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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旅游行业“红黑名单”管理制度

来源 :信用福州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9-08-06

根据《福州市旅游行业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形,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红黑名单”是指晋安区旅游事业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可用于识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守信和失信的数据和资料。

第二条 守信“红名单”认定的依据主要包括:

(一)上级旅游部门有关信息库中认定为“红名单”的对象;

(二)在区级及以上旅游行业组织的竞赛、评选或创建活动中获奖的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

(三)在全年旅游部门各项工作检查中业务规范,没有发生旅游安全事故的单位;

(四)其他可作为“红名单”认定依据的信息。

第三条 失信“黑名单”认定的依据主要包括:

(一)上级旅游部门有关信息库中认定为“黑名单”的对象;

(二)在各类检查中被各级行政机关通报两次及以上的旅游企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三)受到旅游行政部门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的旅游企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四)一年内因同一问题被投诉两次及以上的旅游企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五)拒不履行生效司法裁决的信息;

(六)其他可作为“黑名单”认定依据的信息。

第四条 “红黑名单”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名单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公民身份号码、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

(二)列入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诚实守信或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单位)、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等;

(三)名单主体受到联合奖惩、信用修复、退出名单的相关情况。

第五条 经认定标准生成的“红黑名单”初步名单,通过区政府网站、“信用福州”网站或其他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局主要领导签署后,认定为“红黑名单”,并提交给区信用办正式对外发布。

第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认定为失信“黑名单”的,应当以书面方式事前告知相关主体。

第七条 被列入“红名单”的,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评先评优、资金扶持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采用、优先推荐;连续五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在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中,可以申请“绿色通道”予以优先办理,在作出补件承诺情况下可以“容缺受理”。

第八条 被列入“黑名单”的,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评先评优、资金扶持等活动中,不予列入候选名单。

第九条 晋安区旅游行业“红黑名单”有效期设定为1年,自公示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鼓励“黑名单”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参与志愿服务或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复信用。“黑名单”主体在履行相关义务后,可向我局提交相关材料申请退出。

第十一条 “红黑名单”认定是动态的过程,旨在倡导市场主体诚实守信,对守信主体联合激励,对失信主体联合惩戒,推动形成守信为荣、失信可耻的社会风尚。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列明事项,可参照《福州市旅游行业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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