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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东丽区国资系统容错免责机制的实施意见

来源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2-10-24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参照市国资委《关于建立健全市国资系统容错免责机制的实施办法》,结合东丽区国资系统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容错免责是指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进程中,未能实现改革发展预期目标效果或改革发展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没有谋取私利的,可以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并及时纠错改正。

第三条  本意见适用于东丽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公务人员(含事业单位人员),及国资委监管企业的领导人员。

第四条  容错免责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会和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要求,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法违纪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法违纪行为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第五条  符合容错免责情形和条件,但客观上造成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重特大群体性事件的,不予容错免责。

第六条  容错免责工作坚持事业为上、实事求是;鼓励创新、宽容失误;区别对待、综合评价;依纪依法,容纠并举。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容错免责:

(一)在落实中央、市、区关于国企改革发展决策部署中,没有违反禁止性规定,没有谋取个人私利,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的,且事后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二)在推进国企改革发展中,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国企改革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出现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

(三)在推进国企改革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改革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预期效果的,或为提高工作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四)为加速推进国资国企改革,同步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科学有效决策,没有以此放大或新增国有资产损失的。

(五)在推进国企改革发展中,以履行企业政治责任、经济责任、社会责任为目标,出于担当尽责,没有违反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决策,事后发现决策失误,预期目标没有实现或造成企业损失,且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的。

(六)在推进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中,企业领导人员在符合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的情况下,引进战略投资者、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体制、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企业员工持股、与非国有企业股权融合等事项,没有达到预期目标的。

(七)在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工作中,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抢占市场先机,因国家政策调整、决策部署或市场不确定性因素的变化,导致对行业和市场研判出现偏差,企业资产资本化、资本证券化、产业投资、企业并购重组、产权转让、产业升级、资本运营等未达到预期目标和效果的。

(八)在化解国企债务风险、处置空壳低效僵尸企业、破产出清转让及重要项目的招商引资等工作中,为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避免国有权益继续损失,事项决策前未履行程序但事后进行了确认;企业抵质押等担保措施不足但又必须履行代偿义务的;采取了措施但由于金融机构临时变更条件造成损失和影响的;或采取的措施未实现预期目标的。

(九)在推进国企投资中,项目投资由于受所在地法律环境复杂、政治风险不可控等原因,发生项目决策失误,出现法律诉讼,造成损失的。

(十)在化解国企改革矛盾焦点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或在应对群体性事件中采取临时性措施有瑕疵,但事后及时补正的。

(十一)在重大事故或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出于担当尽责,紧急情况下没有履行集体决策程序,临时做出决断,事后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的。

(十二)其他符合容错免责情形的。

第八条  各级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担容错免责工作主体责任,确定容错免责工作责任部门(以下简称“问责部门”),具体负责容错免责事项的受理、核实、认定等工作。

第九条  容错免责的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或建议。被调查干部本人或其所在党组织认为符合容错免责情形之一的,可以向问责部门提交“容错免责申请”;问责部门认为被调查干部符合容错情形之一的,也可以提出容错免责建议。申请或建议应包括被调查干部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容错免责依据、免责建议等内容。

(二)调查核实。问责部门应该开展调查核查,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意见。

(三)容错免责认定。问责部门核查结束后、对符合容错免责情形的,经集体研究,提出免责认定意见;对不符合容错免责情形的,作出不予免责认定意见。

(四)容错免责决定。问责部门将提出的免责认定意见或不予免责意见提交本单位党组织会审定。

(五)问责部门按照党组织会决定,制作容错免责决定书或不免责决定书,送达提出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并指出错误和问题,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条  问责部门在《免责决定书》或《不免责决定书》作出后5日内,应当抄送本级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干部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干部对免责或不免责决定有不同意见的,本人自接到告知之日起15日内,可向作出结论的党组织问责部门提出书面申诉,问责部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书面回复申诉人。

第十二条  容错免责结果运用。经确定容错免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以下方面予以免责:

(一)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考核中免予扣分。

(二)在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免予扣分。

(三)在干部提拔任用、职称评定、职级职称晋升中不受影响。

(四)在评先评优中不受影响。

(五)经容错免责认定可以免于扣分或不受影响的其他方面。

第十三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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