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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印发市体育局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 :天津政务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4-22

关于印发《市体育局政府法律顾问

工作规则》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

《市体育局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第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8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市体育局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推进本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津政发〔2015〕31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法制办拟定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和天津政府法制智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6〕27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坚持合理配置、崇法敬职、注重实效的原则,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依法行政中的参谋助手作用。

第三条 建立局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分为专职法律顾问和兼职法律顾问,分别由以下人员组成:

(一)政策法规处人员为专职法律顾问,处长为首席法律顾问。

(二)从天津市政府法制智库选聘专家学者或职业律师为兼职法律顾问。

第四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统筹协调、组织推动、监督落实工作。

第五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联系、组织兼职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协调其为本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法治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制度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法律论证、咨询,提出合法性审核意见;

(三)对立法项目、政策和规划草案、行政规范性文件等,提供论证、法律咨询,提出法律审核意见;

(四)对行政应诉案件进行研究,提供法律论证、咨询,对起草的相关文件提出法律审核意见;

(五)对重大资金项目、重要资产处置以及敏感突发事件应对等事项,提供法律论证、咨询;

(六)对重要合同、协议,提供法律咨询,提出并签署法律审核意见;

(七)交办的其他涉法咨询、研究、论证等事项。

第六条 法律顾问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应当于法有据、客观公正,注重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应当积极、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 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应邀列席或参加局有关会议和活动,参与有关事项的调查研究;

(二)根据需要,对局工作出具法律意见;

(三)获取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本局信息和资料;

(四)经授权,对本局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取证时,有关处室及人员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八条 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在诉讼、非诉讼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本人曾参与的法律顾问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

(四)不得从事其他损害本局利益或形象的活动;

(五)兼职法律顾问不得以局法律顾问名义招揽或办理与局法律事务无关的业务;

(六)依约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兼职法律顾问可采取上门解答咨询、开展培训、讲座和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实时解决法律问题相结合的方式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条 局长办公会或其它重要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或组织重要活动,需提供法律服务的,可请法律顾问参加。会议纪要应当载明与会法律顾问的意见,经法律顾问签字,并在会后及时将会议纪要复印件送政策法规处存档。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列入局专项工作经费预算予以保障,实行专款专用。专职法律顾问无工作报酬;对兼职法律顾问支付顾问费,按相关规定标准协商,以合同约定。

第十二条 与兼职法律顾问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聘期一般为3年。每年聘任合同内容可对照依法行政考核目录和局重点工作,便于提供服务更具针对性。

第十三条 政策法规处对法律顾问队伍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可报请局长办公会增加法律顾问;对于因违法违纪、履职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和差错、违反本规则第八条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报请局长办公会予以解聘,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做好备案。

第十四条 兼职法律顾问聘任期间,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局兼职法律顾问的,可以申请辞去该职务。

第十五条 本规则未明确规定的关于局兼职法律顾问的管理制度可参照《天津政府法制智库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体育局办公室                         2017年8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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