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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道路运输局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行业“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天津政务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5-13

天津市道路运输局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行业

“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区道路运输、行政审批部门:

贯彻《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9〕30 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落实改革任务要求,切实优化道路运输行业营商环境,我局研究制定了《道路运输行业“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道路运输行业“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

2020年3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道路运输行业“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

工作实施方案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积极贯彻落实《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优化道路运输行业营商环境,现就推进我市道路运输行业“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主要工作

一是修订操作规程。按照《道路运输行业“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见附件)涉及的改革事项和具体改革举措要求,逐项逐条修改政务服务事项操作规程,及时调整“政务一网通”平台系统设置,确保改革要求有效落实。(市道路运输局法规处)

二是健全信息共享。各级道路运输、行政审批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沟通,建立健全多种方式的信息协同共享或便捷查询,按照“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要求,简化事项申请材料。同时,有关部门要将企业经营许可、备案的信息及时归集至共享交换平台和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一步推进信息协同共享。(市道路运输局法规处、道路运输处、出租汽车处、办公室,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区道路运输、行政审批部门)

三是优化审批服务。各级道路运输、行政审批部门要按照改革任务要求在减少的审批时限内完成事项办理工作。针对当事人复印准备的材料,无需当事人提交复印件,由办理部门按照需要自行复印。积极完善并实施“告知承诺制度”,编写告知承诺书,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提高办事效率和政务服务水平。(市道路运输局法规处、道路运输处、出租汽车处、公共交通处,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区道路运输、行政审批部门)

四是加快信息化建设。积极推动道路运输、出租汽车、公共交通行业信息化系统建设,抓紧实现与“政务一网通”平台系统功能对接,完善“互联网+政务服务”功能,推动道路运输行业经营许可事项从申请、受理到审核、发证全流程在天津市“政务一网通”平台实现“一网通办”。(市道路运输局办公室、法规处、道路运输处、出租汽车处、公共交通处,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调度服务中心)

五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区道路运输和行政审批部门,要完善协调机制,加强审管衔接,认真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进服务事项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特别是对“两客一危”行业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领域,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加强信用监管,强化跨行业、跨领域、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市道路运输局法规处、道路运输处、出租汽车处、公共交通处,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各区道路运输、行政审批部门)

二、改革事项

(一)道路客运经营许可

1.无需当事人提交材料复印件,由管理部门自行复印。

2.将申请材料“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 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 任事故的证明”,修改为“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

3.删除材料“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需提交《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4.删除材料“企业章程文本”。

5.安全驾驶证明、车辆行驶证经与公安交管部门专题研究,请各区道路运输和行政审批部门加强与区公安交管部门沟通协调,研究通过公函形式,由公安交管部门协助查询。

(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1.无需当事人提交材料复印件,由管理部门自行复印。

2.将申请材料“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 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 任事故的证明”,修改为“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

3.删除材料“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需提交《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4.安全驾驶证明、车辆行驶证经与公安交管部门专题研究,请各区道路运输和行政审批部门加强与区公安交管部门沟通协调,研究通过公函形式,由公安交管部门协助查询。

(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危险货物除外)

1.无需当事人提交材料复印件,由管理部门自行复印。

2.对道路货物运输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管理制度、人员及车辆等)实行告知承诺,对申请人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四)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1.无需当事人提交材料复印件,由管理部门自行复印。

2.删除材料:申请人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

3.删除材料:机动车驾驶操作教练员的安全驾驶经历证明。

4.安全驾驶证明经与公安交管部门专题研究,请各区道路运输和行政审批部门加强与区公安交管部门沟通协调,研究通过公函形式,由公安交管部门协助查询。

(五)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

1.无需当事人提交材料复印件,由管理部门自行复印。

2.删除材料:申请人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

(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地经营许可

1.无需当事人提交材料复印件,由管理部门自行复印。

2.删除材料:申请人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任务落实。各部门、各单位要从最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宽度适用政策,严格落实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要求,保证全部实施到位;加强应用系统开发,加快信息推送共享;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加快培育更多优质市场主体;压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实行“联合惩戒”,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二)加强培训指导。局机关各处室要按照国家部委、市政府各项改革要求部署,加强对一线业务受理人员和各区交通运输、行政审批部门业务培训指导,建立健全沟通联系机制,持续做好一线事项办理过程中存在问题,有效提升一线受理人员业务水平。

(三)强化宣传推动。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有关政策的宣传、 解读等工作,广泛宣传“证照分离”改革的主要内容与具体举措,让企业知晓政策、用足政策,确保试点取得预期成效,助推道路运输行业高质量发展。

附件:
文章关键字: 道路 部门 行业 行政 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