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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完善工伤保险服务机构协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天津政务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4-28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完善工伤保险服务机构

协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规范和加强工伤保险服务机构协议管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等有关规定,现就完善本市工伤保险服务机构协议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对工伤保险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下简称“工伤保险服务机构”)实施协议管理,建立符合工伤职工需求的服务机构资源设置,在总量控制基础上建立优胜劣汰动态调整机制,规范服务行为,逐步提高工伤保险服务机构的服务意识与能力,提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效能。

二、工作要求

(一)坚持简政放权。严格按照国家关于简政放权的总体要求,取消服务机构定点资格行政审查,全面实施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协议管理。

(二)坚持优化服务。运用“互联网+”模式,简化工伤保险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工作流程,提高协议签订工作效率,增加协议签订工作透明度和社会参与度,主动公开规则、结果、违约处理等信息情况,提高经办服务效能。

(三)坚持自愿申请。为体现工伤保险服务机构的主动参与和社会服务意识,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签订工作应采取服务机构主动申请的原则进行。

(四)坚持择优签约。在择优的前提下形成工伤保险服务机构间的竞争机制,逐步引导工伤保险服务机构提高为工伤职工服务的意识和能力,自觉遵守工伤保险各项管理要求。

(五)坚持强化监管。由注重行政审批向协议管理转变,着重强调对工伤保险服务机构的协议签订、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行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优胜劣汰动态管理,保证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及时更新。

三、工作程序

(一)自愿申请。服务机构可按照申请条件和要求,根据自身服务能力,自愿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准入条件另行制定)。

(二)开展评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评估规则和程序,通过资料审核、实地勘察、多方评价等方式,组织市人力社保、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对申请工伤保险服务机构服务范围、软、硬件条件、质量、价格、费用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将评估各项指标进行量化评分,根据资源配置要求,择优选择。评估工作按照即时性、周期性原则开展。

(三)签订协议。评估结果进行社会公示。对于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工伤保险服务机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公示期结束后完成协议签订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已签订协议的工伤保险服务机构详细信息报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备案。

四、信息化建设

(一)实行联网结算。签订协议的工伤保险服务机构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及时与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实现联网,方便工伤人员刷卡就医、即时结算。

(二)加强信息管理。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协议工伤保险服务机构基础信息管理,对工伤保险服务机构变更营业地址、名称、法人等信息严格审查,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办理。

五、监督管理

(一)行政监督。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通过调查、抽查、接受举报投诉等方式,对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协议管理的服务机构执行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履行服务协议以及各项监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社会监督。拓宽监督途径、创新监督方式,探索通过工伤人员、参保单位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参与监督。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协议管理。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对协议机构进行日常结算和管理的同时,具有对协议机构的监督职能。发现协议机构有违法违规及违反协议条款的不诚信行为时,应及时按照协议约定对其进行核查。可以采取中止结算、终止协议、法律诉讼等措施对协议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六、工作职责

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统筹全市工伤保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负责确定并发布协议工伤保险服务机构的评估规则和程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协议签订,负责组织开展评估、实施协议考核及依据协议条款,对协议服务机构履行协议情况进行监管。

七、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2023年5月31日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本通知实施前已签订的工伤保险服务机构协议可继续按约定履行至协议期满。

2018年5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章关键字: 机构 工伤 保险 协议 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