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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知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重要政策性文件出台 加快制定社会信用法步伐

来源 :法治日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2-04-20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不强。信用建设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重要环节。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在新的时代背景下,特别是继国务院发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之后,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行全面系统安排的又一部重要政策性文件。

“总体来看,《意见》在总结和凝练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新时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安排和部署,是新时期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政策根据,更是引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重要行动指南。”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民商经济法室主任王伟说。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明确提出强化制度保障。加快推动出台社会信用方面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在立法权限内制定社会信用相关地方性法规。据悉,社会信用立法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此前,来自国家发改委的消息显示,社会信用法草案已经征求过各地方和相关部门意见。今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有代表专门提出议案,建议尽快出台社会信用法律。

运用信用理念解决难点问题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

《意见》围绕以健全的信用机制畅通国内大循环、以良好的信用环境支撑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以坚实的信用基础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以有效的信用监管和信用服务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等方面,提出了23项具体内容。

《意见》提出,要运用信用理念和方式解决制约经济社会运行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等工作要求。在王伟看来,有几个亮点内容值得关注。

首先,《意见》专门部署了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工作,提出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良好风尚,加强行业协会、社会公众、互联网、个人的诚信建设等。“诚信和信任是个体的道德品质,是社会的伦理资源,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重要的支撑和聚拢作用。”王伟认为,这些措施将有助于实现伦理信用和制度信用的相互促进、高度融合,夯实经济社会发展的诚信基础,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其次,《意见》将信用建设对于民生保障和改善方面的功能放在了重要位置。《意见》强调,要打造诚信消费的投资环境,鼓励探索运用信用手段释放消费潜力,在医疗、养老、家政、旅游购物等领域实施“信用+”工程,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失信联合惩戒乃至市场禁入,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打造诚实守信的金融生态环境,从严查处各类资本市场的违法行为。“《意见》对诸多重大民生问题的关切,诠释了信用服务于民生保障和改善方面的重要功能。”王伟说。

此外,《意见》还强调了市场主体的信用建设以及经济活动两个方面的信用要求。在王伟看来,这些举措将诚信价值观进一步转化和落实到各项制度中,是诚信价值观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的集中体现,从而为进一步引领市场诚信建设,夯实经济领域的信用基础,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大的信用支撑。

社会信用立法时机已经成熟

应当看到,这些年来,我国的信用建设取得积极成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现全覆盖,告知承诺制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有力支撑了“放管服”改革,信用贷款大幅度增加,信用法规制度建设有序推进。针对推进实践中暴露出的法律法规依据不足、规范性不够等问题,2020年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着力推动社会信用体系法治化、规范化建设。

与此同时,地方社会信用立法的步伐不断加快。不少地方出台了社会信用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创设一系列重要的制度规则,显著提高了社会信用的法治化水平。

从省级层面看,除上海制定了第一部地方综合性信用立法《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之外,湖北、河北、浙江、陕西、辽宁、山东、河南、天津等地也陆续出台了相关地方性法规。此外,南京、厦门、宿迁、台州等地也制定了相应的地方信用立法,还有不少地方正在推进社会信用立法进程。

在一些业内人士看来,社会信用立法的时机已经成熟。

一方面,地方信用立法先行先试为国家层面立法积累了实践经验。另一方面,《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等文件明确提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立法”,《征信业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开暂行条例》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也为制定社会信用法提供了重要参考。全国人大财经委在2021年的相关报告中也建议,有关部门发挥积极作用,深入研究论证立法涉及重点难点问题,加大协调力度,加快立法工作进度,争取早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构建信用建设基本法律规则

“必须加快制定社会信用法,为社会信用建设提供上位法根据。”王伟认为,制定社会信用法是实现信用建设从政策化向法治化转变的需要,是确立信用建设领域法治权威的需要。

目前,通过社会信用地方性法规,以政府机关为主导、以失信惩戒为特色的信用管理制度正在逐步建立,信用体系的政府管理性质也在不断加强。但同时,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呈现一定程度碎片化,很多领域仍然存在较为严重的失信现象,制定一部社会信用法,系统构建信用建设的基本法律规则,已是当务之急。

近些年来,不断有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加快社会信用立法进程,呼吁尽快出台社会信用法。

在今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买世蕊继去年之后再次领衔提出有关社会信用立法的议案。议案提出,要在社会信用法中建立信用的有效奖惩机制;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建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推进行业间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地区内信用信息整合应用,形成全国范围内的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完善以奖惩制度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诚信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开展诚信主题活动和重点行业领域诚信问题专项治理;建立失信提示、警示约谈制度以及失信个人、失信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信用修复培训制度等。

“总之,必须在立法目标、法治体系、制度框架等方面形成系统化的立法思路,才能为社会信用立法打下坚实的基础。”买世蕊说。

文章关键字: 信用 社会 意见 体系 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