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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丽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6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2-10-11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丽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6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东丽政办〔2022〕12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东丽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东丽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东丽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东丽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东丽区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东丽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10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丽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制定目的

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建立健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明确区有关部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职责和分工,科学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切实维护东丽区金融安全和经济社会稳定。

1.2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东丽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1.3事件等级

按照金融突发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断级别时,应按较高一级处理;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应按升级后的级别程序处理。

1.3.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金融各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按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的金融风险突发事件。

1.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事件

(1)对多个省(区、市)或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本市不能单独应对的,需要进行跨省(区、市)或跨主(监)管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的金融风险突发事件。

1.3.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事件

(1)本市多个金融行业或某一金融机构整体出现的,本市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省(区、市)或跨主(监)管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2)其他需要按较大突发事件应对的金融风险突发事件。

1.3.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事件

(1)本市某一金融机构局部出现,并可能在该机构内部或小范围跨系统扩散的金融突发事件。

(2)其他需要按一般突发事件应对的金融风险突发事件。

1.4工作原则

(1)坚持统一领导,市区协同。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加强与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金融行业主(监)管部门协作,构建分级负责、分类处置、反应灵敏、协同高效的金融突发事件应对体系。

(2)坚持人民至上,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放在首位,特别是老年人财产安全。强化底线思维,在金融突发事件中,以稳定金融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提高金融安全保障能力。

(3)坚持分级负责,协调联动。针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在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区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处置。针对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在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4)坚持整合资源,预防为主。按照资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实现组织、资源、信息的有机整合,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加强区域协同联动,稳妥化解处置金融风险,实现机构之间、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加强监测预警,做好应急演练,运用科技手段,加强风险预警;力争实现对风险苗头早识别、早预警、早处理,将金融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5)坚持依法规范,合理应对。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金融监管、应急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金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配套制度,依法应对金融突发事件,积极稳妥缜密处置,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和蔓延,避免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影响。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东丽区区域内,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市场基础设施等金融业态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影响区金融稳定,需要东丽区立即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主要适用下列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由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的危及金融安全与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3)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发的危害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因国际发生重大事件,周边地区爆发冲突、战争等,国内外经济金融政策法律法规变更,金融业重大人事变更,失实报道使得金融机构或组织声誉受损等引发的其他严重危害金融稳定的突发事件。

由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东丽区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执行。

1.6预案体系

本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分区、行业主(监)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园区)两级管理,各街道办事处、园区和行业主(监)管部门按照本预案负责本系统、本区域内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驻区金融机构积极响应本预案。

2  组织体系

2.1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1成立东丽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简称区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区委政法委书记任区应急领导小组组长,主管公安和金融的副区长、区法院院长、区检察院检察长任副组长,东丽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成员单位构成可视具体情况作适当调整。

2.1.2区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1)根据金融行业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和程度,依据本预案决定启动和终止响应程序。

(2)配合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金融突发事件实施处置,并协助做好有关保障工作。

(3)配合市金融行业主(监)管部门,协助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单位恢复正常经营秩序,维护社会治安,防止因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

(4)分析研究东丽区金融安全事件的有关信息,制定应急措施。

(5)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2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2.2.1区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工作局,具体负责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日常工作。区金融工作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

2.2.2区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

(1)组织落实区委区政府、区应急领导小组的决定,应对东丽区金融突发事件,组织研判会商,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及时启动本预案。

(2)负责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3)负责组织开展区金融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控制和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4)配合区委宣传部做好本区金融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

(5)组织修订东丽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6)负责组织本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7)负责本区防范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8)负责完成区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3相关单位职责

区金融工作局:落实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领导小组工作部署,承担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区域内地方金融组织金融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配合市金融行业主(监)管部门防范和处置驻区金融机构金融突发事件。

区委政法委: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参与由金融突发事件引起的群体性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

区委宣传部:指导金融突发事件牵头处置部门开展舆论引导和应对工作,协助组织新闻发布会,并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

区委网信办:适时启动网络舆情应急联动工作机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搜集网上信息,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研判网上舆情。依法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相关有害信息,合理引导金融突发事件网上舆论;根据网络信息传播规律,参与评估各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风险程度。

区发展改革委:协助分析金融突发事件对东丽区经济形势和宏观经济安全运行产生的影响,并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提出宏观政策建议。

区国资委:做好区属国有企业经营活动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在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依据自身职能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区信访办:指导全区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的群众信访工作;通过“天津市智慧信访信息系统”收集通报金融突发事件信息;参与评估各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指导督促各部门开展金融领域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督促协调各部门落实信访工作责任。

公安东丽分局:及时发现并搜集线索,对金融突发事件中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涉案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查询、冻结、扣押涉案资产。最大限度挽回损失;组织警力维护社会秩序,控制事态发展;参与评估各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

区财政局:负责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规定,对财政资金的筹集方式及救助方式提出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及时划拨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参与评估各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

区外事办:配合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涉外协调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园区: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加强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安全防范工作,配合金融主(监)管部门、金融机构以及区级有关部门落实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宣传引导等工作,组织做好有关保障工作,维护本地区、本区域内的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各成员单位为保证应急响应,化解金融突发事件风险,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3  应急处置程序

3.1信息报送

3.1.1信息报送应贯穿于金融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善后等应对活动的全过程。

3.1.2发生金融突发事件,事发金融机构立即向上级单位相应的行业主(监)管部门报告的同时,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区金融工作局报告,区金融工作局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区政府及区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

3.1.3发生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区应急领导小组在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市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

3.1.4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件的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与该事件有关的内容。

3.1.5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金融突发事件,区金融工作局配合市金融行业主(监)管部门并组织区相关部门迅速核实,同时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参照上述规定上报,并做好信息续报工作。

3.2先期处置

事发金融机构要立即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事发金融机构要向区金融工作局报告,区金融局同时向区政府、区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事发金融机构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群体性事件,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等工作。

3.3分级响应

金融行业主(监)管部门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向市、区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启动本预案响应级别的建议和需要协调解决的具体事项,为市、区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相应决策处置程序提供依据。

3.3.1一级响应:本区域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区应急领导小组向市应急领导小组报告,依据《天津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接受市应急领导小组相应响应级别指令,配合市应急领导小组开展处置。

3.3.2二级响应:本区域发生较大、一般金融突发事件,由区应急领导小组明确具体成员单位,组织、指挥、协调、调动各方面资源和力量,根据《天津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关应急响应的指令,配合市相关单位采取必要措施,实施先期处置工作。

3.4处置措施

3.4.1各部门应当按照本预案要求在职责范围内指导处置工作,及时阻隔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3.4.2事发金融机构能进行自救的,区金融工作局配合金融行业主(监)管部门督促事发金融机构积极采取各种自救措施。

3.4.3对易引发社会恐慌的金融突发事件,及时采取必要的稳控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扩大。

3.4.4当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群体性事件时,区金融工作局根据事件发展情况,及时报请区应急领导小组启动群体性事件处置程序,并在区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3.4.5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嫌犯罪的事实,公安东丽分局应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3.5应急结束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基本得到控制,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应急结束后,区金融工作局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单位。

3.6后期处置

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由区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必要时,成立区级善后工作机构。

区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市相关部门组建金融突发事件调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时组织开展突发事件调查,分析事件原因,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改进措施建议,并在事件处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报告上报区政府及市、区应急领导小组。

4  应急保障

区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部门预算归口管理的要求,在年度预算中安排所需的金融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预案演练、宣传等工作经费预算,同级财政部门应当予以保障。

4.1宣教培训

区金融工作局将综合协调、舆情管理、应急指挥、法律法规等作为重要内容,定期组织开展应对金融突发事件相关知识培训。加强对金融机构和公众的宣传教育,增进金融从业人员对金融体系、金融产品及金融突发事件的认识和了解,增强公众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和监督意识。

4.2应急演练

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领域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工作,区金融工作局配合驻区金融机构开展应急演练,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综合应急演练或单项应急演练。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金融突发事件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同类型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经常性地开展针对性强的应急演练。

5  附则

5.1预案修订

区金融工作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或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等情况,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5.2预案备案

本预案经区政府批准后,报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5.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东丽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及其损害,为有效处置我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提供保障。

1.2 编制目的

为提高应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能力,健全完善我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能力,及时处置各类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时保障、恢复公路正常运行,制定本预案。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东丽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4 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是指由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公共卫生等原因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路运行中断,需要及时进行抢修保通、恢复通行能力的,以及由于重要物资、人员运输特殊要求,需要提供公路应急通行保障的紧急事件。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按照性质类型、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件。

特别重大事件。事态非常复杂,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需交通运输部及市委、市政府组织协调多方面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

重大事件。事态复杂,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需市委、市政府组织协调多方面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

较大事件。事态较为复杂,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需区委、区政府或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多方面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

一般事件。事态比较简单,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需区委、区政府组织协调多方面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等级确定标准见附件1)。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本区处置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内,须由本区处置或由本区参与处置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以及发生在其他地区,须由本区参与处置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

本预案所称公路,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定义的已投入使用的公路设施。

1.6 工作原则

坚持党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的全面领导,承担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及时应对处置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总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在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对中以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为首要目标,最大限度地减轻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影响和危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常态下的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应急演练等工作。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本预案确定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上下联动,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和公路应急管理部门的作用。

(3)快速反应,协调联动

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专业应急队伍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加强部门协作,形成优势互补、资源和信息共享。科学整合各类应急资源,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协同联动机制,明确各方责任,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组织有序、处置有力的应急指挥处置体系。完善政府统筹管理下的社会力量参与机制,提高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对的社会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4)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设施及装备,科学施救,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综合素质。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及职责

设立东丽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本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公路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运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落实应对我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指导意见和具体措施,组织开展本区较大、一般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部署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等。

2.2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区指挥部下设东丽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区指挥部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区运管局,主任由区运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区运管局相关分管负责同志担任,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区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开展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修,完善相关应急预案支撑文件,检查区指挥部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协调、指导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应急保障与应急处置工作。

2.3 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区发改委、区住建委、区卫健委、区城管委、区应急局、区运管局、公安东丽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水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区民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东丽分局、区土地整理中心、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区气象局、区农业农村委、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等单位组成。

区指挥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成员单位进行补充和调整。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详见附件2。

2.4 现场指挥部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战区制、主官上”的原则,就近组建现场指挥部,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力量、调配应急物资,协调有关单位开展抢险救援、医疗救护、转移疏散、治安维护等工作。到现场参加应急处置的各方面应急力量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指挥调度,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根据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可设立综合协调、公路抢通、运输保障、通信保障、信息舆情、后勤保障、恢复重建、治安维护、总结评估、医疗救护、专家咨询等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工作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事件超出本区处置能力,需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协调处置的,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并请求援助。现场总指挥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研究并确定现场处置方案,指定工作组负责人员。现场总指挥发生变动或更替的,应做好相关工作的交接。

2.5 应急工作组

应急工作组在区指挥部宣布启动应急预警和应急响应时同步成立,在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分头承担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综合协调组:组长单位为区运管局,小组成员由区应急局、公安东丽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等相关单位组成。根据区指挥部要求,负责应急力量的调派、会议组织、信息报送、指挥部现场管理、应急处置的总体协调、联系专家等综合工作;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公路抢通组:组长单位为区运管局,小组成员由区城管委、区住建委、公安东丽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财政局等相关单位组成。负责组织公路抢修及保通工作;根据需要组织、调集应急队伍、机械、物资和申请区人民政府或上级部门救援;拟定抢修救灾资金补助方案;掌握公路受灾情况;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运输保障组:组长单位为区运管局,小组成员由公安东丽分局、区财政局等相关单位组成。负责组织、协调人员、设备、物资的应急运输保障工作;负责协调与其他运输方式的联运工作;拟定应急运输征用补偿资金补助方案;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通信保障组:组长单位为区工信局,小组成员由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等单位组成。负责依托公众移动通信网络,开展应急通信保障处置工作;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信息舆情组:组长单位为区委宣传部,小组成员由区委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区运管局、公安东丽分局等相关单位组成。负责收集、处理相关新闻报道,及时消除不实报道带来的负面影响;按照区指挥部要求,通过微博、公众号等方式,向社会通报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影响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筹备组织相关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影响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负责组织有关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应急处置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与典型;协调公安部门和区委网信办等单位在网上对舆论加以引导;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后勤保障组: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别负责各相关行业、领域的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满足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区发改委、区商务局、区工信局、区卫健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水务局、区应急局、区民政局等部门重点做好粮食、生活必需品、药品、医疗器械以及专项救灾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区人民政府和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领域、本系统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情况,逐步建立与安全需求相匹配的应急物资储备,建立政府储备与社会储备相结合、长期储备与临时储备相结合、研发能力储备与生产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完善紧急生产、政府采购、调用征用和补偿机制。

负责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区域内应急物资和人员安置后勤保障物资,以及其他应急处置所需的各类物资;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恢复重建组:组长单位为区运管局,小组成员由区城管委、区住建委、区财政局等相关单位组成。负责公路受灾情况统计,组织灾后调研工作;拟定公路灾后恢复重建方案并组织实施;为恢复重建提供资金保障;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治安维护组:组长单位为公安东丽分局,小组成员由相关属地街道(园区)等单位组成。负责在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等工作,维护社会治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总结评估组:组长单位为区运管局,小组成员由区应急局等相关单位组成。负责编写应急处置工作大事记;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情况、应急处置措施、取得的主要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等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并向区指挥部提交总结评估报告;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医疗救护组:组长单位为区卫健委,小组成员由相关医疗机构等单位组成。负责组织有关救援力量对伤病人员实施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卫生防疫等医疗救护工作;调度、安排医务人员和医疗物资装备;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综合协调组、公路抢通组、运输保障组、通信保障组、后勤保障组、治安维护组、医疗救护组在区指挥部决定终止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时,各应急工作组行动终止;信息舆情组、恢复重建组、总结评估组在相关工作完成后,由现场指挥部宣布行动终止。

2.6 专家咨询组

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专家咨询组,由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行业工程技术、科研、管理、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

专家咨询组的主要职责是:参与修订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对应急准备以及应急行动方案提供专业咨询和建议;负责对突发事件研判、应急救援、调查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

区运管局建立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对公路交通设施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对隐患问题早发现、早处置,督促有关单位制定有效的管控措施。

3.2 预警机制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建立完善预警和协同联动机制,针对可能对公路交通运行产生影响的情况,做好预防与应对准备工作,通过区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出行服务和提示信息。

3.3 预警信息收集

区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成员单位负责通过多种渠道收集暴雨、暴雪等极端恶劣天气,地震、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以及防洪等预警信息的发展态势,及时上报相关情况,并通报市公路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预警信息收集内容及出行服务信息来源包括:

(1)气象、应急、规划资源、公安等有关部门的监测和灾害预报预警信息以及国家重点或者紧急物资运输通行保障需求信息。

(2)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机构有关公路中断、阻塞的监测信息。

(3)其他需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应急保障的紧急事件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4 确定预警级别

根据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对公路的影响和需要的运输能力,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等级见下表:

预警级别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    严重程度

有关部门发布预警

信息情况

一级(红色预警)

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

气象、应急、水务、规划资源、公安等有关部门的监测和灾害预报,发布与上述有关部门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

二级(橙色预警)

预计将要发生重大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

三级(黄色预警)

预计将要发生较大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

四级(蓝色预警)

预计将要发生一般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

3.5 预警信息发布

经区指挥部办公室研判,预警若可能发生一般或者较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预警,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市公路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经区指挥部办公室研判,预警若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由市公路应急指挥部上报市政府批准后,以市政府名义通过市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信息网络及全路网可变信息情报板等公路沿线设施等方式进行。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组织人员逐户告知。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公安东丽分局、区工信局等相关部门积极协同做好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各种媒体应无偿发布预警信息并大力宣传防灾减灾的应急避险常识。

3.6 预警响应措施

(1)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召开会议,立即部署防御响应工作,明确工作重点。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①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

②加强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③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家学者对灾害、事故或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科学研判发展趋势;

④向社会公众发布防灾避险的提示性、建议性信息和咨询电话等;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2)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召开会议,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参加,立即部署防御响应工作,明确工作重点。在以上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①指挥人员、救援人员、值班人员等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后备队伍的动员工作;

②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做好应急设施和应急避难场所的准备工作;

③加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

④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⑤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⑥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7 预警调整与解除

区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密切关注突发事件进展情况,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会商建议,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发布。当确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与处理

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事发路段责任单位、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在接到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当在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已经或者有可能引发舆情炒作、造成负面影响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对于死亡人数接近或者可能超过10人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信息报告内容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信息来源、事发时间和地点、人员伤亡和失联情况、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书面报告还应在以上内容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环境影响、建筑物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应急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并及时续报事件动态和处置进展。对性质严重、情况复杂、后续工作时间较长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实行“日报告”制度。对于区委、区政府要求核实的情况,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区领导同志作出批示、提出要求后,相关区或部门(单位)要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4.2 先期处置

发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区指挥部接报后迅速核实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对事态发展进行科学研判,组织各应急工作组立即开展应急救援行动:组织疏散群众、封锁事发路段;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抢救受伤群众并控制事态;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4.3 应急响应

4.3.1 分级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以及跨区的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做好先期处置,并接受市级层面统一指挥;初判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对于事件本身较为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并视发展态势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3.2 响应级别

根据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处置能力,区级层面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两级:一级、二级。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时,根据区委、区政府决定,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时,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东丽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流程图见附件3。

4.4 指挥协调

4.4.1 指挥协调机制

(1)组织指挥。区指挥部设立后,基层应急机构按照区指挥部要求做好有关处置工作。超出本区处置能力的,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汇报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级应急指挥机构设立后,区指挥部按照市级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处置工作,将指挥权移交市级应急指挥机构。

(2)现场指挥。区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后,基层应急机构应纳入现场指挥部,在现场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下开展工作,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根据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统一开设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收发点和新闻发布中心,组织完善相关后勤保障。

市级工作组到达现场后,现场指挥部要主动对接、汇报工作,接受业务指导并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3)协同联动。驻区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根据区委、区政府的部署要求参加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处置与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组织参与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部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

4.4.2 指挥协调措施

(1)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①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有关区领导同志赴现场指导、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②成立现场指挥部,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总指挥。根据实际情况,设副总指挥3至4名。指挥部一般下设综合协调组、公路抢通组、运输保障组、通信保障组、信息舆情组、后勤保障组、恢复重建组、治安维护组、总结评估组、医疗救护组,由有关区领导同志任组长。

③召开现场指挥部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听取各方面情况汇报,研究抢险救援、伤员救治、应急征用、人员疏散转移等重大决策。

④研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⑤市领导同志和市级工作组到现场后,总指挥负责汇报有关情况,并接受指导。

⑥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区委、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①按照区委、区政府要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区指挥部主要负责同志赴现场指挥、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②成立现场指挥部,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总指挥。根据实际情况,设副总指挥2至3名。指挥部一般下设综合协调组、公路抢通组、运输保障组、通信保障组、信息舆情组、后勤保障组、恢复重建组、治安维护组、总结评估组、医疗救护组,由区有关负责同志任组长。

③召开现场指挥部工作会议,传达区委、区政府有关要求,听取各方面情况汇报,研究开展抢险救援、伤员救治、应急征用、失联人员搜救、人员疏散转移等工作。

④研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区委、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5 处置措施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2)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事发路段,实行交通管制,维护社会治安;交通、公安等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的优先安排、调度和放行,确保受伤人员、救援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3)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动员具有应急救援专长的志愿者参与救援行动;

(4)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要组织实施临时过渡方案,确保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正常;

(5)向受困人员提供应急避难场所及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生活必需品,满足受困人员正常生活所需;

(6)加强事发路段现场的公共卫生监测,防止疾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7)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和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8)启用应急储备金和应急救援储备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9)加强网络监管,依法打击编造、传播有关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行为;

(10)区指挥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4.6 新闻与舆情应对

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由区委宣传部负责,区融媒体中心按照区委宣传部要求进行信息采集及信息发布。未经批准,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消息。

区委网信办组织有关单位做好网络舆情分析、引导工作,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及时调控管控有害信息;会同公安东丽分局,依法依规对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行为进行处理。

4.7 扩大响应

当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已十分严重,超出本区处置能力,需要市或其他区提供支持和援助时,根据区委决定,由区人民政府将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请求协调有关方面参与事件处置工作。市级层面启动应急响应、实施组织指挥后,本区各方面应急力量接受市级层面统一指挥,并按照部署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8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事件危害或威胁被控制、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区人民政府或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现场应急救援队伍有序撤离。同时,视情况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引发次生影响、衍生事件。

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必要时,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和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区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属地街道(园区)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受灾地区社会管理,尽快恢复社会秩序,配合做好灾情统计和救助款物的管理、调拨、发放工作。

5.2 调查评估

一般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区指挥部组织开展。较大以上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规〔2021〕1号)规定,区人民政府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调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负责组织开展公路交通突发事件调查工作的机构,应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组建事件调查组。

区指挥部办公室于每年一季度组织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分析并提出防范建议,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抄送区应急局。

5.3 恢复重建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统计、核实和评估,按照短期恢复与长远发展并重的原则,因地制宜、科学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区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区发改委、区住建委、区城管委、区卫健委、公安东丽分局、区应急局、区财政局、区运管局、区工信局、区水务局、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损毁或损坏的公共设施。

超出区人民政府恢复重建能力,需要申请市级援助和支持的,由区人民政府按程序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本区建立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体力量,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专家队伍为骨干力量,以驻区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应急救援队伍为突击力量,以社会应急力量为辅助力量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区应急局、区卫健委、区土地整理中心、区城管委、区运管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公安东丽分局、区水务局、区气象局、区工信局等成员单位根据风险防范应对工作需要,加强本行业、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优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结构和区域分布,提高救援装备水平与核心救援能力。组织队伍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完善应急救援人员保障。鼓励应急救援人员考取应急救援员等国家应急救援职业资格。

6.2 资金保障

区人民政府采取财政措施,保障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处置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区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保障。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和救援救灾工作资金由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区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6.3 装备物资保障

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要建立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应急物资储备方式,强化应急物资储备能力。

6.3.1 物资设备种类

应急物资包括公路抢通物资和救援物资两类。公路抢通物资主要包括装配式钢桥、大型的型钢、钢板、钢管桩、木材等;救援物资包括方便食品、饮水、防护衣物及装备、医药、照明、帐篷、燃料、安全标志、车辆防护器材及常用维修工具、应急救援车辆等。

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要采取社会租赁和购置相结合的方式,储备一定数量的机械,如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压路机、起重机、清雪设备、排水设备、运输车辆、发电机等应急物资。

6.3.2 物资设备管理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公路应急保障基地(站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急物资设备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监督管理。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完善各项应急物资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采购、储存、更新、调拨、回收各个工作环节的程序和规范,加强物资储备过程中的监管,防止储备物资设备被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

6.4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工信局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建立并完善应急通信系统,依托公众移动通信网络,开展应急通信保障处置工作。

6.5 宣传教育

6.5.1 宣传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组织本单位开展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宣传教育,编印各类通俗读本,图文并茂、通俗易懂、携带方便、快速查询,提高宣传教育效果,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多种渠道,加强公路应急保障的宣传工作。

6.5.2 培训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各成员单位以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为重要内容,开展应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培训工作。

6.6 应急演练

区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综合应急演练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统一部署,区运管局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制定区联合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开展实地演练与模拟演练相结合的多形式应急演练活动。

本预案每2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本年度至少再进行1次同类型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应急演练结束后,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演练评估。

6.7 责任与奖惩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及时给予宣传、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重要信息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区运管局起草,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送市交通运输委备案。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保障预案(或方案),报送区人民政府备案。

本预案的审批、发布和备案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预案实施后,区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区各街道(园区)、企事业单位应按职责编写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区运管局推动指导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综合协调区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研究提出相关应急预案衔接审核意见。

7.2 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等级标准

2.成员单位职责

3.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流程图


附件1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等级标准

等级

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

特别重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

●造成高速公路、普通国道交通中断,出现大量车辆积压,并影响到周边省域高速公路、普通国道正常运行,且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48小时以上的。

●造成国道、省道特大桥梁、特长隧道垮塌,或者造成公路桥梁、隧道、边坡等构造物垮塌并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者失踪的。

●因重要物资缺乏等原因可能严重影响全国或者大片区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需要紧急安排跨省域公路应急通行保障的。

●其他需要由交通运输部提供公路交通应急保障的。

重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

●造成国道、省道交通中断,出现大量车辆积压,且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24小时以上的。

●造成国道、省道大桥、中长隧道发生垮塌,或者造成公路桥梁、隧道、边坡等构造物垮塌并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失踪的。

●因重要物资缺乏等原因可能严重影响省域内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需要紧急安排跨市域公路应急通行保障的。

●其他需要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公路交通应急保障的。

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II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

●造成国道、省道交通中断,出现车辆积压,且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6小时以上的。

●造成县道、乡道交通中断,出现车辆积压,且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24小时以上的。

●造成国道、省道中桥、短隧道或者县道、乡道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发生垮塌,或者造成公路桥梁、隧道、边坡等构造物垮塌并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失踪的。

●因重要物资缺乏等原因可能严重影响市域内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需要紧急安排跨县域公路应急通行保障的。

●其他需要由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公路交通应急保障的。

一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IV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

●造成县道、乡 道交通中断,出现车辆积压,且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12小时以上的。

●造成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桥梁、隧道发生垮塌,或者造成公路桥梁、隧道、边坡等构造物垮塌并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者失踪的。

●因重要物资缺乏等原因可能严重影响县域内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需要在县域内紧急安排公路应急通行保障的。

●其他需要由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公路交通应急保障的。

表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同时符合表中所列多个分级情形的,按照最高级别认定。
附件2

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引导舆论;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区委网信办:组织有关单位做好网络舆情分析、引导工作,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及时调控敏感信息,管控有害信息;会同公安东丽分局,依法依规对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行为进行处理。

区融媒体中心:按照区委宣传部要求开展新闻报道及信息发布的职责。

区发改委:配合做好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

区住建委:负责协调相关部门针对所管理建设的在建工程对既有公路造成毁坏而引起的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区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资源,开展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向区公路应急指挥部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

区城管委: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对因公路交通突发事件而毁坏的供热、燃气管线进行抢修恢复。

区运管局:推动指导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综合协调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衔接(备案)工作;负责区公路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负责为滞留人员的疏散提供运力保障;负责为应急队伍、应急设备物资提供运力保障;负责组织对东丽区运管局管理的公路设施损毁进行应急抢通;负责组织协调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中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中运输保障工作。

区应急局:负责组织指导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力量,开展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核查、损失评估工作;接受区人民政府领导,协助开展受灾人员救助工作,及时组织救灾物资的分配和发放;配合参与重特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协助开展应急救援处置。

公安东丽分局:负责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现场的警戒,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员、救灾物资安全,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并参与事件调查;负责事件现场及附近地域的交通管制、疏导,保障应急通道畅通及对应急救援车队、设备车辆的引导工作。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开展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现场的火灾扑救和其他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区工信局:负责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电力、通信保障工作;协调应急物资生产及储备和调运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单位做好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指导基础电信运营单位抢修因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受损的公共电信基础设施,恢复公用通信网络运行。

区财政局:负责为本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区水务局:配合做好区管河道跨河桥梁垮塌、沿河公路毁坏等涉及水务部门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相关水务部门对因公路交通突发事件而毁坏的区管排水管线进行抢修恢复;负责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中排水系统排水的控制;监督或组织责任方对破坏的水利基础设施进行修复或赔偿。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建特种设备应急处置专家队伍,并组织其加入技术专家组,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参与事故调查。

区商务局:负责事故抢险救援所需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区民政局:会同区人民政府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引发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提出事件后污染处置建议,协调有关单位处置污染物。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东丽分局:根据应急测绘成果开展调查,提供相关规划、地理信息数据。

区土地整理中心:建立健全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相关应急测绘响应调度、部门协作、资源共享等机制,提高应急测绘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加强应急测绘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完善数据采集和快速制图设备,实现突发事件现场地理信息的快速获取、分析和传输,提高应急测绘保障能力。

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在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中涉及游客时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救援和善后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保障服务,提供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气象资料,并及时发布气象预报。

区农业农村委:参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园区):负责属地范围内乡村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附件3

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流程图


东丽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处理应对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在发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时有效地进行事故控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天津市东丽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始终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的应急管理、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

(3)反应及时,措施有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发生后,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启动本预案,确保应急救援工作反应及时、处置得当。

(4)整合资源,专常兼备。整合本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完善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提高应急自救能力。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专业应急救援力量,有效弥补我区危险货物运输事故专业应急救援力量不足和短板,提升本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整体水平。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将日常管理工作和事故预防工作相结合,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

1.4 事故分级

(1)一般事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事故,已经严重危及周边环境、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人以下(含3人)死亡,或者10人以下(含10人)重伤、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2)较大事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事故,已经严重危及周边环境、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含10人)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含50人)重伤、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3)重大事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事故,已经严重危及周边环境、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含30人)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含100人)重伤、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4)特别重大事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事故,已经严重危及周边环境、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经济损失的事故,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东丽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般、较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以及需要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处置的重大、特别重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

在河道、铁路上发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参照本预案。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区委、区政府成立东丽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道路运输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运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落实应对我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指导意见和具体措施,组织开展本区较大、一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部署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等。

2.2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区指挥部下设东丽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区运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运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区运管局相关分管负责同志担任,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区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对工作;负责开展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编修;完善相关应急预案支撑文件;检查区指挥部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协调、指导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应急保障与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第三方专业应急救援力量的筹备。

2.3 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区总工会、区发改委、区住建委、区卫健委、区城管委、区应急局、区运管局、公安东丽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气象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工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水务局、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等单位组成。

区指挥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成员单位进行补充和调整。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详见附件1。

2.4 现场指挥部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发生后,按照“战区制、主官上”的原则,就近组建现场指挥部,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力量、调配应急物资,协调有关单位开展抢险救援、医疗救护、转移疏散、治安维护等工作。到现场参加应急处置的各方面应急力量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指挥调度,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

现场指挥部工作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发生较大、一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由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事件超出本区处置能力,需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协调处置的,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市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并请求援助。现场总指挥负责组织研究并确定现场处置方案,指定工作组负责人员。现场总指挥发生变动或更替的,应做好相关工作的交接。

2.5 应急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治安警戒、医疗救护、后勤保障、环境监测、宣传报道、善后处置、技术专家、事故调查等应急工作组。

各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区运管局

成员单位:区应急局、公安东丽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

职责:负责应急力量的调派、会议组织、信息报送、指挥部现场管理、应急处置的总体协调、联系专家等综合工作;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区运管局

成员单位:区应急局、公安东丽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

职责:负责实施区指挥部批准的抢险救援方案;负责确定抢险救援所需的物资清单;负责组织指挥救援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实施抢险救援。

(3)治安警戒组

牵头单位:公安东丽分局

成员单位:区运管局、相关街道办事处(园区)

职责:负责事故现场治安警戒、人员疏散、秩序维护、交通疏导、现场调查取证等工作,保障应急救援高效有序进行;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

(4)医疗救护组

牵头单位:区卫健委

成员单位:相关医疗机构

职责:负责调派卫生应急队伍,开展事故伤员或中毒人员急救转运、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工作。

(5)后勤保障组

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别负责各相关行业、领域的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满足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区发改委、区商务局、区工信局、区卫健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水务局、区应急局等部门重点做好粮食、生活必需品、药品、医疗器械以及专项救灾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满足灾后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区人民政府、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领域、本系统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情况,逐步建立与安全需求相匹配的应急物资储备,建立政府储备与社会储备相结合、长期储备与临时储备相结合、研发能力储备与生产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完善紧急生产、政府采购、调用征用和补偿机制。

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工作;为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提供气象信息;保障事故现场电力供应和通信畅通;负责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存放与保管;负责开辟救援绿色通道,协助调集、征用救援车辆,组织公路抢修、维护、保洁,保障公路畅通。

(6)环境监测组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成员单位:区气象局、消防救援支队、区水务局

职责:负责提供气象资料;负责事故现场大气、水质、土壤环境污染影响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监测结果及时提出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防控建议,提出妥善处置的技术指导意见。

(7)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区委网信办、公安东丽分局、区应急局、区运管局、区融媒体中心

职责:负责维护现场正常的新闻采访秩序,及时做好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8)善后处置组

牵头单位:区运管局

成员单位:区应急局、区财政局、公安东丽分局、区民政局、区卫健委、区城管委、区住建委、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职责:负责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及相关善后处理工作;拟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灾后恢复重建方案并组织实施。

(9)技术专家组

牵头单位:区运管局

成员:由相关部门专家组成

职责:参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的研究制订;分析事故原因、灾害的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事故防范和恢复运输提出意见和建议。

(10)事故调查组

牵头单位:区运管局

成员单位:区应急局、公安东丽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务局、区总工会

职责:负责收集事故现场有关物证;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

各工作组组成人员若有变动,要及时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2.6 专家咨询组

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成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咨询组,由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行业工程技术、应急、管理、法律、设备、电气、工艺等方面专家组成,为风险防控、灾情研判、应急救援、调查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

3 预防与预警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工作,重点做好对气象、规划资源等部门的预警信息以及道路运输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的搜集、接收、整理和风险分析工作,完善预测预警联动机制,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园区)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

预警信息来源包括:

(1)气象、地震、规划资源、水务、公安、应急、商务等有关部门的监测和灾害预报预警信息,以及国家重点或者紧急物资道路运输保障需求信息。

(2)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机构有关道路运输延误、中断等监测信息。

(3)其他需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道路运输应急保障的紧急事件信息。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报告后,立即收集、核实、分析事故信息,应当在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区委、区政府及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基本情况。已经或者有可能引发舆情炒作、造成负面影响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要第一时间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对于死亡人数接近或者可能超过10人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要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信息报告内容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信息来源、事发时间和地点、人员伤亡和失联情况、影响范围以及事发危险货物品类、危害程度等。书面报告还应在以上内容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环境影响、公路设施损毁、周边建筑物倒塌损毁、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应急救援等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并及时续报事件动态和处置进展。对于区委、区政府要求核实的情况,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区领导同志作出批示、提出要求后,相关区或部门(单位)要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4.2 先期处置

4.2.1 事发单位应急处置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立即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

(1)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4.2.2 区人民政府先期处置

区人民政府接报后,迅速核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基本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立即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

(1)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2)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4)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5)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6)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4.3 应急响应

4.3.1 分级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以及跨区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由区人民政府做好先期处置,并接受市级层面统一指挥。初判发生较大、一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对于事件本身较为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并视发展态势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3.2 响应级别

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处置能力,区级层面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两级:一级、二级。发生较大及以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时,根据区委、区政府决定,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时,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东丽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分级响应流程图见附件2。

4.4 指挥协调

4.4.1 指挥协调机制

(1)组织指挥。区指挥部设立后,基层应急机构按照区指挥部要求做好有关处置工作。超出本区处置能力的,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汇报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级应急指挥机构设立后,区指挥部按照市级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处置工作,将指挥权移交市级应急指挥机构。

(2)现场指挥。区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后,基层应急机构应纳入现场指挥部,在现场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对工作。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下开展工作,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根据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统一开设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收发点和新闻发布中心,组织完善相关后勤保障。

市级工作组到达现场后,现场指挥部要主动对接、汇报工作,接受业务指导并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3)协同联动。驻区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根据区委、区政府的部署要求参加处置与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组织参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部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

4.4.2 指挥协调措施

(1)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①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有关区领导同志赴现场指导、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②成立现场指挥部,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总指挥。根据实际情况,设副总指挥3至4名。指挥部一般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治安警戒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环境监测组、宣传报道组、善后处置组、技术专家组、事故调查组,由有关区领导同志任组长。

③召开现场指挥部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听取各方面情况汇报,研究抢险救援、伤员救治、应急征用、人员疏散转移等重大决策。

④研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⑤市领导同志和市级工作组到现场后,总指挥负责汇报有关情况,并接受指导。

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区委、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①按照区委、区政府要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区指挥部主要负责同志赴现场指挥、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②成立现场指挥部,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总指挥。根据实际情况,设副总指挥2至3名。指挥部一般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治安警戒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环境监测组、宣传报道组、善后处置组、技术专家组、事故调查组,由区有关负责同志任组长。

③召开现场指挥部工作会议,传达区委、区政府有关要求,听取各方面情况汇报,研究开展抢险救援、伤员救治、应急征用、失联人员搜救、人员疏散转移等工作。

④研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区委、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5 人员安全防护

4.5.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及有关人员应按照规定要求佩戴相应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5.2 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不同危险货物事故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用毛巾、湿布、口罩等,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保护自身安全。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包括疏散组织、指挥机构、疏散范围、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人员的照顾等。

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进入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4.6 应急结束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事件危害或威胁被控制、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较大、一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区人民政府或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现场应急救援队伍有序撤离。同时,视情况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灾情反弹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必要时,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和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一般、较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牵头负责。重大、特别重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1)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物资,应当及时返还,造成损坏或无法返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2)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要妥善安置事故伤亡人员,并做好家属的安抚、救济、补偿和保险理赔等工作。

(3)做好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

(4)尽快恢复生活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灾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5.2 调查与评估

一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区指挥部组织开展。较大以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调查评估工作,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规〔2021〕1号)规定,区人民政府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调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负责组织开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调查工作的机构,应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组建事故调查组。

区指挥部办公室于每年一季度组织对上年度发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进行全面评估,对事故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分析并提出防范建议,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抄送区应急局。

5.3 恢复重建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统计、核实和评估,按照短期恢复与长远发展并重的原则,因地制宜、科学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区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区发改委、区住建委、区城管委、区卫健委、公安东丽分局、区财政局、区运管局、区工信局、区水务局、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损毁或损坏的公共设施。

超出区人民政府恢复重建能力,需要申请市级援助和支持的,由区人民政府按程序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1)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以区消防救援支队为主,区相关部门专业教援力量协同组建,形成一支快速反应的应急救援力量,承担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第一梯队应急救援任务。

为有效弥补我区危险货物运输事故专业应急救援力量不足的短板,提升本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整体水平,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做为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的专业救援补充力量。

(2)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全区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严格落实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规定,强化值守应急准备,承担本单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先期处置任务。

(3)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由具备危化相关专业知识、技能和资质的志愿者队伍组成人员,在现场指挥部统一安排下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工作以及应急救援辅助工作。

(4)应急处置专家。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类型,调集相应应急救援专家赶赴现场,为应急抢险救援行动提供指挥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6.2 应急装备、物资保障

(1)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区应急救援物资的规划、计划、调运、拨付等工作,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对实际需要,在现有资源基础上,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资源,建立完善政府采购、调用征用和补偿机制。

(2)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辖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救援的需要和特点,自建或依托企业建立储备库,收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要结合企业性质和特点,储备和配备能满足可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需要的装备和物资,并确保装备和物资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6.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工信局牵头,组织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建立并完善应急通信系统,增强基础电信网络的应急通信能力,依托公众移动通信网络开展应急通信保障处置工作。

6.4 交通运输保障

(1)区运管局牵头,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确保事故处置期间综合运输能力保障,并做好抢险救援车辆在本区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快速通行服务保障工作。

(2)公安东丽分局牵头,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最大限度的赢得救援时间。

(3)区运管局牵头,会同区应急局、公安东丽分局建立完善应急通行机制,按照要求制作应急通行证,并加强应急通行证的发放和使用管理。

6.5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委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医疗救治队伍对伤员进行紧急医疗救治并转送至医院进一步治疗;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协调有关部门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

6.6 治安保障

公安东丽分局牵头,负责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协同区人民政府及时转移疏散群众。

6.7 经费保障

(1)处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所需财政担负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区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保障。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障企业日常对危险源的监控、预防预警措施、应急培训、演练以及应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需要。

6.8 应急供电保障

区工信局牵头,组织国网天津东丽供电公司等企业进行电网抢修,会同区发改委等部门做好应急供电装备燃料调配。国网天津东丽供电公司等企业建立健全供电应急保障队伍,完善供电保障设备设施,有效保障现场指挥部、事故救援、抢修现场和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供电。

6.9 气象服务保障

区气象局牵头,负责及时开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发生地的气象监测和预报工作;储备必要的物资和装备,有效开展气象保障服务工作。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面向公众和职工开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基本常识的宣传教育。

7.2 培训

区应急局、区卫健委、区运管局等成员单位依托有条件的企业、院校、医院、园区,开展事故救援、医学救援等专业化培训基地建设,加强基础设施、装备器材、师资教材等配备,完善理论学习、技能培训、情景模拟、应急演练等功能,开展应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培训工作。

7.3 应急演练

本预案每2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当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时,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演练。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由区运管局起草,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送市道路运输局备案。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保障预案(或方案),报送区人民政府备案。

本预案的审批、发布和备案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预案实施后,区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8.2 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公布实施。

附件:1.成员单位职责

2.东丽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1

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信息,及时引导舆论;加强对网络的监控和管理;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区委网信办:组织有关单位做好网络舆情分析、引导工作,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及时调控敏感信息,管控有害信息;会同公安东丽分局,依法依规对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行为进行处理。

区融媒体中心:按照区委宣传部要求开展新闻报道及信息发布的职责。

区总工会:参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区发改委: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工作。

区住建委:负责协调建成未移交道路产权单位做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发生区域内路面抢修、保洁、保通工作。

区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资源,开展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

区城管委: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对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而毁坏的供热、燃气管线进行抢修恢复。

区运管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协助公安部门做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现场交通管制;负责应急救援运输工作,及时把物资和设备运到事故现场;负责开辟救援绿色通道,协助调集、征用救援车辆,组织所辖公路抢修、维护,保障公路畅通。

区应急局: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会同区运管局配合参与重特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协助开展应急救援处置。

公安东丽分局:负责事故区域内警戒、交通管制、有关人员疏散和撤离;确定事故伤亡人数和人员姓名、身份;负责有关责任人监护及追捕;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事故现场处置,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并对有关设备进行冷却;组织开展搜救工作;事故得到控制后,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现场的洗消和处理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区气象局:负责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保障服务,提供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气象资料,并及时发布气象预报。

区民政局:会同区人民政府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建特种设备应急处置专家队伍,并组织其加入技术专家组,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参与事故调查。

区财政局:负责为本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区商务局:负责事故抢险救援所需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现场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确定污染区域范围;提出事件后污染处置建议,协调有关单位处置污染物。

区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供电单位做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应急供电保障工作,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参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区水务局:配合做好涉及水务部门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或组织责任方对破坏的水利基础设施进行修复或赔偿。视情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等。

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中涉及游客时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救援和善后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园区):负责属地范围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附件2

东丽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响应

流程图

东丽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牢固树立新安全发展理念,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及其损害,为全面建成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提供保障。

1.2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工作,加强对运营突发事件处置的综合协调指挥,提高紧急救援反应能力,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配合市轨道应急指挥部处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制定本预案。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规范》、《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东丽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本区处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以下简称运营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内,须由本区处置或由本区参与处置的运营突发事件,以及发生在其他地区,须由本区参与处置的运营突发事件。

适用于涉及本区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因列车撞击、脱轨,设施设备故障、损毁,以及大客流等情况,造成人员伤亡、行车中断、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因地震、洪涝、气象灾害等自然灾害和恐怖袭击、刑事案件等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因素影响或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时,依据东丽区相关预案执行,同时参照本预案组织做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后期处置等相关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属地负责,条块结合、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的原则。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1.6 事件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运营突发事件,是指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上,因自然灾害、人为因素或设施故障造成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断、人员伤亡、乘客被困等危及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根据影响范围、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的严重程度以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运营中断等情况,将运营突发事件从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事件分级标准见7附则 7.2。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工作组织指挥机构

(1)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设立东丽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本区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运管局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落实应对运营突发事件的指导意见和具体措施,组织开展本区一般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部署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等。

(2)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指挥部下设东丽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区指挥部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区运管局,主任由区运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区运管局相关分管负责同志担任,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开展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编修,完善相关应急预案支撑文件,检查区指挥部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协调、指导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应急保障与应急处置工作。

(3)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由运营单位、区运管局、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外事办、区发改委、区住建委、区卫健委、区城管委、区应急局、公安东丽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东丽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务局、区气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工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国网天津东丽供电公司、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组成。

区指挥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成员单位进行补充和调整。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见附件1。

2.2 现场指挥机构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战区制、主官上”的原则,就近组建现场指挥部。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力量、调配应急物资,协调有关单位开展抢险救援、医疗救护、转移疏散、治安维护等工作。到现场参加应急处置的各方面应急力量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指挥调度,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

现场指挥部工作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发生一般运营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总指挥;事件超出本区处置能力,需市级指挥机构协调处置的,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并请求援助。现场总指挥负责组织研究并确定现场处置方案,指定工作组负责人员。现场总指挥发生变动或更替的,应做好相关工作的交接。

2.3 运营单位

运营单位是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责任主体,日常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机制,建立与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运营突发事件初期,负责及时、准确上报事件信息和自身能力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现场人员疏散与施救、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抢修;及时发布运营调整信息,立即组织站点、车内人员疏散,防止事态扩大。做好受损受灾情况统计分析,并参与相关事件善后和原因分析、调查等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应急宣教、应急演练、应急预案管理等相关日常应急管理工作。

2.4 专家组

区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聘请有关专家组建运营突发事件应对专家咨询机构,为风险防控、灾情研判、应急救援、调查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

3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

运营单位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测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测体系,根据运营突发事件的特点和规律,加大对线路、轨道、结构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消防、特种设备、应急照明等设施设备和环境状态以及客流情况等的监测力度,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开展风险评估,健全应急处置和事故信息报告流程,落实各项风险防控措施,并对监测信息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行状况信息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当东丽区轨道交通正常运营可能受到影响时,要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区运管局。

区运管局根据运营单位监测情况的重要程度会同区应急局、公安东丽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东丽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建委、区水务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等成员单位和运营单位建立健全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突发大客流和洪涝、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火灾、公共安全事件等信息的收集,对各类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并及时将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的信息告知运营单位。有关成员单位应及时将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信息通报区运管局。

3.2 预警

3.2.1 预警信息发布

(1)预警分级

可以预警的运营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红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

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运营突发事件。

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运营突发事件。

蓝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运营突发事件。

(2)预警发布

运营单位要及时对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造成影响的范围和程度。运营单位对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内设施设备及环境状态异常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时,要及时向相关岗位专业人员发出预警;因突发大客流、自然灾害等原因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时,要及时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协调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渠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3.2.2 预警行动

(1)研判可能发生运营突发事件时,运营单位视情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①运营单位对于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内设施设备及环境状态预警,要组织专业人员迅速对相关设施设备状态进行检查确认,排除故障,并做好故障排除前的各项防范工作。

②对于突发大客流预警,要及时调整运营组织方案,加强客流情况监测,在重点车站增派人员加强值守,做好客流疏导,视情采取限流、封站等控制措施,必要时申请启动地面公共交通接驳疏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要及时协调组织运力疏导客流。

③对于自然灾害预警,运营单位要加强对地面线路、设备间、车站出入口等重点区域的检查巡视,加强对重点设施设备的巡检紧固和对重点区段设施设备的值守监测,做好相关设施设备停用和相关线路列车限速、停运准备。

(2)预警信息发布后,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预警行动,可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①蓝色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立即作出响应,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带班,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随时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区指挥部办公室对事故或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科学研判发展趋势;向社会公众发布防灾避险的提示性、建议性信息等;各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待命,接到命令后迅速赶赴现场,视情况采取防止事件发生或事态进一步扩大的其他相应措施。

②黄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区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带班负责同志应及时掌握情况,做好随时赶赴现场的准备。视情况协调属地街道组建现场指挥部。

区指挥部办公室向各成员单位通报突发事件预警情况,区运管局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到场后依据职责组织对事发现场进行查勘,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并及时上报信息。

③橙色预警响应

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区指挥部办公室协调通讯管理部门及时做好现场应急通讯和视频连线;运营单位组织现场勘查及监测等工作。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待命,备齐人员物资,接到命令后立即集结出发。

专家组进驻区指挥部办公室或事件现场,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机构、专家,对事故或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研判发展趋势,并提供决策建议。

加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

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④红色预警响应

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到达事件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事件发展态势,预警响应可随时转入应急响应,按照应急响应程序处置。

区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和预警信息专项报送工作,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根据区指挥部要求增加报告频次,形成事件动态报告机制。

3.2.3 预警解除

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密切关注运营突发事件进展情况,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会商建议,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发布。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

3.3 信息报告

发生突发事件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运营单位要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件或隐患信息。事发地街道和相关部门要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在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对于死亡人数接近或者可能超过10人的突发事件,已经或者有可能引发舆情炒作、造成负面影响的突发事件,事发地街道和相关部门要第一时间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时限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信息报告内容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信息来源、事发时间和地点、人员伤亡和失联情况、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书面报告还应在以上内容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环境影响、建筑物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应急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并及时续报事件动态和处置进展。对性质严重、情况复杂、后续工作时间较长的运营突发事件,实行“日报告”制度。对于区委、区政府要求核实的情况,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区领导同志作出批示、提出要求后,相关区或部门(单位)要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以及跨区的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做好先期处置,并接受市级层面统一指挥;初判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对于事件本身较为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并视发展态势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根据运营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处置能力,区级层面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两级:一级、二级。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时,根据区委、区政府决定,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时,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1)二级响应

接到一般运营突发事件报告后,由区指挥部组建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组织实施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赴现场指导,采取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①区指挥部组织开展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现场监控等应急处置工作。

②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区应急委和区指挥部有关负责同志赴现场指挥、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③区指挥部办公室协调调度区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等资源,协助现场指挥部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④区指挥部办公室密切监视突发事件发展变化,随时做好扩大应急响应准备。

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区委、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一级响应

接到较大及以上运营突发事件报告后,由区指挥部组建现场指挥部,先期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待市级指挥部到达事故现场后,区指挥部移交现场应急指挥权。在二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

①区指挥部办公室向区委、区政府和区指挥部总指挥、报告。

②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有关区领导同志赴现场指导、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③召开总指挥部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市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和区委、区政府有关要求,听取各成员单位情况汇报,研究部署事发地管控、人员疏散、交通管制、运力衔接、新闻发布、事件分析评估等事项,由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对事发现场周边居民进行疏散安置及后勤保障等工作。

④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领导赶赴现场,依据相关职责开展本行业应对工作。

⑤市级有关部门工作组到场后,总指挥及时汇报工作,接受统一指挥,并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⑥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区委、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东丽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流程图见附件2。

4.2 响应措施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运营单位必须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疏散乘客、伤员救治等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在运营突发事件处置中做好帮助老年人应对工作。采取必要智能化管理和服务措施,提供运营突发事件风险提醒、紧急避难场所提示、“一键呼叫”应急救援、受灾人群转移安置、救灾物资分配发放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应急救援和保障服务。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 人员搜救

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卫健委、公安东丽分局、区应急局、区民政局、运营单位等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在现场开展以抢救人员生命为重点的应急救援工作,做好对获救人员的转运、安置,对受伤人员的救治,以及对遇难人员的转运工作,在人员搜救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对人员造成次生伤害。运营突发事件对轨道周边建(构)筑物安全造成威胁和影响时,应当及时转移受影响建(构)筑物内的人员到安全区域并妥善安置。现场搜救以及参与人员救治、转运的队伍之间要加强衔接和配合,同时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4.2.2 现场疏散

运营单位按照本单位预先制定的紧急疏散方案和设置的指引标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有组织、有秩序地迅速引导乘客撤离事发地点,并疏散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站点乘客至安全地带。区运管局及时调集公交车、出租车等运力,迅速疏散现场客流。公安东丽分局对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实施分区封控、警戒,阻止乘客及无关人员进入,开通绿色通道,为应急车辆提供通行保障。

运营单位及时控制在线列车运营,防止发生次生事件,及时通过网络、告示牌、站内广播、电子显示屏等渠道,向公众发布车站封闭、线路调整、停班等信息。

当运营突发事件对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造成影响时,区指挥部组织公安、属地街道等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危险建筑物内的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域避险,必要时对转移人员实施临时安置。

4.2.3 乘客转运

区运管局配合市道路运输局,按照疏散乘客数量和发生运营突发事件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运行方向,预设临时接驳车,及时调整公共交通客运方案,调配地面公共交通车辆运输,加大发车密度,做好乘客的转运工作。

4.2.4 交通疏导

公安东丽分局及时对事件影响路段和区域采取交通疏导措施,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在实施抢险过程中,公安东丽分局应为赴现场参与抢险救援的车辆、设备到达事件现场提供通行便利。

4.2.5 医学救援

区卫健委应在第一时间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对营救出的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初步判定伤情、统计伤员人数,并及时转运到医院,增派医疗专家,调动急需药物,支持事发地的医学救援工作,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抚慰。

4.2.6 抢修抢险

根据事件性质、险情状况和抢险需要,区运管局、区住建委、区生态环境局等成员单位对事件现场及受影响范围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环境质量等情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及时提交现场指挥部专家组,专家组针对抢险救援中出现的技术类问题或风险监测数据,及时进行会商,形成专家意见,确定解决方案。

运营单位组织相关专业技术力量,开展设施设备等抢修作业,及时排除故障;组织土建线路抢险队伍,开展土建设施、轨道线路等抢险作业;组织车辆抢险队伍,开展列车抢险作业;组织机电设备抢险队伍,开展供电、通信、信号等抢险作业,尽快恢复正常运营秩序。

4.2.7 维护社会稳定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公安东丽分局等相关成员单位针对事件的性质特点,采取以下措施:

(1)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施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2)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沿线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3)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4)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后,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强制性措施,尽快恢复社会秩序;

(5)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2.8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区宣传部门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急新闻报道工作。一般运营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由区委宣传部负责。未经批准,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消息。

区委网信办组织有关单位做好网络舆情分析、引导工作,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及时调控管控有害信息;会同公安东丽分局,依法依规对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行为进行处理。

4.2.9 扩大响应

当运营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已十分严重,超出本区处置能力,需要市或其他区提供支持和援助时,区指挥部请求市指挥部进行增援。

4.2.10 应急结束

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事件危害被消除后,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一般运营突发事件由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现场应急救援队伍有序撤离。同时,视情况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灾情反弹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必要时,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和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4.2.11 恢复运营

区指挥部及时组织评估,当确认具备运营条件后,运营单位应尽快恢复正常运营。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区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属地街道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受灾地区社会管理,尽快恢复社会秩序,配合做好灾情统计和救助款物的管理、调拨、发放工作。

5.2 调查评估

一般运营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较大以上运营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规〔2021〕1号)规定,区人民政府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调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负责组织开展运营突发事件调查工作的机构,应根据运营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组建事件调查组。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运营单位要完善列车内、地下线路等重点区域的通信设施,完善通信手段;交通、生态环境、应急、消防、气象等配备有应急通信系统的部门要加强日常协作,整合资源。区工信局协调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现场移动通信网应急保障工作,确保通信畅通。

各成员单位要设立应急值守专用电话,建立有效救援通讯网络,明确应急抢险救援部门、人员、通讯联系方式,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保证抢险救援通信畅通。各成员单位通讯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要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进行报备。

6.2 队伍保障

区运管局、区工信局、区卫健委等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加强专家队伍和车辆、运输、供电、通信、医疗等专业应急队伍建设,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运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事故专业救援队伍,加强人员设备维护和应急抢修能力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依托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事故专业救援队伍作为运营突发事件先期应急力量支援保障,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事故专业救援队伍为主体力量,以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辅助力量。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运营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工作。

6.3 装备物资保障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运营单位要加强应急装备物资储备,支持社会化储备,做好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抢险救援设施设备和物资、器材,确保齐全有效。

6.4 交通运输保障

区运管局健全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等运输,保障人员疏散。公安东丽分局要及时对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6.5 资金保障

区人民政府采取财政措施,保障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处置运营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保障。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和救援救灾工作资金由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运营单位应将抢险救援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应急物资储备、应急演练等费用纳入年度预算,并按计划实施。

6.6 宣传、培训和演练

6.6.1 宣传

区指挥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信息发布平台,广泛宣传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应急避险知识,深入普及自救互救技能,提高应急文化建设水平。

运营单位应组织开展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本系统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同时利用轨道线网内各种媒体宣传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基本知识,增强乘客的安全防范意识。

6.6.2 培训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各成员单位以运营突发事件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为重要内容,开展应对运营突发事件培训工作。

6.6.3 演练

本预案每2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当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的运营突发事件时,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7 附则

7.1 名词解释

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交通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等。

7.2 运营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

②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

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②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③连续中断行车24小时以上。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

①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②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③连续中断行车6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

①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

②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③连续中断行车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区运管局起草,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送市交通运输委备案。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保障预案(或方案),报送区人民政府备案。

本预案的审批、发布和备案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预案实施后,区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7.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成员单位及职责

2.东丽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流程图


附件1

成员单位及职责

运营单位:运营单位是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责任主体,组织开展运营突发事件先期处置,疏散乘客,抢修重建设施设备;组织实施应急运营方案;提供应急处置所需的相关设计、建设技术方案;负责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后勤保障;负责善后处置;配合开展调查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运营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事件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舆情收集和舆论引导工作,组织新闻媒体宣传运营突发事件相关知识,各处置部门负责发布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信息,处置工作牵头部门统筹发布抢险处置综合信息。

区委网信办:负责开展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工具安全常识的网络宣传,指导做好各级运营突发事件网上舆情应对处置工作。

区外事办:负责协调处置运营突发事件涉外事宜。

区发改委:配合做好运营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

区住建委:负责组织协调建设工程抢险队伍,配合运营单位专业抢险队伍开展工程抢险救援,参与对事件中损毁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重建工作,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区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资源,开展伤病员现场救治、转运和医院收治工作,统计医疗机构接诊救治伤病员情况;根据需要做好卫生防病工作,视情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援助。

区城管委:组织协调燃气企业做好运营突发事件的供气保障,开展燃气管道等地下管网抢修;视情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等。

区运管局:推动指导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综合协调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衔接(备案)工作;负责区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负责为事故现场人员的疏散提供运力保障;负责为应急队伍、应急设备物资提供运力保障;组织开展事后总结评估工作。

区应急局:负责组织指导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力量,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核查、损失评估工作;会同属地街道开展受灾人员救助、安置工作,及时组织救灾物资的分配和发放;组织协调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事故救援处置;参与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公安东丽分局:负责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参与抢险救援,协助疏散乘客;监督指导重要目标、重点部位治安保卫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东丽分局:建立健全应急测绘响应调度、部门协作、资源共享等机制,提高应急测绘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加强应急测绘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完善数据采集和快速制图设备,实现运营突发事件现场地理信息的快速获取、分析和传输,提高应急测绘保障能力。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运营突发事件引发的环境污染开展应急监测,提出控制环境污染的应急建议,协调有关单位处置污染物。

区水务局:应组织协调市供水部门、市区排水产权单位做好运营突发事件的供水、排水保障,开展供水、排水管道地下管网抢修;视情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等。

区气象局:及时开展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地的气象监测和预报工作,有效开展运营突发事件的气象保障服务工作。

区民政局:会同区人民政府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区财政局:负责按照区指挥部意见,为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区工信局:组织协调供电单位做好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供电保障,视情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等;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运营突发事件的通信保障工作。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对运营突发事件现场的火灾扑救和其他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国网天津东丽供电公司:负责对因运营突发事件而毁坏的电力管线进行抢修恢复。

各街道办事处(园区):负责协助属地范围内运营突发事件受困人员的安全转移、临时安置等工作。


附件2

东丽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流程图


东丽区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有效应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突发事件,及时保障、恢复城市公共汽电车正常运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城市公共汽电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规范》、《天津市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东丽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

1.3 突发事件分级

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突发事件按照性质类型、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分级标准依据交通运输部《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交应急发〔2017〕135号)进行分级,具体分级如下:

1.3.1 Ⅰ级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突发事件:

(1)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发生严重危及人员生命安全的运营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

(2)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遭受恐怖袭击或极端暴力袭击,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

(3)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突发事件。

1.3.2 Ⅱ级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突发事件:

(1)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发生严重危及人员生命安全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的,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2)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遭受恐怖袭击或极端暴力袭击,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的,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3)其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突发事件。

1.3.3 Ⅲ级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突发事件:

(1)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发生严重危及人员生命安全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 的,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2)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遭受恐怖袭击或极端暴力袭击,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的, 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3)其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突发事件。

1.3.4 Ⅳ级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突发事件:

(1)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发生危及人员生命安全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失踪的,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2)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遭受恐怖袭击或极端暴力袭击,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失踪的,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3)其他可能造成一般损失的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突发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区级层面负责指导、协调、参与处置的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突发事件。

1.5 工作原则

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突发事件特点,应急处置应坚持以下原则。

(1)以人为本,快速反应。坚持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全力抢救,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减少损失。

(2)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和权限,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协调有序地开展抢救、突发事件处置和善后工作。

(3)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突发事件处置与预防工作相结合,落实预防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突发事件的各项措施,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4)消除影响,防患于未然。尽最大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带来的社会危害,并建立完善长效防控机制。

1.6 与其他应急预案的关系

东丽区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东丽区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本预案是本区处置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突发事件的区级专项预案,是为应对我区公共汽电车运输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工作组织指挥机构

(1)区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区人民政府设立东丽区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本区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运管局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承担区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突发事件应对职责的区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区指挥部主要职责是:研究落实应对我区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突发事件的指导意见和具体措施,组织开展本区较大、一般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

(2)区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运管局,作为区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负责开展区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编修,完善相关应急预案支撑文件,检查区指挥部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协调、指导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突发事件相关应急保障与应急处置工作。

(3)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住建委、区卫健委、区运管局、区应急局、公安东丽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金融局、区工信局、区气象局、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等单位组成。

区指挥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成员单位进行补充和调整。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1。

2.2 现场指挥部

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战区制、主官上”的原则,就近组建现场指挥部,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力量、调配应急物资,协调有关单位开展抢险救援、医疗救护、转移疏散、治安维护等工作。到现场参加应急处置的各方面应急力量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指挥调度,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

现场指挥部工作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总指挥;事件超出本区处置能力,需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协调处置的,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并请求援助。现场总指挥负责组织研究并确定现场处置方案,指定工作组负责人员。现场总指挥发生变动或更替的,应做好相关工作的交接。区级层面设立现场指挥部后,根据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可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治安维护、医疗救护、运力协调、信息舆情等工作组,各工作组的组成和工作任务如下:

2.2.1 综合协调组

由区运管局牵头,区应急局、公安东丽分局、属地街道办事处(园区)等单位参加。主要负责文件收集、信息传达,传达区委、区政府指示要求,密切跟踪汇总事件处置进展,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2.2.2 抢险救援组

由公安东丽分局牵头,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运管局、区住建委、属地街道办事处(园区)组成。主要职责为制定实施抢险救援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乘客和受伤人员。

2.2.3 治安维护组

由公安东丽分局牵头,负责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和交通秩序。

2.2.4 医疗救护组

由区卫健委牵头,与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园区)做好现场人员的医疗急救等相关工作。

2.2.5 运力协调组

由区运管局牵头,运营企业等单位参加。根据现场情况,制定运输组织方案,做好乘客转运协调工作。

2.2.6 信息舆情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网信办等单位参加。主要负责做好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信息发布,以及舆情收集分析和引导工作。

2.3 运营企业

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机制,结合自身实际,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立与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

2.4 专家组

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聘请有关专家组建区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突发事件应对专家咨询机构,为风险防控、灾情研判、应急救援、调查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

3 监测与预警

3.1 风险防控

各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要坚持“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开展检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信息共享和公开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要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评估,研究制定风险管控措施,并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时间表,制定重大风险点、危险源防控措施和工作方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短期内能完成整改的要立即消除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研究制定风险管控措施。

3.2 监测

各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是突发事件监测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运营监测体系,完善监测网络,配备监测设施设备和人员,根据运营突发事件的特点和规律,加强动态监控,对监测信息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当正常运营可能受到影响时,要将有关情况报告给区运管局。

区运管局在日常工作中按照要求开展预警预防工作,根据运营企业监测情况的重要程度会同公安东丽分局、区财政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民政局、区金融局、区工信局、区气象局、区应急局、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等成员单位和运营企业完善预警预防联动机制。区指挥部办公室要重点做好预警信息的收集和处置工作,对各类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对可能造成重大及以上等级突发事件的信息要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专业监测:区气象局、区水务局、区应急局、区运管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卫健委等部门按照市有关部门部署做好气象、大气、地震、地质、洪涝、干旱、传染病疫情等基础监测信息工作,建立基础监测信息数据库,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3.3 预警

3.3.1 预警体系

(1)预警网络。以各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为预警基础,辅以110、119、120、122、96196(公交客服中心)、121121(天气预报查询)等市报警平台,构成全天候全范围的行业应急预警网络。

(2)信息受理和报告。预警原始信息接收单位负责对监测和收集的信息进行甄别核实;达到预警等级的,应立即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确保参与应急处置的成员单位及时掌握预警讯情。

(3)通讯渠道及相关要求。成员单位应保障预警渠道24小时畅通,通讯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告知相关联动单位。

3.3.2 预警信息的发布

区指挥部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对接收到的可能引发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通过工作群、传真、电话等及时转发,向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发布警示性预警信息,提出防范要求,指导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接到预警信息后,要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涉及危及周边外部单位、乘客等社会公众的,要做好告知。工作群、传真转发的要进行信息回复确认,必要时进行电话确认。

预警信息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起始时间、预警级别、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建议措施等。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相关部门、单位应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务院、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预警划分标准执行。

3.3.3 预警响应措施

(1)蓝色预警响应。

①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按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相关负责人带班,24小时值班,随时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②组织巡查人员对隐患部位进行重点排查并及时整改;

③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工作。

(2)黄色预警响应。

①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各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按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②组织巡查人员对隐患部位进行逐一排查并及时整改;

③采取防止事件发生或事态进一步扩大的相应措施,应急工作进入戒备状态。

(3)橙色预警响应。

①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区指挥部随时掌握情况;

②各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的巡查人员应全部上岗,对整个区域进行逐一排查并及时整改;

③召集专家对事态发展作出研判,并提供决策建议;

④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⑤必要时对受影响的公共汽电车交通线路减班调整。

(4)红色预警响应。

①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应急队伍随时待命,接到命令后立即出发并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②必要时对受影响的公共汽电车线路进行临时停运,并通过各种信息播发渠道对社会公众进行告知。

3.3.4 预警调整与解除

预警调整与解除程序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要求实施。

4 信息报告

4.1 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及报告的流程

事发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是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发生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突发事件后,事发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应当立即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区运管局报告。区人民政府接到较大(含较大)以上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或重大隐患信息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信息核实,并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在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基本情况。

突发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主管部门。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对于死亡人数接近或者可能超过10人的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已经或者有可能引发舆情炒作、造成负面影响的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4.2 信息报告的内容

信息报告内容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信息来源、事发时间和地点、人员伤亡和失联情况、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书面报告还应在以上内容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环境影响、建筑物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应急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并及时续报事件动态和处置进展。对性质严重、情况复杂、后续工作时间较长的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突发事件,实行“日报告”制度。对于区委、区政府要求核实的情况,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区领导同志作出批示、提出要求后,相关区或部门(单位)要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人员应根据事件情况立即拨打120、119、110、122等电话号码,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在政府部门到达事故现场前,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根据现场实际需要,先期处置可选择采取以下措施:

(1)将乘客疏散到安全区域,帮助乘客换乘其他运营车辆,将危险环境中的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

(2)核实事故人员伤亡情况;

(3)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准确信息,并随时续报救援进展情况:

(4)安排人员到现场周边接应赶往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车辆和设备;

(5)及时安排专人对危险区域进行看护,并进行围挡、隔离、封闭,确定应急救援工作区域,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6)调集所属人员和技术力量,在确保绝对安全的前提下,消除影响应急救援的阻碍和不利因素,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

(7)可采取其他一切必要措施开展先期处置。

做好以上处置措施的同时,要严格保护事发现场。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发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区指挥部接报后,迅速核实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对事态发展进行科学研判后,立即开展应急救援行动,组织专业应急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5.2 应急响应

5.2.1 分级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以及跨区的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做好先期处置,并接受市级层面统一指挥;初判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对于事件本身较为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并视发展态势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2.2 响应级别

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处置能力,区级层面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两级:一级、二级。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时,根据区委、区政府决定,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时,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东丽区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流程图见附件2。

5.3 指挥协调

5.3.1 指挥协调机制

(1)组织指挥。区指挥部设立后,基层应急机构按照区指挥部要求做好有关处置工作。超出本区处置能力的,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汇报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级应急指挥机构设立后,区指挥部按照市级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处置工作,将指挥权移交市级应急指挥机构。

(2)现场指挥。区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后,基层应急机构应纳入现场指挥部,在现场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下开展工作,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根据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统一开设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收发点和新闻发布中心,组织完善相关后勤保障。

市级工作组到达现场后,现场指挥部要主动对接、汇报工作,接受业务指导并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3)协同联动。驻区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根据区委、区政府的部署要求参加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突发事件处置与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组织参与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部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

5.3.2 指挥协调措施

(1)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①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有关区领导同志赴现场指导、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②成立现场指挥部,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总指挥。根据实际情况,设副总指挥3至4名。指挥部一般可下设现场处置、信息舆情、医疗救援、治安维护、综合协调、事故调查等工作组,由有关区领导同志任组长。

③召开现场指挥部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听取各方面情况汇报,研究抢险救援、伤员救治、应急征用、人员疏散转移等重大决策。

④研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⑤市领导同志和市级工作组到现场后,总指挥负责汇报有关情况,并接受指导。

⑥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区委、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①按照区委、区政府要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区应急委和区指挥部主要负责同志赴现场指挥、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②成立现场指挥部,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任总指挥。根据实际情况,设副总指挥2至3名。指挥部一般可下设现场处置、信息舆情、医疗救援、治安维护、事故调查等工作组,由区有关负责同志任组长。

③召开现场指挥部工作会议,传达区委、区政府有关要求,听取各方面情况汇报,研究开展抢险救援、伤员救治、应急征用、失联人员搜救、人员疏散转移等工作。

④研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区委、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 响应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运营企业应该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疏散乘客、伤员救治等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全力控制事态发展;要向区指挥部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和现场处置进展信息,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及建议。现场指挥部工作组在赶往事故现场的同时,与事发单位核实事故准确信息以及现场应急救援相关情况;并根据需要协调有关方面提供队伍、车辆、物资、技术等相关资源到达现场参与抢险;到达现场后,立即了解事故应急救援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措施等,统筹协调资源继续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的伤亡。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5.4.1 现场疏散

现场指挥部按照预先制定的紧急疏导疏散方案,指导相关成员单位有组织、有秩序地迅速引导现场人员撤离事发地点,疏散受影响的乘客;公安东丽分局负责对有关线路实施分区封控、警戒,阻止乘客及无关人员进入。

5.4.2 车辆调度

区运管局配合市道路运输局,根据疏散乘客数量和发生突发事件的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行方向,及时调整城市公共交通路网客运组织,积极调配其他车辆、做好乘客的转运工作。

5.4.3 人员搜救

公安东丽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应急局、区运管局、运营企业应用最短时间和最安全的方式,调派专业力量和装备,在现场开展以抢救人员生命为重点的应急救援工作,做好对获救人员的转运、安置和伤员救治,在搜救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对人员造成次生伤害。现场搜救队伍之间要加强衔接和配合,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5.4.4 交通疏导

公安东丽分局及时对事件影响路段和区域采取交通疏导措施,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在实施抢险过程中,公安东丽分局应为赴现场参与抢险救援的车辆、设备到达事件现场提供通行便利。

5.4.5 医学救援

区卫健委应在第一时间对营救出的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初步判定伤情、统计伤员人数、并及时转运到医院,增派医疗专家,调动急需药物,支持医学救援工作,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抚慰。

5.4.6 维护社会稳定

公安东丽分局根据事件影响范围、程度,划定警戒区,做好事发现场及周边环境的保护和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4.7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发生较大、一般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突发事件,由区委宣传部负责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手机应用程序(APP)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运营突发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5.4.8 恢复运营

区指挥部及时组织评估,当确认具备运营条件后,运营企业应尽快恢复正常运营。

6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事件危害或威胁被控制、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区人民政府或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现场应急救援队伍有序撤离。

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必要时,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和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区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属地街道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报区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区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受灾地区社会管理,尽快恢复社会秩序,配合做好灾情统计和救助款物的管理、调拨、发放工作。

7.2 总结评估

区运管局应及时组织开展事后总结评估工作,客观评估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深入总结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改进措施,并按规定向区人民政府和区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总结评估材料。

8 保障措施

8.1 队伍保障

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应建立平急转换机制,将城市公共汽电车日常生产经营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组织建立城市公共汽电车应急保障队伍,指定技术状况较好的应急保障车辆以及驾驶技术熟练驾驶人员。

本区建立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体力量,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专家队伍为骨干力量,以驻区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应急救援队伍为突击力量,以社会应急力量为辅助力量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区应急局、区运管局、公安东丽分局、区财政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民政局、区金融局、区工信局、区气象局、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等成员单位根据风险防范应对工作需要,加强本行业、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优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结构和区域分布,提高救援装备水平与核心救援能力。组织队伍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完善应急救援人员保障。鼓励应急救援人员考取应急救援员等国家应急救援职业资格。

8.2 物资装备保障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要加强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做好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抢险救援设施没备和物资、器材,确保齐全有效。有关成员单位、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要制定紧急情况下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突发事件抢险设备,物资储备和调配方案。

8.3 资金保障

区人民政府采取财政措施,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处置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和救援救灾工作资金由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运营企业应将抢险救援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应急物资储备、应急演练等费用纳入年度预算,并按计划实施。

8.4 通信保障

区工信局协调组织基础电信企业做好现场移动通信网应急保障工作,确保通信畅通。

各成员单位要设立应急值守专用电话,建立有效救援通讯网络,明确应急抢险救援部门、人员、通讯联系方式,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保证抢险救援通信畅通。参与部门、人员、通讯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要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进行报备。

8.5 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

8.5.1 宣传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宣传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安全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提高乘客的安全自救防护能力,增强公民防范意识,学习掌握应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突发事件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8.5.2 培训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将应急教育培训纳入日常管理工作,针对预案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使其掌握履行其职责的相关知识,增强应对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能力,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应急救援相关人员的安全知识和应急技能培训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应急保障相关人员每2年至少接受一次培训,并依据培训记录,对应急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8.5.3 应急演练

本预案每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区指挥部办公室、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计划,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突发事件的,本年度至少再进行1次同类型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应急演练结束后,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演练评估。

9 附则

9.1名称解释

本预案所称的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是指因自然灾害、人为因素或设施设备故障等突然发生,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中断、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奖励与责任

区指挥部对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1 预案的编制、审核、批准、备案

本预案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编制和修订,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送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备案。

9.3.2 预案的修订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定期开展应急预案的分析评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应急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应急处置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9.3.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3.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成员单位职责

2.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1

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事件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舆情收集和舆论引导工作,组织新闻媒体宣传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突发事件相关知识,各处置部门负责发布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信息,处置工作牵头部门统筹发布抢险处置综合信息。

区委网信办:负责组织网站宣传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突发事件相关知识,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的管理。

区住建委:负责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突发事件引发的建筑物险情进行排除和抢险。

区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资源,开展伤病员现场救治、转运和医院收治工作,统计医疗机构接诊救治伤病员情况;根据需要做好卫生防病工作,视情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援助。

区运管局:推动指导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综合协调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衔接(备案)工作;负责区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负责为滞留人员的疏散提供运力保障;负责为应急队伍、应急设备物资提供运力保障;负责组织对东丽区运管局管理的公路设施损毁进行应急抢通;负责组织协调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突发事件中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中运输保障工作。

区应急局:接受区人民政府领导,协助开展受灾人员救助工作,及时组织救灾物资的分配和发放;配合参与重特大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协助开展应急救援处置。

公安东丽分局:负责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协助疏散乘客;监督指导重要目标、重点部位治安保卫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对突发事件现场的火灾扑救和其他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按照区指挥部意见,为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区民政局:会同区人民政府做好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突发事件中获救人员的临时安置和遇难人员善后处理工作。

区金融局:负责协调推进保险制度在我区公共汽电车企业的落实,督促、指导保险公司对投保的受损财产和伤亡人员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区工信局: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提供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中的通信保障。

区气象局:提供天气预报预警信息;为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提供气象保障服务。

各街道办事处(园区):负责协助属地范围内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突发事件受困人员的安全转移、临时安置工作。
附件2

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流程图

东丽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对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明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的应急预案启动程序,最大程度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进一步提升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能力。

1.2 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有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规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环境安全。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东丽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快速反应。建立和完善联动协调机制,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快速启动应急预案,各环节高效衔接。处置过程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明确职责,分级响应。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各部门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过程中的职责,使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立健全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应急体系,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动员和发挥各部门及街道(园区)的作用。

(3)科学处置,整合资源。采用监测、监控、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并充分发挥环境应急专家的参谋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实现突发环境事件的科学处置。充分利用专业和企业救援力量,整合现有的环境监测网络和环境应急物资信息,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核与辐射事故、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1.6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1.7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我区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与《天津市东丽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

本预案对各成员单位制定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方案具有指导作用。

2 应急指挥机构

2.1 区级应急指挥机构

2.1.1 天津市东丽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是处置天津市东丽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

区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关于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落实措施;研究拟定本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规划、计划、方案;负责跨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协调工作;组织开展本区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负责开展特别重大及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上报相关信息;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和环境修复工作;负责所属应急救援队伍、所需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工作。

2.1.2 成员组成

区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组成。

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区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主要成员单位包括区生态环境局、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改委、区教育局、区工信局、公安东丽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东丽分局、区住建委、区城管委、区运管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卫健委、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气象局、各街道办事处(园区)等。成员单位可根据处置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

2.1.3 日常办事机构组成及职责

区指挥部下设天津市东丽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区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局,由区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局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主任。

区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综合协调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负责开展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修;指导区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督促有关方面贯彻落实区政府和区指挥部关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部署要求;组织人员进行应急值守、预判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开展应急演练、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承办市、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现场指挥机构

2.2.1 现场指挥机构设置

(1)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区指挥部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成立现场临时应急处置指挥部。待市级指挥部人员到场后,听从市级指挥部的指挥。

(2)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发生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区指挥部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各工作组为相关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

当突发环境事件超出区应急处置能力时,区指挥部可向市指挥部办公室申请支援。市指挥部办公室派出的工作组到达现场后,区指挥部根据市指挥部的指导意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由市指挥部视事故情形接替区指挥部负责应对处置工作。

2.2.2 现场应急指挥部工作职责及要求

(1)根据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综合分析和快速研判结果,组织研究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2)统一组织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和污染控制工作;

(3)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应急监测、人员避险及救助、应急保障、信息发布等工作;

(4)随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件处置进展,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并有可能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应立即报请相关部门请求增援。

3 监测与预警

3.1 风险防控

各成员单位及相关园区、企业要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监督检查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隐患。

3.2 监测

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应急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区指挥部办公室。

区指挥部办公室需对接收到的信息进行核实,并进行初步研判,根据研判结果确定是否进行预警发布和应急响应。

3.3 预警

当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受体或敏感目标即将受到污染物影响或者受到影响的可能性增大时,经研判后确定预警信息内容,并通过多种渠道发布预警信息。

3.3.1 预警级别

事件预警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3.3.2 预警发布与解除

(1)预警发布

若可能发生一般或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区指挥部负责发布预警,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若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区指挥部将相关情况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由市指挥部组织发布预警。

(2)预警解除

当突发环境事件不可能发生或者已经无法造成风险受体或敏感目标污染的情况下,由预警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

3.3.3 事件预警信息内容、渠道

(1)预警信息发布内容

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类别、可能影响范围及时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2)预警信息发布、调整、解除渠道

预警信息可通过广播、有线电视、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微博微信、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4 预警行动

区指挥部办公室对收集到的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采取措施控制事件苗头或组织开展环境监测,适时掌握污染动态。

发布预警后,相关部门要做好人员、物资的准备工作以及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信息报告时限和流程

相关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信息后,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研判,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报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和部门。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或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生态环境局应当在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并对事件的进展和处置结果随时续报。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生态环境局应当在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区应急指挥部、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并对事件的进展和处置结果随时续报。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一)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二)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三)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四)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1.2 信息报告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进行首次上报,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起因、事件类型、信息来源、事发时间和地点、人员伤亡、事件调查基本情况、周边敏感点分布情况、现场应急处置措施、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4.1.3 信息通报

因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等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及时通报区生态环境局。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区指挥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人民政府。

4.2 先期处置

4.2.1 区指挥部应组织相关部门迅速核实突发环境事件基本信息,在初步研判后,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第一时间赴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先期处置包括采取措施控制或切断污染源,避免污染物向外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灾害发生。同时,指挥协调区内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做好周边群众的安全防护和情绪安抚工作,并随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先期处置情况。

4.3 响应分级和启动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初判属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需要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响应,由区指挥部进行先期应对工作。

初判属于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需要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响应,由区指挥部负责应对工作。

4.4 响应措施

(1)应急监测

开展事件影响区域的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监测;开展饮用水污染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以及饮用水水质监测等工作;提供气象监测和预报服务。应急监测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区指挥部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3)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事发时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情况及污染扩散等情况,采取个人防护、就地防护等措施,必要时提出疏散建议,明确疏散范围和疏散方式,组织具体疏散,确保疏散过程中的人员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必要的生活和医疗条件。

(4)医疗救助

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已经受到污染伤害或疑似受害人员开展现场急救,或转送受害人至各医疗机构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开展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5)应急保障

对事发地及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禁止无关人员靠近或穿行;通过发布绕行方案等方式做好疏导交通工作;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相关物资、设备等供应。

(6)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7)信息发布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由信息舆情组负责提出新闻报道意见及口径,报区指挥部研究同意后,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信息舆情组通过动态发布处置进展情况、组织集中采访等方式,持续发布权威信息。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信息发布内容应准确、客观,正确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

4.5 响应升级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当启动响应措施后,污染不能有效控制,出现污染范围扩大、污染态势加重、达到更高级别的响应条件时,启动更高级别的响应。

4.6 响应终止

4.6.1 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终止: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经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经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6.2 宣布终止

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和消除或环境污染事故紧急处置完成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按响应发布程序宣布应急终止,并通报各有关单位。必要时,通过新闻单位向社会发布响应终止消息。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宣布应急终止后,区指挥部即可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善后处置工作:继续对受影响区域进行环境质量监测,掌握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对应急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统一处置;清理现场、消除环境污染和生态恢复等。

5.2 调查评估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区指挥部及相关部门配合市指挥部或生态环境部开展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在查明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后,编写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期限为六十日;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期限为三十日。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调查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完成或配合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提交调查报告。

调查期限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状态终止之日起计算。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应急演练等工作资金由区生态环境局提出,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区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6.2 装备保障

各成员单位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环境污染和扩散。

6.3 通信保障

区生态环境局及相关部门要确保应急值守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

区指挥部应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及通信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应急指挥通信畅通。

6.4 队伍保障

区指挥部办公室掌握各相关单位、企业及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的相关信息,及时为突发环境事件提供专业救援力量,高效安全地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建立环境应急监测队伍,主要负责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参与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6.5 技术保障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设与管理环境应急专家库,确保在应急响应时抽调的相关专家能够迅速到位,及时为应急指挥提供技术支持。各成员单位可组建相应专家队伍为应急指挥提供技术保障。各成员单位应建立技术协作网络,做好专业技术支撑。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通过普及基本常识,增强公众防范意识、自救互救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等方式,鼓励公众在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及时报告情况并做好相应的防护。

7.2 培训

区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培养环境应急处置、监测等专门人才,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7.3 演练

本预案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通过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 预案管理

8.2.1 本预案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抄送区指挥部办公室。

8.2.2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对预案进行及时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应急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应急处置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区指挥部办公室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2.3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成员单位及工作组职责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我市市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

6.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我市区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

6.造成我市跨区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我市跨区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成员单位及工作组职责

一、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和饮用水水质监测,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建议;对环境污染事件现场泄漏污染物的处置和环境修复提出建议,并协调有关单位处置污染物;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做好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发布、舆情引导和媒体服务等工作。

区委网信办:根据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综合研判意见,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网上舆情调控管控工作。

区发改委:按审批权限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与备案;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物资保障及石油天然气管道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与调查,配合进行恢复重建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对学生和教职员工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与培训;参与协调学校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和调查。

区工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电力、通信保障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物资生产及储备和调运工作。

公安东丽分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影响区域实施治安警戒、疏导、限行等工作,维护现场秩序;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对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突发环境事件责任人的监控、立案侦查和逃逸追捕;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区民政局:引导动员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开展募捐工作,依法规范捐赠款物的管理;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处理和其他善后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应由区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东丽分局:参与涉及职责范围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修复、评估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区住建委:负责事故抢险救援中相关专业队伍的指挥和大型建筑机械的调用;参与突发环境事件抢险救援、评估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区城管委:负责组织协调相关燃气企业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供热、燃气保障工作及修复工作;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中产生的生活垃圾、可按生活垃圾处理方式进行处理的其他垃圾进行处置;组织因生态破坏事故造成园林绿地破坏后的恢复重建工作;参与所涉及职责范围的突发环境事件评估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区运管局: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公路运输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对被破坏的公路等基础设施进行修复;参与涉及职责范围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与调查。

区水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城市排水系统排水的控制;提供相关水文资料,负责协调河流水库的调水、配水、疏导及节流工作;监督责任方对破坏的水务基础设施进行修复,配合做好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和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做好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参与涉及职责范围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评估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做好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区卫健委: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救助、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测工作;开展职责范围内饮用水相关监测、调查、评估。

区应急局:负责协助区指挥部办公室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信息汇总、应急保障等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火灾扑救,协助组织应急救援、污染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协调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等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处置;协助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依法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经营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做好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依职责参与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及的特种设备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监测预报和服务,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建立移动气象站,开展加密观测,提供现场气象监测预报信息;做好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园区):负责协助属地范围内因突发环境事件受困人员的安全转移、临时安置等工作。

二、应急工作组职责

区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划分为指挥决策组、综合协调组、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保障组、医疗救援组、信息舆情组、专家组等工作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各工作组可根据处置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

(1)指挥决策组

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各成员单位的分管领导组成,负责应急期间重大工作集体决策,听取各工作组工作报告,部署工作。

(2)综合协调组

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组成部门为区发改委、区工信局、区住建委、区应急局、事发街道(园区)。

职责:协助区指挥部完成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工作。

(3)污染处置组

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组成部门包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东丽分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卫健委、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事发街道(园区)、相关社会力量。

职责:负责开展控制污染源、切断污染扩散通道、清除污染物,防止和减轻污染扩散和恶化。

(4)应急监测组

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组成部门包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东丽分局、区水务局、区卫健委、区气象局。

职责:提供事发区域相关基础资料,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分析提供监测数据,并负责应急监测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5)应急保障组

由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局牵头,组成部门包括区发改委、区工信局、公安东丽分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委、区城管委、区运管局、区水务局、区卫健委、事发地街道(园区)。

职责:负责对污染事故现场和污染危害区域内人员疏散、转移和临时安置,并对现场和规定区域实施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或靠近危险区域,维护社会治安,实施交通管制,制定绕行措施和相关疏散信息等;负责调度、发放污染处置环境应急物资,人员安置基本生活保障物资,以及其他应急处置所需的各类物资;协调和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电力、通信、无线电、供水、供热、燃气、成品、设备等的供应。

(6)医疗救援组

由区卫健委牵头,组成部门包括公安东丽分局。

职责:在应急现场开展急救,或转送伤员至各医疗机构救治。

(7)信息舆情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组成部门包括区委网信办、区生态环境局、公安东丽分局、区卫健委、区应急局、区融媒体中心。

职责: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发布、舆情分析、舆论引导和媒体服务,及时管控有害信息等工作。

(8)专家组

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东丽分局、区城管委、区水务局、区卫健委、区应急局、区气象局等相关部门,针对突发环境事件性质与特点,从专家库抽选对应专业专家组成专家组。

职责:负责事件原因分析、事件发展趋势研判、事件危害预测,提出处置措施建议以及提供其他技术支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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