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典型执法案例①治理城市建成区违规养犬

来源 :文明河西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10-13

为进一步推动《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贯彻落实,发挥优秀案例的引领示范作用,增强执法与处罚以及执法宣传教育的规范性、实效性,破解执法难点,市人大社会委、市文明办组织征集贯彻落实条例典型执法案例。现将10期案例陆续发布,敬请关注,供学习参考。

案情简介

案例一:2019年以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李七庄派出所多次接辖区群众举报,某小区有人饲养多条流浪犬,存在扰民与安全隐患。经查,该小区居民李某某在未办理养犬登记的情况下,违规养犬10只。前期民警多次就其违规养犬问题进行沟通和教育,该居民拒不改正。2019年5月1日,《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施行当日,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会同李七庄派出所依法暂扣李某某饲养犬只10只。因养犬人李某某在民警执行公务期间,暴力抗法,对民警撕扯、殴打,并驱使所养犬只包围咬伤执法民警,影响恶劣,后经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经过西青区人民法院审理,李某某因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其所养无证犬只依法被予以没收。

案例二:2020年3月30日,滨海新区公安局板厂路派出所接110指挥中心转警,华某某在居住小区内被犬咬伤,人已送医院救治。由于报警人已在医院救治,肇事犬与犬主也已离开现场,民警只能通过电话询问当事人、走访周边群众以及调取视频监控等手段还原事件发生全过程。在掌握大量证据后,对嫌疑人谢某某依法传唤,展开调查询问。谢某某认为事情已过,公安机关没有证据,试图狡辩逃脱责任。民警适时出示证据,用证据支撑事实,让谢某某心服口服,甘心接受处罚。谢某某于2019年3月至2020年3月期间,在家中饲养马里努阿犬(别名马犬)一只。3月30日晚遛犬时,为了让犬只自由活动,未予牵领,没有尽到看护责任,造成将路人咬伤的违法事实。经区养犬管理办公室认定,谢某某所养犬只为马犬,属于天津市建成区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种,依法对谢某某在建成区内饲养烈性犬的行为予以没收犬只并处以五千元罚款。

法律分析

我市养犬管理主要依据《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规。案例一,依据《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九条规定,李某某的养犬活动存在扰民、无证养犬、一户多犬等违规行为和妨害公务的犯罪行为。对犬只的处理不仅消除了社区安全隐患,也对周边违规养犬户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治理的双赢结果。案例二是典型的犬伤人案件,依据《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涉及在建成区内饲养烈性犬、遛犬未牵领等违规行为。饲养人在养犬的过程中应承担相应义务,对犬只严格管控,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公安机关能够充分利用技术手段辅助调查,确保人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外,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于202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按照法律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情传播。

启示意义

当前,很多人选择饲养宠物犬获取陪伴,但其中不乏饲养习惯不良的犬主,遛狗不牵领、不及时清理犬类粪便、犬吠制造噪音,严重影响了周围居民生活,对居民特别是老人、孩子构成潜在安全威胁。近年来,我市依法严格养犬管理,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点带面,2020年开展执法检查2700余次,出动警力9000余人次,形成震慑,有力促进了我市文明养犬氛围的形成。

爱犬是个人权利,文明养犬也是社会义务。养犬不能忘记社会责任!养犬人请自觉维护公共利益,携犬出门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当好“铲屎官”。让文明养犬、邻里和睦、社会和谐成为每一个养犬人的生活常态!(王奂、乔斌、刘向辉 整理;法律顾问:许运来律师;案例中相对人为化名)

文章关键字: 养犬 天津市 行为 案例 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