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构建多元信用监管模式的思考

来源 :源点信用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11-30

多元信用监管是一种全新的市场监管工具,在其中聚集了多个部门以及多个主体的信用监管力量,同时多元信用监管也是符合政府监管需求的监管方式。而本文就主要围绕构建多元信用监管模式进行研究和探讨,试图通过研究社会信用监管体系,推动市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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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信用监管体系的内在含义及其结构

1.1社会信用体系与社会监管体系的内在含义及其结构

我国对社会信用体系有具体定义: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在社会主义治理体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上,是社会主义治理体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出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

该定义根据相关的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定以及标准和契约,达到了组成社会的全体成员的信用基础和信用记录全覆盖的目的。并且使用信用和信息的结合来规定信息的交互和运用来支撑社会信用服务体系。用这种方法来建立诚信文化且以诚信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目的和谐新社会。用诚信文化以及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来约束社会成员,并建立奖惩机制,有助于提高全体人民的信用水平和诚信意识。

依照这种定义,我们可以将社会信用体系分为四个部分——信用文化体系、信用监管体系、信用服务体系、信用投放体系。

首先,信用投放体系指的是需要按照规定对信用和信息进行使用,比如各大银行和投资机构等的放资投资行为以及城市生活、乡村生活中的信用支付行为等等。

信用服务体系指的是将社会信用体系实体化后的体系,其为社会服务体系的支柱,也是信用投放体积的根本,需要进行信息收集、信息加工、信息处理、信息转移等任务,并根据相对应的环节制造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具体的作用体现于征信行业和资信评级业中。

信用监管体系是对任何与信用有关的体系的保障,其包含了文章前面一部分定义中写到的制定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定,经过一段实际考核后对这些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定的完善,建立完备的信用记录和基础设施网络与奖励惩罚机制等等。

最后是信用文化体系,信用文化体系指的是需要树立良好的诚信文化理念,将传统的诚信美德发扬光大,加强媒体对诚信的宣传力度并加强学校中的教育。建设信用文化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最高建设阶段,也是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终极目标。

1.2我国社会信用监管体系的功能结构

围绕着我国现代社会的信用监管领域来说,我国加强的对信用行为的严密监控、对失信人的严密审查和对失信行为的惩罚造就了如今中国失信行为的高发现率,并明显影响到了对市场主体的期望值。为什么能拥有如此良好的成效?主要是因为我国拥有一套相关于信用体系的法律条文与法律制度,为对信用行为的严密监控、对失信人的严密审查和对失信行为的惩罚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在潜移默化下将对市场主体产生巨大影响,形成“媒介知觉”。

加强对失信人的严密审查和对失信行为的惩罚拥有行政性、市场性、社会性和行业性,另一边对守信人的褒奖和守信行为的宣扬激励可以引导良好的社会风气,对实际生活的诚信风气形成巨大的影响,长久以来便能以“效价”的作用成为制约市场主体行为选择的中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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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多元信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2.1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管地位

我国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权利边界并不是十分的明确,而我国从计划经济转型为市场经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也变得更加模糊。

按理来说,国家与社会应该相互融合,而不是对立,但是在现阶段的市场情况中,可以发现我国的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管地位并不明确,而在信用监管体系中政府的干预从某个角度而言是具备一定的优势的,因为有了政府的参与,能够快速的建立信用信息体系,但是也难免带着非常强烈的政府行为色彩,并从而影响市场的权威性和公正性,而私营企业的监管地位则更加不明确,虽然私营企业具备更强烈的创新力,但是私营企业必须毕竟是从个人出发的社会商业主体,而个人征信机构的后续运营又会存在更大的问题,因为个人征信机构也应该与市场机构进行利益分配,但是由于其地位不够明确,所以导致其利益也难以分配。

2.2行业协会的监管能力薄弱

我国的信用行业协会与信用服务机构相比发展更加缓慢,例如行业协会的发展,当前已经十分缺乏有效的信用信息,部分有价值的信用信息都由政府职能部门所掌握,所以,我国信用行业协会虽然发展较为迅速,但是却很难获取相关的权威性信息,也很难建立信用服务机构的信用档案,同样也难以开展信用评级工作。而除此之外也十分缺乏信用专业人才,行业的准则难以得到规范,行业的自律作用也难以得到发挥。

2.3信用信息的合作难共享

社会信用监管体系的建设设计领域十分广泛,领域跨域度大、部门种类多、行业种类也多。在这样的情况下各方的协同合作也造成一些实际操作的难题。由于在社会信用监督管理系统中不同的领域、不同的部门、不同的行业自身利益存在差异,监管的标准也有不同,在这种情况下信息还缺乏共享,没有统一的标准,信息共享平台的发展也较为落后,导致很多一部分地区的不同的领域、不同的部门、不同的行业之间的信息没有进行整合完成共享。

在如今的社会,很多不同的领域、不同的部门、不同的行业之间没有构造出真正的信息共享机制,在如此环境下想简称信用信息社会更是天方夜谭。社会追求的完整、统一的服务和信息共享与行业垄断和数据分散的不同地区、不同的领域、不同的部门、不同的行业的分别供应的现状不相适应。在最近几年发生的电信网络诈骗,“滴滴打车”司机侵犯乘客的事件如2018 年发生的长春长生疫苗事件和滴滴顺风车事件无不展现了不同地区、不同的领域、不同的部门、不同的行业之间仍未构建健全的信息共享机制。

2.4我国立法方面仍存在缺陷

我国近几年提出的“试点先行”战略制度虽然对地方制度创新带来了极大的助力,各大试点地区也不负众望,创新出了一系列良好的新制度,但“试点先行”的战略政策也使得我国全国性质的制度创新明显落后于地方的制度创新。而这一影响又反过来制约了地方制度创新的广度与深度,形成非良性循环。

我国的信用监管领域到现在仍然没有一个适用于全国性范围的信用法律法规,同时也没有制定一个适用于广泛大众,不同地区、不同的领域、不同的部门、不同的行业的全国化的法律法规条例和将信息收集起来后的管理方法和管理制度。

虽然我国在一些法律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 书中有列入与诚实守信相关内容的法律法规,但是缺少与之相匹配使用的信用制度和信用立法,就像茫茫大海上的一叶孤舟虽存在,但实用性并不是很大。

再加上不同地区、不同的领域、不同的部门、不同的行业对于是否诚实守信的评判标准不一,对失信的惩处方法也不统一,有一些惩处的方法也缺少具体的法律依据,这样极容易导致执法人失德行为的产生,惩罚措施也有可能泛滥失去控制使得公民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试点先行”的试用地区如上海在制度的创新中为解决这个问题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对国家性的制度创新也作出了一定贡献,但地方政府始终是地方政府,地区性较强,无法生搬硬套至全国地区,没有办法仅靠一个地方法来支持和构建一个整体性的信用立法管理和实施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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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我国多元信用监管模式的路径分析

建立一个制度完备,拥有明确的分工,运行效率高,监察管制强度高低信用型社会的具体框架和信用型社会的运行模式的重点是要搞清楚政府与市场和社会之间的关系和职责范围领域。而经由我国实际生活中的实际考验的我国“行政吸纳型社会”经历了一段时间后,表明如果完全使用“理想模型”的标准来打造属于我国的“行政吸纳型社会”并不合适,因为并不符合实际。

所以我们应该使用分步骤推进建设的方法。首先,我们必须发挥政府的号召作用来完成制度制定的推动,逐步健全制度供给,打造一个初始化的平台,并对相关的市场进行培养。另外,在这些工作都逐步完成、规模都基本成型后,政府应该渐渐退出具体的服务和生产领域,专注于对市场和局面的宏观把控,加强社会共治,实现社会共治的局面。

3.1完善制度供给

想要保证社会信用监管体系能够得到良好地运转,那么首先就必须要具备完善的制度,而完善的社会信用监管制度中包括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政策文件。近几年来我国也十分重视有关于信用制度的建设,国家也相继出台了一部分相关的条例,社会信用制度建设也因此得到了相应的完善,只是社会信用制度只在某些地区得到了相对合理的应用,也只在某些地区对权益保障以及信息归集内容做了详细的规定。

因此这也说明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目前为止并没有得到普及,只是在部分地区得到了合理的开展。由于在国家层面上一向十分缺乏占主导的信用立法,地方信用法律制度建设也缺乏相应的依据,所以各个部门的法律制度之间仍然存在冲突的问题,体系的构建也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也说明当前体系的建设仍然处于摸索阶段。而想要解决这一问题,那么首先就要制定相关的信用法律,使国家的整个信用法治体系能够得到完善,再落实到地方成为地方信用法律。

3.2搭建初始平台

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是非常有必要性的,在社会信用体系中能够体现出社会成员的整体信用记录,有了整体的信用记录,也能够更好地推进失信惩戒机制的建设。而由于全国信用信息系统中所包含的数据过于庞大,所以需要多个部门共同投入进去,对数据进行收集和处理。而这份工作即使在多个部门的联合下,仍然还需要非常漫长的时间才能够得到完成,且政府需要在一定程度上给予帮助。

当前,我国的信用体系平台已经得到了初步的建设,而各个地区的信用情况都能够在平台上进行查询,因此也可以证明平台的建设情况较为良好,而在初步建设完平台之后,还需要加快行业与地方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推进信用信息的共享,使我国的信用信息都能够聚合在一起并建成数据库,使信息资源也能够得到更加合理的配置。

3.3培育市场、社会主体

社会是通过信用监管进行治理,而信用监管的目的是维持社会的秩序,在维持社会秩序方面,不仅仅需要市场的助力,同时也需要政府的助力,政府、市场与社会三方同时进行社会治理,才能够达成社会治理的目的。而如果政府的参与力量太强,而社会参与力量太小,就会影响到信用秩序的维持。

就现阶段而言,个人征信机构受到了身份方面的约束,难以从制度上明确监管地位,而这又涉及到政府社会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所以政府应该明确个人信用机构所能够获取的信息的范围,尽可能的优化信用调查,帮助个人信用机构建立数据库当,个人信用机构数据库能够得到稳定运营之后,政府就能够开放相应的原始数据,这些原始信用数据不仅仅是数据库组成的一部分,也能够有利于数据加工者由此衍生不同的金融产品,并且满足社会的信用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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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总而言之,就目前而言,社会信用体系已经得到了初步的建立,社会成员的信用记录也得到了基本的收集和处理,但是仅仅如此还不能满足市场发展的需求,因此还需要构建多元信用监管模式,只是在当前构建多元信用监管模式的过程中,有许多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这些问题或多或少都阻碍了社会的发展脚步,因此也有必要对此进行深入的探讨,以探求一条有效的构建多元信用监管模式的路径。


文章关键字: 信用 社会 体系 我国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