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信用中国(天津东丽)>>政策法规>>本市政策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市城市管理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质量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天津政务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4-29
市交通运输委市城市管理委市公安局市市场
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服务质量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规范运营,改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出行环境,提升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运营服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我市广大人民群众出行体验。市交通运输委会同市城市管理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委共同制定了《天津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质量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服务质量考核指标
市交通运输委 市城市管理委
市公安局 市市场监管委
2019年8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质量
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主要用于规范天津市中心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改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出行环境,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健康发展。滨海新区等其它区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考核行为,主要指我市相关部门,通过所定考核项目对考核周期内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的服务水平、调度能力、安全措施、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量化以开展综合评价的过程。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会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各区人民政府及第三方机构负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进行考核工作。
第四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运营服务考核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服务为本、规范引导、多方参与、科学监管的指导方针。
第五条 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积极落实考核内容,通过加强管理、主动履行社会责任的方式为市民提供安全、优质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
第二章 考核对象及奖惩办法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委会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公安局成立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具体考核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道路运输局。
第七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企业,考核周期为每季度一次。
第八条 为鼓励各企业履行服务承诺、积极提升服务质量,考核领导小组将根据服务考核结果对企业的车辆投放量进行调整。调整的原则为对考核不合格的企业进行减量,考核优秀的企业根据排名适当增量,增量不大于减量,且投放量在大于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容量之前不得增量。具体的调整措施为:
(一)考核分数小于60的企业将被评为不合格,在下一考核周期将减少其20%投放量。连续两期评级不合格的在下一考核周期减少其30%投放量。连续三期及以上评级不合格的企业,应停业整顿。重新运营需在减少50%投放量的前提下,经考核领导小组核查确认整改完毕后方可投入运营。
(二)考核分数大于等于60小于80的企业将被评为合格,不对其进行投放量调整。
(三)考核分数大于等于80的企业将被评为优秀,将按照分数排名在下一考核周期的新增配额中进行分配。新增配额为该考核周期其它企业减少的配额,且各企业减投后的配额加新增配额不能超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容量。若优秀企业为一家,则该企业增量为100%;若优秀企业为两家,则分配比例按分数排名分别增加60%、40%;若优秀企业为三家,则分配比例按分数排名分别增加50%、30%、20%。
第九条 主管部门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各企业下一考核周期自行车投放量。各企业两周内向考核领导小组报送自行车投放量减量或增量方案,并在得到考核领导小组同意后两周内执行完成。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增量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根据考核结果需减量或停业整顿的企业,由市道路运输局负责督促责任企业落实;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各区管理部门进行核查并具体落实考核结果。
第三章 考核内容及方式
第十一条 考核内容及分值分布如下:
(一)车辆投放与运维能力(27分):包括车辆投放管理、人员车辆比、车辆周转率等。
(二)车辆停放秩序(25分):评价停放秩序是否满足相关要求。
(三)车辆及信息共享(20分)。
(四)安全与应急管理(13分) :包括保险购买、应急预案编制、应急事件响应、责任事故等。
(五)公众满意度评价(15分)。
(六)附加项(10分):包括交通安全宣传、停车引导、用户免押金服务、企业自主创新等。
具体考核指标由考核领导小组予以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酌情调整。
第十二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指标详见附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委会同市城市管理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理委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