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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各区2019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
来源 :天津政务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5-14
天津市人民政府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各区
2019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考核细则》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8〕1号),现将《天津市各区2019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天津市人民政府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人社局代章)
2020年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各区2019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细则
类别 |
考核项目 |
评分项目 |
评分说明 |
分值 |
市级考评单位 |
一、加强组织领导 |
(一)落实区政府具体负责本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工作体制 |
1.落实由政府负责人担任召集人的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会商根治欠薪工作(0.5分); 3.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工作重点和平安建设重点。0.5分 |
第2项年度工作计划具体形式不限,其中工作任务应当明确各部门责任分工、成果形式和完成时限; 第3项应有具体的工作措施。 |
1.5 |
1、2、3:市级协调机构 |
(二)区政府落实考核整改、专项督查整改工作。 |
4.对照2018年度考核通报结果,落实整改工作情况(1分); 5.对照专项督查、随机抽查等通报,落实整改工作情况(0.5分)。 |
第4项重点考核上一年考核反馈问题逐项整改情况; 第5项重点考核历次督查抽查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存在未全面落实整改、推诿扯皮或将矛盾上交等情形的,扣除相应项目分数。 |
1.5 |
4、5:市级协调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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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区政府落实重大案件督办查处工作。 |
6.区政府(含所属有关部门)督办或直接查处上级交办案件(3分); |
第6项重点考核按时提交书面情况报告、查清事实、依法妥善处理等情况。区本级应当建立工作台账和案卷,全面搜集保存督办案件证据材料,按时提交督办案件书面情况报告,事实认定清楚,依法妥善处理。无上级交办案件的,可直接得分;存在未有效推动案件解决、推诿扯皮或将矛盾上交等情形的,不得分; |
5 |
6、7:市级协调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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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组织领导 |
(四)区政府建立并落实根治欠薪工作问责制度 |
8.建立并落实根治欠薪工作问责制度(3分)。 |
第7项可单独制定问责制度办法,也可与其他工作的问责制度合并设立,形式不限,应有具体适用标准;问责对象指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因拖欠工程款引发欠薪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负责人;自评需报送考核周期内提请问责及有关职能部门书面回复情况;自评后经核查,应提请问责未提请的,此项不得分。 |
3 |
8:市级协调机构 |
(五)区政府加强根治欠薪工作宣传 |
9.区内主要新闻媒体对根治欠薪重要会议、专项执法行动、大型活动开展宣传报道(0.5分); |
第9项区内主要媒体报道次数平均每季度不少于1次; |
2 |
9、10、11、12:市级协调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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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建设领域欠薪源头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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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落实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秩序,依法查处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2分); |
第13项自评需报送查实处理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情况。自评后经核查有未经查处的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情况的,每发现1起扣0.5分,扣完为止; |
7 |
13: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委
14: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15、16: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委
17: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 |
二、工程建设领域欠薪源头治理 |
(七)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过程监管 |
18.审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严格审查资金筹措方案,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可研报告(1分); |
第18项、19项、20项在自评后经核查,项目未按规定落实的,每发现1处扣0.5分,扣完为止。 |
5 |
18:市级协调机构
19:市财政局
20: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
三、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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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区内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两网化)管理实现全覆盖(1分); |
第21项建立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欠薪违法案件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区内监察管理信息系统链接市级系统得0.5分,否则不得分。建立网格化管理制度并明确工作人员和工作责任得0.5分,否则不得分; |
4 |
21:市人社局
22: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委
23: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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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在建工程项目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实现全覆盖(3分)。 |
第24项在自评后经核查,项目未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的,每发现1处扣0.5分,扣完为止。 |
3 |
24: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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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
(十)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实名制管理 |
25.在2019年底前,集中开展农民工劳动合同普查与体检(1分); |
第25项未开展农民工劳动合同普查与体检的不得分; |
9 |
25:市司法局
26: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委
27: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8: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委 |
(十一)建立并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
29.工程建设项目开设专用账户情况(1.5分); |
第29项在自评后经核查,项目未开设专用账户的,每发现1处扣0.5分,扣完为止(同时扣除第29项、30项相应分数); |
7 |
29、30、31、32: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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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在建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制度执行情况(2分)。 |
第33项在自评后经核查,在建工程项目未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每发现1处扣0.5分,扣完为止。如发生涉及工资保证金的违纪违法行为,扣除本项全部分值。 |
2 |
33: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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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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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因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及挂靠造成欠薪的清偿责任(2分)。 |
第34项在自评后经核查,项目未落实相关规定的,每发现1处扣0.5分,扣完为止。 |
2 |
34: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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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所有在建工程项目按标准在施工现场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2分)。 |
第35项在自评后经核查,未设立告示牌的,每发现1处扣0.5分;未按标准设立或未设立在室外的,每发现1处扣0.2分,扣完为止。 |
2 |
35: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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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资支付诚信体系 |
(十五)加强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落实失信联合惩戒 |
36.按规定组织开展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1分); |
第36项区级每季度公布1次,未按要求公布的,每发现1处扣0.5分,扣完为止; |
8 |
36、37、38、39:市人社局
40:市市场监管委、市发展改革委
41、42:市人社局
43: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委 |
五、依法处置欠薪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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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落实举报投诉案件联动处理机制(3分); 47.落实欠薪案件快裁快审机制(1分); |
第44项公布举报投诉渠道,举报投诉案件联动处理,得3分。举报投诉不畅、未及时接收举报投诉的,每发现1起扣0.5分,扣完为止; 第46项,未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取证衔接,未及时审查移送的案件,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未及时立案侦查,对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追究的,此项不得分; |
10 |
44、45:市人社局
46:市公安局
47:市人社局
48:市人社局、市司法局、市总工会
49: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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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本地区欠薪问题发生和解决情况。其中,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按期结案率达97%以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督办案件结案率达95%以上(3分); |
第50项中,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按期结案率部分0.5分,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督办案件结案率部分0.5分,其余根据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信访、舆情、欠薪线索、暗访调研等反映的欠薪问题发生和解决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后给分。 |
12 |
50:市人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委
51:市财政局
52:市国资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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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因欠薪引发3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每发生1起扣1分(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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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53、54:市级协调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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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强执法能力建设 |
(十九)落实《市人力社保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 |
55.区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使用规范的机构名称(1分); |
第57项中合理配备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充实执法辅助性岗位等方式,使本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量得到加强的得1分; |
6 |
55、56、57、58、59、60:市人社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