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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 :天津政务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5-14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

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机关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现将《天津市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全市跨部门及本系统联合奖惩工作实际和职能分工,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天津市交通运输联合奖惩措施清单

     2.联合奖惩信息递送单

     3.联合奖惩信息受理回执

     4.联合奖惩结果信息反馈单

2019年1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

联合惩戒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规范跨部门及交通运输系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以下简称联合奖惩)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信用交通省”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交办政研〔2017〕131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6〕18号)等规定和国家层面联合奖惩备忘录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交通运输委开展全市跨部门及本系统联合奖惩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联合奖惩对象为按照联合奖惩备忘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列入红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及有关责任人(以下统称当事人)。

本办法中对当事人进行评价并认定为红黑名单的市级其他部门统称为市处理部门;配合市交通运输委对当事人实施联合奖惩的市级其他部门统称为市实施部门。对当事人进行评价并认定为红黑名单的市交通运输委相关处室、直属单位统称为委处理部门;对当事人实施联合奖惩的委相关处室、直属单位统称为委实施部门。

委信用办负责指导和监督联合奖惩实施。信息中心承担相关信息技术支持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全市跨部门及交通运输系统联合奖惩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处理部门依法将当事人认定为红黑名单后,将当事人信用信息记入信用记录并递送至信息中心(或天津市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由信息中心递送至委实施部门,委实施部门依法配合实施相关联合奖惩。

(二)委处理部门依法将当事人认定为红黑名单后,将当事人信用信息记入信用记录,由信息中心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或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推送至市实施部门,市实施部门依法配合实施相关联合奖惩。

(三)市处理部门依法将当事人认定为红黑名单后,将当事人信用信息推送至我委的,委实施部门依法配合实施相关联合奖惩。

实施部门可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表彰优先、政府投资等方面依法予以联合激励或惩戒。

第五条  我委联合奖惩工作实施清单管理,制定《天津市交通运输联合奖惩措施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依法对当事人实施联合奖惩。

清单包括处理部门、实施惩戒或激励理由、实施部门、措施内容、具体奖惩措施、证据材料、法律法规和文件依据等。清单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及时调整,并结合国家层面联合奖惩备忘录的制定发布情况适时更新,由委处理部门和实施部门编制,研究室汇总法规处审核后形成。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委处理部门在记录信用信息的同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联合奖惩信息递送单》并报至信息中心,同时向委信用办备案;信息中心应当按照联合奖惩措施清单,在3个工作日内将信息递送至委实施部门;委实施部门应当在事前查阅当事人信用记录,3个工作日内填写《联合奖惩信息受理回执》报信息中心并向委信用办备案,同时信息中心将《联合奖惩信息受理回执》反馈至委处理部门;委实施部门依照联合奖惩措施清单确定的奖惩措施,在12个工作日内依法对当事人实施联合奖惩,并将《联合奖惩结果信息反馈单》报信息中心,同时向委信用办备案;信息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将《联合奖惩结果信息反馈单》反馈至委处理部门。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委处理部门在记录信用信息的同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联合奖惩信息递送单》并报至信息中心,同时向委信用办备案;信息中心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信息上传至天津市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或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并推送至市实施部门。市实施部门实施联合奖惩措施后,由信息中心将《联合奖惩信息受理回执》、《联合奖惩结果信息反馈单》反馈至委处理部门,并向委信用办备案。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由信息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将市处理部门推送的《联合奖惩信息递送单》递送至委实施部门,委实施部门应当在事前阅当事人信用记录,3个工作日内填写《联合奖惩信息受理回执》报信息中心并向委信用办备案,同时信息中心将受理回执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或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推送至市处理部门;委实施部门依照联合奖惩措施清单确定的奖惩措施,在12个工作日内依法对当事人实施联合奖惩,并将《联合奖惩结果信息反馈单》报信息中心,同时向委信用办备案;信息中心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联合奖惩结果上传至天津市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或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并推送至市处理部门。

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国家部委及市委文件对实施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委实施部门对《联合奖惩信息递送单》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书面报至信息中心,同时向委信用办备案;审核无误的,由信息中心退回至相关处理部门。

第十条  涉及联合奖惩工作的有关部门应当派专人负责,并在日常工作中建立联络。

第十一条  在联合奖惩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社会负面影响和当事人重大损失的,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生联合奖惩清单规定的情形,未按时限记入当事人信用记录或递送联合奖惩信息的;

(二)记录信息不实或提供错误联合奖惩信息,产生不良影响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查阅当事人用记录或拒不接收联合奖惩信息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按联合奖惩措施清单规定内容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程序实施联合奖惩的。

第十二条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结合职责分工和工作实际,参照本细则制定具体方案,推动落实联合奖惩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系统内联合奖惩工作自本细则公布之日起施行,全市跨部门联合奖惩工作按照市级层面联合奖惩工作要求实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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