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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关于继续巩固天津港口汽运煤禁运成果若干工作举措的通知

来源 :天津政务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4-22

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关于继续巩固天津港口

汽运煤禁运成果若干工作举措的通知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临港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南港工业区港务有限公司、其他各相关港口经营单位:

按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29号)、《天津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津政发〔2017〕14号)的工作要求,自2017年5月1日开始,我市港口经营单位不再接收汽运煤,一律改由铁路运输,为全市港口污染防治工作做出了贡献。为继续巩固汽运煤治理工作成果,按照《天津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020年工作计划》(津污防攻坚指〔2020〕3 号)要求,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天津港口汽运煤禁运要求

天津港口所有干散货码头和件杂货码头一律禁止接收任何形式的汽运煤,坚决杜绝煤炭汽运集港现象反弹。

二、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加强我市周边散煤货场治理

1.天津港所有集装箱码头禁止接收在我市市域范围内散煤货场使用集装箱装载的汽运煤,坚决遏制任何变通形式的汽运煤集港运输。

2.建立生态环境部门、商务部门、港航管理部门、公安交管部门、港口经营单位沟通协调机制。港口经营单位接到疑似集装箱装载天津港周边货场散煤的举报,立即采取措施核实情况、停止疑似集装箱装卸作业,核查属实的将货主信息、装载散煤货场信息、运输车辆信息等有关情况提供至市港航管理局,由市港航管理局函告生态环境部门、商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同时,对生态环境部门移交的线索,市港航管理局及时通知相关港口经营单位进行核实,核查属实的不予装卸作业。

3.强化监督执法。市港航管理局组织港口执法队伍对天津港集装箱集港、作业数据统计、作业信息台账等进行检查,并会同天津港集团对集装箱码头集装箱运输进行现场抽查,适时邀请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4.加强信用体系监管。对于违规接收汽运煤炭的港口经营单位,市港航管理局将其行为纳入信用监管体系并予以公开曝光;对于违规装载煤炭的货主、运输车辆和散煤货场由市港航管理局将信息通报生态环境部门、商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三、加快推进港口运输结构调整

各港口经营单位要继续认真贯彻《天津市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津政办发〔2018〕58号)要求,落实我市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部署安排,提前准备、超前谋划,加快铁路专用线建设,提升港口铁路装卸能力,确保2020年采暖季前,我市港口矿石、焦炭等大宗货物原则上主要改由铁路运输,为加强港口污染防治,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奠定坚实基础。

2020年4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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