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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天津政务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5-14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

运输委员会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道路运输局、市港航局、机关各处室: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及关于加大营商环境改革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推动《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落实,委制定了《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优化营商

环境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及关于加大营商环境改革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推动《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落实,优化我委营商环境,提升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遵循改革创新、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廉洁高效、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原则,在全委范围内构建稳定、公平、透明和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一)成立委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委党委书记、主任王魁臣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刘道刚、吴秉军、魏宏云、杨树海、朱宝平、于会清、张立国、郭子杰、郑平、闫志勇、孙勤民同志担任,成员由委机关相关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主要任务:研究制定交通运输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措施,定期听取交通运输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在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中涉及交通运输行业的重大问题。

(二)成立委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小组办公室

在委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任由委领导吴秉军同志担任,副主任由王耀华同志担任。办公室成员由朱广昌、夏宇、赵学峰、张敬元、张宁同志组成,负责交通运输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要任务:贯彻落实委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会议决定决议;研究制定委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负责向委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负责委优化营商环境情况收集、报送和对外联络工作;负责协调、督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落实《条例》责任分工

《条例》主要涉及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人文环境、监督保障和法律责任6个部分;由于有关条款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政策性,为保证工作可操作性,由委机关处室、市道路运输局、市港航局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分别牵头对《条例》有关条款内容进行落实。

(一)政务环境部分

1.推行行政许可事项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规范、便捷的政务服务。

牵头部门:政务服务处

2.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将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对应责任等,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牵头部门:法规处

3.委机关部门、直属单位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创新创业、人才、产业等政策,应当依法公开,及时落实,并为市场主体提供解读、咨询服务。

牵头部门:办公室

4.依法取消、下放、合并行政许可等政务服务事项;依法取消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依据的证明材料;根据改革实践需要,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完善相对集中实施行政许可相关制度。

牵头部门:政务服务处

5.组织编制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规程和办事指南,明确政务服务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审查标准、办理程序和办结时限等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牵头部门:政务服务处

6.建立政务一网通平台,实行跨区域、跨部门政务数据共享,利用互联网端、移动终端、自助终端等智能化办事渠道,推动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程网上办理,并与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融合互通。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牵头部门:科技处

7.优化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减少办理环节。需要向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告知办理程序、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时限等内容的,应当一次性全部告知。对于依法不需要现场踏勘、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在办事窗口或者政务一网通平台一次性受理办结。

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材料;应当由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的信息,或者能够通过政务一网通平台提取、生成或者信息共享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供。

牵头部门:政务服务处

8.对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要求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虚假承诺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证明事项,应当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办理规定、监管规则、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申请人书面承诺达到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先行办理行政许可等相关事项。

牵头部门:政务服务处

9.在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阶段,实行联合审批;每个阶段确定一个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申请人在每个审批阶段按照规定填报一张申请表单,提交一套申报材料。

牵头部门(单位):建设管理处、铁路建设处、市港航局分别根据自身工作职责组织落实

10.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目录、程序、结果等信息,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并平等参与交易活动。

牵头部门(单位):建设管理处、铁路建设处、市港航局分别根据自身工作职责组织落实

11.按照规定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时向社会公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不得收取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得通过向企业摊派事项、提供服务或者开展达标评比活动等方式变相收取费用、增加企业负担。

牵头部门:财务处

(二)市场环境部分

12.市场准入实行负面清单制度,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未明确禁止进入的行业、领域和业务,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

牵头部门:政务服务处

13.促进和保障交通运输行业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不得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或者排斥条件。

牵头部门(单位):建设管理处、铁路建设处、财务处、市港航局分别根据自身工作职责组织落实

14.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不得随意改变依法作出的规划、行政决定等。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规划、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牵头部门:研究室、干部人事处、财务处

15.加强海港空港对内对外开放,推进铁路物流基地、港口物流枢纽、快递物流园区等物流中心建设。提升口岸枢纽货运服务功能,推动海港、空港、货运场站等货物信息开放共享,规范口岸经营服务性收费,优化港口物流流程,降低货物贸易物流成本。

牵头部门(单位):综合规划处、综合运输处、铁路建设处、财务处、市道路运输局、市港航局分别根据自身工作职责组织落实

(三)法治环境部分

16.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涉及行业规定或者限制性措施调整的,应当设置合理过渡期,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市场主体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对合理意见应当吸收采纳。

牵头部门:法规处、委机关相关处室

17.依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具有法定依据并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规范、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并予以公示。

牵头部门:法规处

18.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行政检查,应当建立随机抽查机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方式,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一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检查,应当合并进行。多个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检查的,应当明确由一个部门组织实施联合检查。实施行政检查,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牵头部门:法规处

19.对市场主体采取限产、停产等应急管理措施的,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并根据市场主体的具体生产经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牵头部门:安监处会同建设管理处、设施管理处、轨道交通处、铁路建设处、市道路运输局、市港航局从安全生产角度分别根据自身工作职责组织落实、科技处从环保角度根据自身工作职责组织落实

20.加强保密教育,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隐私和市场主体的商业秘密。

牵头部门:办公室

(四)人文环境部分

21.在交通运输行业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行为,依法治理不文明行为,提高全行业文明素质和文明程度。

牵头部门:研究室、组织处

22.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布局,推动区域交通一体化,健全立体式综合交通网络,优化城市交通出行结构,推动绿色交通发展,提升交通运输质量、效率、安全度、便捷度。

牵头部门(单位):综合规划处、综合运输处、轨道交通处、科技处、市道路运输局、市港航局分别根据自身工作职责组织落实

(五)监督保障部分

23.对全委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及时纠正。

牵头部门:政务服务处

24.建立健全投诉查处机制,通过便民服务专线、政务一网通平台等渠道,接受社会各界对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认真核查投诉举报事项,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回复。

牵头部门:政务服务处

25.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对市场主体信用进行监管,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按照有关规定编制联合奖惩措施目录,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联合奖惩目录内容,记录相关信用信息,共享联合奖惩信息,依法实施联合奖惩措施。

牵头部门:研究室

26.联系新闻媒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和典型案件予以曝光。

牵头部门:研究室

(六)法律责任部分

27.对具有《条例》明文规定损害营商环境情形的,由委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牵头部门:政务服务处、驻委纪检组、干部人事处

28.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推进改革、探索试验、敢于担当,但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者出现偏差失误,其工作未违反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义务性规定,符合国家、本市和我委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规定,未谋取私利且未损害公共利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

牵头部门:干部人事处

四、承担全市优化营商环境指标、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优化营商环境“综合立体交通指数”指标

对外交通便捷度,衡量指标主要为交通基础设施情况,包括机场(个数和名称)、港口(个数和名称)、客货运铁路站(特等站或一等站)、途径高速公路。

(二)推进指标落实的工作任务

1.梳理并明确机场、车站、铁路、高速公路的有关信息。对机场、铁路、港口、高速公路的设施量按照不同的类别分别进行统计汇总;将机场、铁路、港口、高速公路的运输生产情况按月进行统计;统计汇总全市客运总量和货运总量。

牵头部门:综合规划处

2.完善佐证材料和规划编制。协调有关部门将全市城市道路指标数据、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指标数据纳入《天津年鉴》中;将机场、港口、客货运铁路站、高速公路(途径城市设有收费站)及时纳入月度统计报表;将全市客运总量、货运总量等相关信息通过官方媒体、刊物、统计年报等进行统计公开;做好“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

牵头部门:综合规划处

3.推动机场、铁路、港口、高速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推进京津冀交通一体化建设,加快建设京滨、京唐城际,加快推进天津至北京新机场联络线、京沪高铁二通道(天津-潍坊-烟台铁路)、津承城际铁路相关工作;加快建设津石高速天津东段、津石高速天津西段;启动北疆港区C段自动化集装箱码头项目相关工作;配合市发改委、天津机场,推进机场三期扩建工程相关工作;完成五洲国际集装箱码头自动化改造,加快推进中国石化天津液化天然气(LNG)项目扩建工程(二期)码头工程、北京燃气天津南港LNG应急储备项目(码头部分)等京津冀能源供应保障工程相关工作;加快推进南港铁路等货运铁路建设;完善市域高速公路网,滨海新区绕城高速贯通工程、京津塘高速北辰开发区出口、津宁高速未来科技城出口等相关工作。

牵头部门:建设管理处、铁路建设处、市港航局

五、健全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络机制

委机关处室、直属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动向委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动态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二)建立协商机制

对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立即展开工作会议进行研究决定;对日常工作,委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每半年听取委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汇报,推动工作不断深入开展。

(三)建立情况通报制度

对工作取得的成绩、存在的不足以简报的形式在全委范围内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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