿色通道、待检通道)要求,对无法提供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从源头上保证入市销售食用农产品来源合法;强化《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使用,要求入场销售者依规填写、主动提供,从源头上保证出场食用农产品流向清晰。

二、强化落实入场销售者进货查验要求

督促入场销售者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采购、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加强进货查验:一是要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以及供货者基本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做到不采购、不销售、不贮存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二是要主动向市场开办者报告个人和食用农产品信息,使用批发市场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接受市场开办者对食用农产品的入场查验和抽样检验;三是严禁采购、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

各部门要以票据链为抓手,按照“源头原票、批发出票、下游凭票、终端存票”的要求,强化入场销售者“索证索票”落实。特别是要在批发商“主动给”、购货者“主动要”上下功夫,按照源头、非源头分类监督其执行索证索票规定,确保辖区销售环节食用农产品“来源合法、流转清晰、去向明确”,实现“进货源头清、流转渠道清、监管过程清”。

三、严格落实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要求

要贯彻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持续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管控,督促市场开办者和入场销售者严格落实“三专”、“五不准”的要求,及时合规向进口冷链食品追溯平台上传有关信息。特别是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三专”、“五不准”要求的,一律下架停止经营并督促整改到位,拒不改正的移送公安部门从严查处,严防疫情“物传人”风险。

四、提升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管理信息化水平

以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形势下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改造升级为重要契机,采取“先行先试、重点推进”等方式,积极鼓励、引导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充分借助物联网、云计算、区块链等现代化技术,主动建设本市场食用农产品追溯管理系统。对入场销售者主体信息、食用农产品进货信息、交易信息等实施电子信息归集管理,实现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信息真实、查询便捷。此项工作市市场监管委将作为加分项目列入对区年度食品安全考核内容。

各监管所要依托天津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巡更)系统,及时采集、录入、变更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等相关主体信息,进一步完善相关主体数据库。按要求实施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根据风险等级实施相应频次的日常监督检查,严格规范风险等级评定和日常监督检查行为。此项工作继续列入对区年度食品安全考核内容。

五、全面加强监督检查,畅通信息报送渠道

各监管所要结合辖区实际,细化完善监管措施,加强对辖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市场开办者和入场销售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防范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风险和疫情传播风险。

请各监管所分别于2021年6月24日前将《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查验情况统计表》、2021年11月22日前将工作总结及佐证材料通过OA报送食品安全监管科。

联系电话:84376800  84370328

附件:1.《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查验情况统计表》 (1).doc

   

东丽区市场监管局

2021年2月23日


文章关键字: 农产品 市场 食品 信息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