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新规来袭,涉及信用的竟然有这么多!

来源 :源点信用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05-25

随着5月的开启,一大批新的政策法规也要开始实施啦!国家、省、市的都有,也有不少与信用密切相关,都有哪些政策法规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国家·新规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将于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规定,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对商品和服务供应商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信用情况等信息进行核验,并留存相关记录备查。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5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依照本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的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由有关部门建立信用记录,按照规定将其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定点医药机构、人员等信用管理制度,根据信用评价等级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行政处罚结果等情况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其他相关信息公示系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惩戒。

省级·新规

《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

《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六章三十八条,从总则、信息归集、开放和使用、激励和惩戒、信息安全和权益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六个方面对我省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作了全面规范。

《山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

《山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信用档案,加强与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卫生健康、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调合作,将通过欺诈或者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不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优惠利率政策等严重失信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

《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自2021年5月1日正式施行。细化了企业环境信用等级,明确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措施。为实现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精细化、科学化管理,将信用等级由原来的“绿、黄、红”三个等级调整为“绿、蓝、黄、黑”四个等级,分别对应诚信守法、轻微失信、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四类企业。针对不同等级,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在环评审批、财政性资金项目支持、评先树优、执法检查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河北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管办法》

《河北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管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采集物业服务企业各类信用信息并及时报送相关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强化行业信用管理,促使企业依法经营;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河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河北省房地产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将物业服务企业产生的不良行为信息,计入企业诚信档案,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

《北京市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发展办法》

《北京市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发展办法》于2021年5月1日正式实施。第七条规定,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组织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公平竞争,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

《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于2021年5月1日开始施行。

监管办法明确了劳动保障信用信息的范围、记录归集途径、分级分类监管的责任分工、信用等级评价、评价结果应用和权益保护。依据用人单位遵守人社法律法规、履行法定义务等相关情况,将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为A+级(优秀)、A级(良好)、B级(一般)、C级(较差)四个等级,对不同等级给予不同激励或惩戒。

《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规定:自贸试验区推行基于监管对象信用状况及风险程度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加快归集共享各类监管数据,提高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市级·新规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规定,市、县级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大件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单位的信用信息纳入环境卫生服务单位诚信综合评价体系。

《阳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阳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规划和指导企业开展文明单位创建和优质服务承诺活动,加强企业信用建设、完善企业信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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