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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
《天津市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2-09-16

天津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相关部门:

现将《天津市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和任务分工抓好落实。

2022年9月9日

天津市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减少疫情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影响,切实帮助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推动个体工商户保存量、扩增量、提质量,现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政策扶持,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

(一)减免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对承租国有房屋的个体工商户,租赁房屋位于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的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承租方2022年内存续租期短于前述减免期限的,按存续租期减免,已缴纳租金的,可顺延减免。对于其中通过间接方式承租国有房屋的,向最终承租方的优惠金额不得低于国有出租方让渡的优惠金额。(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二)降低平台经济参与者经营成本。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降低相关餐饮企业经营成本;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行政区内的餐饮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市商务局)

(三)降低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降低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取消部分票据业务收费。(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市发展改革委)

(四)落实受疫情影响个体工商户金融纾困政策。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经营困难但发展前景良好的个体工商户,合理采取续贷、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不盲目抽贷、断贷。对个体工商户提出的延期还本付息申请,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努力做到应延尽延。(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

(五)落实供水供电供气欠费不停供政策。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实施的“欠费不停供”政策,允许费用缓缴,缓缴期截至2022年12月31日,缓缴期内免收欠费滞纳金。(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市管理委、市水务局)

(六)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天津市税务局)

(七)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天津市税务局)

(八)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天津市税务局)

(九)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自2022年4月1日起,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7月1日起,进一步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天津市税务局)

(十)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对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天津市税务局、市财务局)

(十一)实施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天津市税务局)

(十二)实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天津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二、加大信贷支持,解决个体工商户融资难题

(十三)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用足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规模,2022年全年安排发放支农支小再贷款资金不低于600亿元,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不低于850亿元,再贴现资金不低于260亿元,重点支持涉农、普惠小微、文旅、餐饮住宿、交通物流、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等领域贷款。(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

(十四)发挥“智慧小二”平台作用。持续扩大对个体工商户的覆盖范围,力争于2022年年末前实现全面覆盖天津市全部活跃个体工商户。通过“支付+征信+再贷款”,推动已接入“智慧小二”平台的金融机构加大“主动授信、随借随还”等线上信贷产品研发推广力度,支持更多金融机构接入、利用“智慧小二”平台,进一步扩大客户规模和覆盖区域,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更加高效、便捷、快速的金融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十五)开展个体工商户首贷扩面和信用贷款增量行动。各银行创新服务模式,为个体工商户建档授信,量体裁衣匹配金融产品,开辟金融服务绿色通道,让无贷户“想贷、勇贷、能贷”。运用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扩大融资服务,针对个体工商户推出更多贷款产品,扩大信用贷款规模,线上申贷快速放款,完成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省级节点建设,实现与国家平台对接,构建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发展改革委)

(十六)加大个体工商户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设立个体工商户各类人员可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3年并按规定予以贴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三、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

(十七)严查乱收费等加重经营负担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涉企收费监管,严厉查处不落实各项惠企政策、不落实停征免收收费项目、不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和借疫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的违法行为。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严厉整治各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坚决制止各种加重个体工商户负担的行为。(市市场监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八)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稳定住房租金水平,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多渠道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满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需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十九)加大公平竞争执法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严厉查处具有优势地位企业为抢占市场份额,挤压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生存空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市市场监管委)

(二十)落实“免罚”“免强”清单。对个体工商户列入《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列入《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依法能够采取非强制手段达到管理目的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引导个体工商户及时自我纠错,提高依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市市场监管委)

四、完善服务体系,提高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障

(二十一)加大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实施力度。本市餐饮、零售、民航、旅游、公路铁路水路运输行业,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个体工商户,符合本市相关规定,可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根据单位类型和险种不同,缓缴期限可分别至2022年12月、2023年4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无雇工个体工商户,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本市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及以上,2021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2021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的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职工在30人及以下、裁员率不高于20%的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相关享受条件、形式及返还标准参照中小微企业执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二十二)给予培训补贴政策支持。将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参加我市“市场紧缺职业需求程度及培训补贴标准目录”所列职业和等级技能培训,依规享受培训补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二十三)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用工支持力度,组织金秋招聘月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对个体工商户提供免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市人社局)

(二十四)完善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服务。促进个体工商户依法参加企业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作为用人单位,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6%,雇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本市户籍的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市人社局)

五、优化营商环境,支持个体工商户创业就业

(二十五)推行个体工商户开办网上办、掌上办。通过“企业开办一窗通”平台为个体工商户提供申请营业执照、刻制公章、领用发票、社保登记等全流程服务,实现“一站式”办理。通过“津心办”APP实现个体工商户登记手机端全程办理。(市市场监管委、市政务服务办、市人社局、天津市税务局)

(二十六)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优化升级“个转企”登记注册服务,推动“个转企”登记“一件事一次办”,允许个体工商户保留原字号、行业特征。(市市场监管委)

(二十七)加强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平台公司依法依规经营、科学制定派单规则,规范价格行为,完善利益分配机制,保障交通运输经营者合法权益。(市交通运输委、市市场监管委)

(二十八)优化完善道路运输高频服务事项“跨省通办”。扩大事项办理范围、加强政策宣传指引,有效解决申请人事项办理“往返跑”“折返跑”问题;推广应用道路运输电子证照,提升数字化服务能力,实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7类电子证照,实现事项办理“零跑动”和异地办理。(市交通运输委)

(二十九)推行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修复全程线上办理。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个体工商户开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及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信息的信用修复在线申请入口,并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真正做到让数据多跑路,让企业少跑路。(市市场监管委)

(三十)突出个体劳动者协会帮扶作用。充分发挥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优势,为个体工商户全面提供政策咨询、知识培训、权益保障等服务。(市市场监管委、个体劳动者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