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信用中国(天津东丽)>>政策法规>>本市政策
天津市邮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邮政 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分级监管办法 (试行)》的通知
来源 :天津市邮政管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4-22
天津市邮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邮政 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分级监管办法 (试行)》的通知
津邮管〔2018〕21号
2018-06-13
各派出机构:
《天津市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分级监管办法(试行)》已经2018年第14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天津市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分级监管办法(试行)
2.天津市邮政普遍服务网点综合服务能力考评表(试行)
天津市邮政管理局
2018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天津市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分级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以下简称“营业场所”)的日常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突出监管重点,提高监管效率,保障邮政普遍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邮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我市境内(含飞地)的营业场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营业场所分级监管坚持依法治邮,以服务与监督并举为指导思想,全面落实邮政普遍服务监管职责,全面加强营业场所监督分级管理,有效推动企业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在保持和提升邮政普遍服务质量和标准的前提下,持续提升市民满意度,提升邮政普遍服务监管水平。
第四条 市邮政管理局负责全市的营业场所分级监管工作,各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营业场所分级监管工作。
第五条 各派出机构根据本辖区内营业场所实际情况,按照“依法治邮、分级评定、差异监管、动态升降、综合施策”的原则对现有营业场所作出综合评价,实行差异化监管。
第六条 邮政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邮政普遍服务法律法规,各级邮政企业和相关人员应当配合市邮政管理局和各派出机构实施营业场所分级监管工作。
第二章 等级划分
第七条 依据《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天津市邮政营业场所等级评定标准》,主要评定内容包括:业务范围、邮政设施、服务环节、安全管理等,按照综合评定总分值由高到低,分为A、B、C三个等级,具体等级划分标准如下:
按照营业场所级别的划分标准,各派出机构对所辖营业场所实行升降级动态管理,并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据《天津市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综合服务能力考评表(试行)》对营业场所进行打分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A级营业场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得分在89分至80分(含80分)的,为B级营业场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得分在79分以下的,为C级营业场所。
第八条 以下几种情况应直接纳入C级营业场所的管理:
(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二)半年内被行政处罚的;
(三)出现被媒体曝光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或各派出机构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其他不规范行为的。
营业场所若出现上述情况直接进入C级的,不经打分直接更新营业场所等级划分数据,并将该营业场所纳入年度重点监管的范围。
第九条 各派出机构可要求企业按照《天津市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综合服务能力考评表(试行)》内容进行自评打分并先行申报,派出机构再根据辖区日常监管和社会监督等实际情况综合审核定级。
第十条 辖区内营业场所等级划分审核完毕后,各派出机构应将等级划分情况归整建档,形成分级监管台账,以函的形式上报市邮政管理局普遍服务处。
第三章 监管内容
第十一条 各派出机构根据营业场所分级情况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监管工作方案,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确定不同级别营业场所的监督检查计划,加强对重点营业场所的定期检查、随机抽查。
(一)A级营业场所。除专项检查和用户举报外,以企业自主管理为主。
(二)B级营业场所。企业应加强自查自纠,各派出机构实行常态监管方式,原则上每年全部巡查至少1次。
(三)C级营业场所。企业应纳入自身重点检查范畴,定期自查自纠,各派出机构实施重点监管方式,强化检查频次和监管力度,每半年必须全部巡查至少1次。
同时,各派出机构还将根据国家邮政局与市邮政管理局的年度专项工作安排,采取专项检查、抽查。
第十二条 各派出机构在每年初根据上一年度监督检查情况,综合评定后调整有关营业场所的级别,有以下情况的将予以降级处置。
(一)凡在检查中发现未严格执行安全保障制度的;
(二)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被通报且未在限期内整改完毕的;
(三)因不达标被限期责令改正且未在期限内整改到位的;
(四)被行政处罚的;
(五)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或各派出机构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其他不规范行为的。
第十三条 各派出机构结合营业场所升降级动态情况,按照每年对邮政普遍服务能力下降和提升的营业场所进行汇总和分析,在每年的第四个工作周前(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到下个月第一个工作周)将汇总和分析的结果以函的形式(加盖公章)上报市邮政管理局普遍服务处并及时修改分级监管台账。
第十四条 市邮政管理局根据各派出机构上报的函,将结果反馈给市邮政公司,督促其切实加强企业运营管理,提升普遍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 各派出机构要根据日常检查的情况,记录相关监管信息,依据等级划分情况确定下一步监督检查的重点和措施。
第十六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各派出机构要及时反馈给各邮政企业主要负责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约谈告诫、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各派出机构要督促邮政企业加强对营业场所内部的管理,促进全市邮政普遍服务的质量,提升邮政普遍服务的整体水平。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邮政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邮政普遍服务网点综合服务能力考评表(试行) | |||||||
考核网点: | 考核时间: | ||||||
序号 | 考核项目 | 分值 | 计分标准 | 考核方式 | 考核办法 | 得分 | |
一 | 1 | 业务范围 | 10分 | 是否提供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五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5分) | 现场查看 调取系统 | 任意一项功能不完善均扣除全部分数,直接归为C类并进行立案查处。 | |
2 | 是否开办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和报刊业务业务(5分) | 现场查看 调取系统 | 任意一项功能不完善均扣除全部分数,直接归为C类并进行立案查处。 | ||||
二 | 3 | 邮政设施 | 20分 | 营业场所的标识、局名牌、营业时间牌是否齐全、明晰(2分) | 现场查看 | 缺少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 |
4 | 营业时间是否与备案信息一致(2分) | 现场查看 调取系统 | 发现与备案内容不符的即扣2分。 | ||||
5 | 营业厅整体布局功能划分合理,方便用户用邮,设备设施齐全(3分) | 现场查看 调取系统 | 营业厅内功能分区不合理,不便于用户用邮,设备设施不齐全的每项扣1分。 | ||||
6 | 营业场所内是否指示清晰,环境整洁(1分) | 现场查看 | 指示不清晰扣0.5分,环境差扣0.5分。 | ||||
7 | 是否公示服务种类、资费标准、邮件和汇款的时限标准、查询及损失赔偿办法、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2分) | 现场查看 | 营业柜台上放置《用邮指南》的,可视同已公示;如柜台上未放置《用邮指南》,则每缺少一个公示牌减0.5分,扣完为止。 | ||||
8 | 是否公示用户对服务质量的投诉办法(1分) | 现场查看 | 没有公示用户对服务质量的投诉办法的,本项不得分。 | ||||
9 | 是否提供便民服务设施及必要的用品用具(1分) | 现场查看 | 没有提供便民服务设施和必要的用品用具任意一项的,扣0.5分。 | ||||
10 | 门前是否按规定设置了邮筒(箱)(2分) | 现场查看 | 邮筒(箱)设置不合理的扣1分,影响用户投寄信件的扣1分。 | ||||
11 | 邮筒(箱)是否标明开取次数及时间(2分) | 现场查看 实物测试 | 开启次数和开启时间中任意一项标识不清晰的扣1分。 | ||||
12 | 是否实施标准化改造并采用电子化办理业务(2分) | 现场查看 | 未实施标准化改造扣1分、未采用电子化办理业务的扣1分。 | ||||
13 | 是否对其设置的邮政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并确保正常使用(2分) | 现场查看 | 对邮政设施维护保养不到位的,本项不得分。 | ||||
14 | 服务环节 | 35 | 是否能够按照要求收寄邮件(10分) | 现场查看 调取录像 | 对经媒体曝光、用户投诉、检查发现的以各种理由不办理邮件收寄的行为,一经查实扣除全部分数直接归为C类并进行立案查处。 | ||
15 | 是否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邮政业务资费标准。(5分) | 现场查看 实物测试 | 限定用户支付信件、印刷品和包裹等邮件资费的或以任何方式限定(指定)用户使用高资费业务或者搭售其他商品的此项不得分。 | ||||
16 | 是否提供普通邮票的销售服务(2分) | 现场查看 | 未提供普通邮票销售服务或提供普通邮票销售服务不能满足邮政通信需要的,本项不得分。 | ||||
17 | 在收寄邮件时是否清晰规范地加盖收寄日戳等各种业务戳记(2分) | 现场查看 | 加盖的收寄日戳等各种业务戳记,不清晰、不规范的,本项不得分。 | ||||
18 | 是否按规定及时向用户提供收据或发票等凭证(2分) | 现场查看 | 拒绝向用户提供各种凭证或者提供凭证不及时的,本项不得分。 | ||||
19 | 是否在收寄时告知用户禁限寄物品规定(2分) | 现场查看 | 在收寄时,没有告知用户禁限寄物品规定的,本项不得分。 | ||||
20 | 营业人员是否使用文明服务用语、是否统一穿着具有邮政企业标识的服装、佩戴工号牌或胸卡上岗(2分) | 现场查看 | 未使用文明服务用语的扣1分,未统一穿着服装、佩戴工号牌或胸卡的扣1分。 | ||||
21 | 是否有健全的查询机制(2分) | 现场查看 | 发现有拒绝为用户提供查询服务情况的本项不得分。 | ||||
22 | 是否及时处理客户投诉(8分) | 查看记录 | 每发现一件投诉未在7日内答复用户办理情况或未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用户的扣2分,扣完为止。 | ||||
四 | 23 | 安全管理 | 35分 | 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有专门的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3分) | 查看记录 | 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未制定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的各扣1分。 | |
24 | 是否严格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实名收寄等安全保障制度(10分) | 调取录像 现场查看 | 凡发现不执行安全保障制度的行为此项不得分,并严格按照《反恐法》处理。特殊地区的营业场所,根据实际需要增配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加2分。 | ||||
25 | 是否落实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有相应的学习记录(3分) | 查看、询问 | 未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扣2分,无相应的学习记录扣1分。 | ||||
26 | 是否建立安全生产台账(2分) | 查看台账 | 未按照管局要求对寄往重点地区、重要节点期间实名收寄登记、日常安检记录、日常网点安全检查台账等,凡发现有上述行为的此项不得分。 | ||||
27 | 营业场所中普遍服务台席要具有独立性,并做好物理隔离(1分) | 现场查看 | 业务接待区和其他区域未进行物理隔离扣0.5分,拓展型营业场所的充电区与其他区域未进行物理隔离扣0.5分;无防火防爆等设备扣0.5分,扣完为止。 | ||||
28 | 消防器材的配备是否符合要求(2分) | 现场查看 | 未按照GB50140的要求,以A类(固体火灾)、民用建筑严重危险级为基准进行配备的此项不得分。 | ||||
29 | 是否配备监控设备并做到全覆盖无死角(2分) | 现场查看 调取录像 | 摄像头未能全覆盖营业场所内部的扣1分,未能覆盖充电区、停车与装卸区等部位扣1分;视频损坏视未全覆盖的,此项不得分。 | ||||
30 | 监控设备是否全天候运转且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2分) | 现场查看 调取录像 | 摄像头不具有红外夜视功能,不能显示人员的活动情况,面部特征有效画面少于监视画面1/60的,不能有效识别寄递物品的主要特征,不能实现移动侦测的以上出现任意一项即扣1分,扣完为止;监控信息不能保存30天的直接归为C类并进行立案处罚。 | ||||
31 | 是否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2分) | 现场查看 | 有维护保障、定期检测等相关记录,否则此项不得分。 | ||||
32 | 是否安装应急照明设施并设置紧急疏散出口,且有明显标识(3分) | 现场查看 | 未安装应急照明设施扣1分,未设置紧急疏散出口扣1分,不具有明显标识扣1分。 | ||||
33 | 营业场所是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演练(2分) | 查看记录 | 无安全生产方面演练方案、记录扣1分,未制定或未留存具体落实演练方案的1分。 | ||||
34 | 是否安装烟雾报警器、自动应急照明设备,配备防毒口罩、长胶手套等安全防护必配用品(3分) | 现场查看 | 未按照《邮政业安全生产设备配置规范》必配内容全部配备的此项不得分,除必配用品外其他用品亦全部配备的加5分。 | ||||
总分 | 10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