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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卫生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天津政务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4-29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卫生专项债券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财政局:

为规范我市医疗卫生专项债券管理,试点发行医疗卫生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专项债券品种,保障我市医疗卫生项目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天津市医疗卫生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2019年9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医疗卫生专项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规范我市医疗卫生专项债券管理,保障我市医疗卫生项目顺利开展,推动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财政部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财政部关于支持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预〔2018〕161号)、《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财预〔2018〕209号)和《天津市加强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工作方案》(津政办发〔2017〕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基本定义】本办法所称天津市医疗卫生专项债券是指天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为支持天津市医疗卫生领域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资本项目举借,以项目对应的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专项收入、土地出让收入等偿还的政府专项债券。

本办法所称专项收入是指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专门用于偿还对应项目专项债券本息的医疗收入及其他收入。

本办法所涉及的医疗卫生机构,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流程和设置标准,由天津市及各区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纳入天津市及各区政府财政预算管理的公立医疗机构。

第三条 【管理原则】本办法按照《天津市加强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工作方案》(津政办发〔2017〕64号)确定的“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偿还”原则编制,对医疗卫生专项债券实行规模控制,严格限定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严格落实偿还保障和风险控制。

第四条 【公开规则】医疗卫生专项债券信息公开坚持“谁制作、谁负责、谁公开”和“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和本级医疗卫生专项债券的债券发行、存续期、重大事项等相关信息公开工作,督促和指导本级医疗卫生机构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债券资金使用、对应项目建设进度、运营情况、项目收益及对应形成的资产情况和其他按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二章额度管理

第五条 【需求编制】医疗卫生机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医疗卫生项目规划和下一年度投资计划,科学编制下一年度医疗卫生项目收支计划,提出下一年度医疗卫生项目的专项债券资金需求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医疗卫生机构主管部门编制项目收支计划、提出资金需求要量力而行,按照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项目举债与资源资产相匹配的要求,把握举债规模和风险承受的平衡。

第六条 【需求报送】市级医疗卫生机构主管部门应于每年9月底前按照要求将医疗卫生专项债券资金需求报市级财政部门。各区医疗卫生项目,由区级财政部门将复核后的下一年度医疗卫生专项债券资金需求,经本级政府批准后于每年9月底前按照要求报市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 【额度分配】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市级和各区医疗卫生项目资金需求,在财政部下达的年度专项债务限额内,结合专项债务风险、项目收益等因素,核定医疗卫生专项债券额度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八条 【预算调整】增加举借的医疗卫生专项债券收入和安排的支出应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方案。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具体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方案,由本级政府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预算编制】专项债券安排的支出应明确到具体项目,纳入全市政府债务管理系统统计。医疗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合理预计、妥善安排医疗卫生专项债券还本付息支出,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

第十条 【预算科目】医疗卫生专项债券的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应当按照《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规定列入相关预算科目。

第四章 预算执行和决算

第十一条 【发行准备】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编制具体医疗卫生专项债券项目的资金需求、规划期限、投资计划、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预期收入等,并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做好政府债券发行各项准备并配合做好医疗卫生专项债券管理工作。

医疗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医疗卫生机构编制的资金需求和政府债券发行材料,全面检查项目的规划期限、投资计划、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预期收入等测算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并对项目真实性、资料完整性、偿还计划和资金来源的可实现性负责。

各级财政部门对医疗卫生专项债券发行材料进行复核,并对发行全过程实施监督。

市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市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结合市级医疗卫生机构主管部门和各区提出的年度医疗卫生专项债券发行建议,审核确定年度医疗卫生专项债券发行方案,明确债券发行时间、批次、规模、期限事项。

第十二条 【期限确定】医疗卫生专项债券期限应当与医疗卫生领域公益性资本项目的期限和项目收益情况相适应。市级项目由医疗卫生机构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运营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提出建议,报市级财政部门确定。区级项目具体由财政部门会同本级医疗卫生机构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和运营周期等因素提出建议,报市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发行信息披露】发行医疗卫生专项债券应当严格按照《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披露项目概况、项目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专项债券规模和期限、利率、发行计划安排、医疗事业收费政策、还本付息等信息。

市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做好债券发行的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等相关工作。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经市级医疗卫生主管部门审核的相关材料,配合做好项目规划、信息披露、信用评级、资产评估等工作。区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做好项目规划、信息披露、信用评级、资产评估等工作。

第十四条【发行流通】医疗卫生专项债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市场化方式发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符合条件的交易场所发行和流通。

第十五条 【资金汇缴】债券发行后,医疗卫生专项债券所募集的资金应当全部缴入市级国库管理,并按规定拨付或转贷相关区。

第十六条 【资金使用】医疗卫生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应当严格对应到项目,由医疗卫生机构专项用于医疗卫生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债券限定用途以外的其他项目,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第十七条【存续期信息披露】项目实施过程中,医疗卫生机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财预〔2018〕209号)规定,做好医疗卫生专项债券存续期公开工作。

第十八条 【资金缴库】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将医疗卫生专项债券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按照发行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官网上发布的政府债券发行结果公告所确定的本息还款计划,于到期日前一个月足额缴入同级国库。

第十九条 【逾期罚则】医疗卫生机构主管部门和单位未按既定方案落实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的,财政部门可以采取扣减医疗卫生年度相关预算资金等措施偿债。转贷给各区人民政府的专项债券,各区财政部门未按时足额向市级财政部门缴纳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资金的,市级财政部门可以采取适当方式扣回并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结构化还款】医疗卫生专项债券发行时,可以约定根据相关专项收入情况提前或延迟偿还债券本金的条款,鼓励通过结构化创新合理设计债券期限结构。

第二十一条 【债券偿还】市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偿还医疗卫生专项债券到期本金、利息以及支付发行费用。各区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市级财政部门缴纳本地区应当承担的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资金。

第二十二条 【年度决算】预算年度终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医疗卫生机构主管部门编制医疗卫生专项债券收支决算,在政府性基金预算决算报告中应当全面、准确地反映医疗卫生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和发行费用等情况。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医疗卫生机构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医疗卫生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偿还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主管部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使用医疗卫生专项债券项目的管理和监督,保障项目按期实施,确保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同时,要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全生命周期监控,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保障项目建设进度,如期实现专项收入。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所具体使用医疗卫生专项债券资金的使用合规、按时偿还、不出风险,主动接受本级医疗卫生机构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解释权限】本办法由天津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实施期限】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暂行实施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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