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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出租汽车行业驾驶员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

来源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9-08-01

珠海市出租汽车行业驾驶员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珠海市出租汽车行业驾驶员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运发〔2018〕58号)、《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珠海市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方案》等法规、文件规定,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出租汽车行业驾驶员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退出等管理。

第三条 【术语定义】

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简称“红名单”,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简称“黑名单”。

本办法所称“红名单”,是指因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诚信原则、履约践诺表现突出,被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守信的驾驶员。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是指因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社会道德、协议和承诺的行为,被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严重失信的驾驶员。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行业驾驶员”,包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

第二章 红黑名单认定

第四条 【认定单位】

驾驶员信用红黑名单认定工作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市出租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参与和承担相应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认定依据】

驾驶员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依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相关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

(二)刑事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奖励等反映主体诚信状况的信息;

(三)拒不履行生效司法裁决或行政机关决定的信息;

(四)党政机关、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掌握的相关主体受表彰奖励等信息;

(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可作为信用红黑名单认定依据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红名单”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员,纳入“红名单”:

(一)年度考评周期内诚信评价为AAA级的;

(二)对社会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市级及以上政府或者主管部门表彰的;

(三)已被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的;

(四)根据法律法规或有关规范性文件可认定为“红名单”的。

第七条 【“黑名单”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员,纳入“黑名单”:

(一)年度考评周期内诚信评价为B级的;

(二)依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规定,记分周期内扣满20分的;

(三)已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四)根据法律法规或有关规范性文件可认定为“黑名单”的。

第八条 【名单内容】

驾驶员信用红黑名单主要内容:

(一)名单主体基本信息,包括自然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

(二)列入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守信或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单位)、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等;

(三)名单主体受到守信联合激励、失信信联合惩戒、信用修复和退出名单的等相关情况。

第九条 【“红名单”认定程序】

“红名单”的认定程序如下:

(一)初步名单认定。行业协会归集相关管理部门在履行职务、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法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驾驶员信用状况的信息,将符合“红名单”认定标准的驾驶员纳入初步名单;

(二)信息比对。行业协会将初步名单与认定的“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确保被列入“红名单”的主体未被列入“黑名单”;

(三)名单公示。经信息比对筛查后的初步名单通过珠海市交通运输局的政府网站及“信用中国(广东珠海)”网站向社会公众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名单审定。初步名单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处理;无异议的或异议处理完毕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认定为“红名单”;

第十条 【“黑名单”认定程序】

“黑名单”的认定程序如下:

(一)初步名单认定。行业协会归集相关管理部门在履行职务、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法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驾驶员信用状况的信息,将符合“黑名单”认定标准的驾驶员纳入初步名单。

(二)信息比对。“黑名单”形成后,行业协会应将“黑名单”与认定的“红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如“黑名单”主体之前已被列入“红名单”,应将其从相关“红名单”中删除。

(三)信息告知。行业协会对被列入初步名单的驾驶员发送告知书,告知其失信行为事实,以及认定“黑名单”的标准和依据,并接受其在规定期限内的申诉,申诉期限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成立的,不予采纳。

(四)名单审定。驾驶员未提出申诉或申诉复核无异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认定为“黑名单”。

第三章 红黑名单共享和发布

第十一条 【信息推送和共享】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名单认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认定的信用红黑名单及相关信息报送至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将数据导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东珠海)。

第十二条 【发布方式和期限】

驾驶员信用红黑名单每月更新一次,珠海市交通运输局通过政府网站、“信用中国(广东珠海)”网或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

信用红黑名单发布期限与名单有效期保持一致,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广东省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和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发布管理】

信用红黑名单信息的发布应当客观、准确、公正,对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依法不能公开的名单信息,不予公开。

名单信息主体可通过登录政府网站、“信用中国(广东珠海)”网站方式查询自身信用红黑名单信息,其他主体可通过登录政府网站、“信用中国(广东珠海)”网站方式查询信用红黑名单信息。

发布期限届满,信用红黑名单信息归档管理,永久保存。

第四章 激励与惩戒

第十四条 【激励措施】

对纳入“红名单”的驾驶员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鼓励行业协会或企业对“红名单”驾驶员给予奖励;

(二)“红名单”驾驶员占企业驾驶员总数的比例,作为企业参与出租车投放招标加分内容之一;

(三)在评优评先活动中,优先考虑“红名单”驾驶员;

(四)电招、网络预约时,优先考虑“红名单”驾驶员。

第十五条 【惩戒措施】

对纳入“黑名单”的驾驶员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出租汽车企业不得新招聘被列入黑名单的驾驶员;

(二)“黑名单”内的驾驶员纳入周边地市及相关部门的联合惩戒;

(三)列入“黑名单”之日起三个月内仍未修复信用的,企业应为驾驶员办理注册的注销,并交回服务监督卡。

第五章 红黑名单退出

第十六条 【“红名单”退出】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退出“红名单”:

(一)“红名单”管理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

(二)经异议处理,“红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

(三)有效期内被本部门列入“黑名单”,或被其他部门列入“黑名单”的;

(四)有效期内被发现存在不当利用“红名单”奖励机制等不良行为的;

(五)“红名单”主体主动申请退出的;

(六)“红名单”认定标准改变,已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黑名单”退出】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退出“黑名单”:

(一)“黑名单”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

(二)经异议处理,“黑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

(三)有效期内驾驶员主动修复失信行为,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认定符合提前退出规定的;

(四)“黑名单”认定标准改变,已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退出管理】

驾驶员退出信用红黑名单后,市交通运输局应及时通过政府网站以及“信用中国(广东珠海)”网发布名单退出公告,并提醒有关部门、单位停止对驾驶员实施奖惩措施。

已退出信用红黑名单的驾驶员,其相关名单信息在部门管理系统数据库继续保存。

第六章 权益保护

第十九条 【异议申请和处理】

驾驶员认为信用红黑名单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侵犯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应通过书面形式向行业协会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资料。

行业协会在接收异议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

第二十条 【信用修复】

符合以下信用修复条件之一的,消除不良影响后,可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一)参加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

(二)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参加抢险救灾等先进事迹的;

(三)参与协助维护秩序、查处违法行为;

(四)有重大拾金不昧行为的;

(五)受主流媒体报道表扬的;

(六)积极参加义务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的。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收修复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应将驾驶员从“黑名单”中移出,并将其失信记录和信用修复记录归档管理。

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拒不履行生效司法裁决或行政机关决定的不接受信用修复申请。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内部监督】

为确保信用红黑名单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信用红黑名单进行定期检查。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后出现争议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相关人员重新调查核实。

第二十二条 【社会监督】

信用红黑名单认定、发布、奖惩措施实施等受社会公众监督,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公众有权举报。

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

相关单位在信用红黑名单认定、报送及奖惩措施实施等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4日实施,至2021年11月13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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