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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白城市税务局“红黑名单”管理实施方案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白城市税务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9-08-06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文件精神,加大力度推进税务领域信用建设,为我市经济社会稳定协调发展提供良好的纳税信用环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白城市税务局“红黑名单”管理实施工作重点及责任分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建立健全红黑名单管理与应用制度,规范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和退出,有力有序、规范透明地推进联合奖惩,全面提升社会文明和诚信水平,为我市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管理范围

(一)守信红名单:本年度评定结果为A级的纳税人。

(二)失信黑名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

三、结果发布

(一)发布内容

红名单发布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相关规定进行发布;黑名单发布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相关规定进行发布。

(二)发布原则

红黑名单信息按照依法公开、从严把关、统分结合的原则,保证发布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对于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名单信息的发布时限与有效期保持一致。

(三)发布流程

由各县(市、区)纳税服务科牵头,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在门户网站及各办税服务厅公示栏进行发布。

四、红名单激励措施

对列入红名单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红名单。

(二)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三)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四)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五)被评为出口企业管理一类企业评为出口管理一类企业的红名单纳税人,享受以下便利措施:

1.税务机关受理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后,经核对申报信息齐全无误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

2.可优先安排该类企业办理出口退税。

3.税务机关可向该类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特约服务区),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并定期联系企业。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

(七)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五、黑名单惩戒措施

对列入黑名单纳税人,税务机关将其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具体为:

(1)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3)将出口企业退税管理类别直接定为四类,并按《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中对四类出口企业申报退税审核管理的规定从严审核办理退税。

(4)缩短纳税评估周期,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5)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8)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六、退出机制

(一)“红名单”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的退出机制

“红名单”的有效期要结合相关主体诚实守信情况确定。“红名单”的退出包括如下方式:一是经异议处理,“红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应将相关主体从“红名单”中删除;二是有效期内被列入“黑名单”或发现存在不当利用“红名单”奖励机制等不良行为的,应将相关主体从“红名单”中删除;三是待“红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四是“红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对于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主体,将其从“红名单”中删除。

(二)“黑名单”联合惩戒对象的退出机制

“黑名单” 的退出包括如下方式:一是经异议处理,“黑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应将相关主体从“黑名单”中删除;二是通过主动修复在“黑名单”有效期届满前提前退出;三是待“黑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四是“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对于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主体,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

(三)名单退出、奖惩解除机制

相关主体退出红黑名单后,须及时通过原发布渠道发布名单退出公告,有关联合奖惩部门应停止对其实施联合奖惩。

七、信用修复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补税额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由于以上行为被列入黑名单纳税人,如能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决定,只将案件信息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不向社会公布该案件信息;案件信息已经向社会公布后,当事人符合前款规定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决定,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并将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情况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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