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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三重一大”决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天津政务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6-29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

“三重一大”决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司发〔2019〕34号

市监狱局、戒毒局,市司法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司法局“三重一大”决策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7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司法局“三重一大”决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水平,强化决策责任,保证决策质量,避免决策失误,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5〕6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市司法局党委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具有全局性、战略性特点,对本局、本系统建设和发展有着重大影响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条 重大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要求的重要工作部署;

(二)事关司法行政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规划和措施;

(三)全局性重要工作部署、年度工作计划;

(四)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事项、市部级重大先进典型推荐;

(五)制定拟订法律法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

(六)重大事故责任的追究;

(七)市监狱局、戒毒局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八)报请上级决定的事关工作全局的重要事项;

(九)审计、巡视巡察、督察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十)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

(十一)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二)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要干部任免包括下列事项:

(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市司法局党委管理干部的任免;

(二)后备干部的确定;

(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四)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包括下列事项:

(一)市司法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中长期建设总体规划、设计;

(二)市司法局机关及直属单位50万元以上建设工程项目;

(三)市司法局直属单位大宗国有资产出租、出让和大额度捐赠;

(四)市监狱局、戒毒局大宗国有资产出让以及监所撤销、

新建、迁建等重大项目;

(五)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包括下列事项:

(一)市司法局机关年度部门预算和决算;

(二)市司法局机关部门预算未细化至具体用途或使用单位,且单项支出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资金安排(建设工程项目除外);

(三)市司法局机关资金预算为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国有资产采购事项;

(四)市司法局机关一次性处置国有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处置方案;

(五)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主体是局党委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

第八条 重大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决策全过程。

第九条 “三重一大”决策及执行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二)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当按照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方式进行,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三)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四)集体决策原则。应当按照决策前调研、会前沟通、集体讨论形式进行,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以个别商议替代会议讨论,不得以会前沟通、领导传阅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

(五)实行“不得直接分管部分工作”制度。即主要领导不得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财务、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物资采购和其他不宜直接分管的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的管理体制。

(六)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于需要报请上级批准或知晓的“三重一大”事项及其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或者报告。

第十条 “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一)提出决策建议。

1.市司法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全局各部门、各单位均可提出“三重一大”决策建议。决策建议提出前,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部门,决策承办单位、部门负责重大决策草案的拟定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部门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部门。局领导认为需由集体决策的事项,责成办公室和相关单位、部门提出决策建议。

2.对列入“三重一大”决策的议题,应形成阶段议题计划,特殊事项也可确立单项议题计划。

3.凡经领导班子成员商定的“三重一大”决策议题,不得随意取消或更改,特殊情况需作调整的,必须征求领导班子成员意见并说明理由;临时动议的决策事项,预先要征求领导班子成员意见;遇紧急重大事项或突发重大事件,主要领导可先决策处置,事后向领导班子成员说明。

(二)拟定决策方案。对已确定的“三重一大”决策议题,决策承办单位、部门应根据决策目标的要求,拟定详尽、完备的决策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存在争议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决策方案备选。

(三)公众参与。对提交“三重一大”决策的事项,决策承办单位、部门要根据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对涉及公众利益的决策事项,可采取问卷或民意调查、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公示、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听取各界人士特别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认真研究,合理采纳,及时反馈。

(四)专家论证。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民计民生重大利益的决策事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以及决策方案涉及的重大、疑难问题,决策承办单位、部门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专家和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并提出可行性分析报告。

(五)风险评估。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群众利益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其他重大损失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部门应当针对决策事项特点,依托有关专家或专业机构,综合分析决策事项可能存在的各方面风险,预测风险后果。风险评估应当形成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以便于针对不同风险采取应对措施。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决策的重要依据,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六)合法性审查。对拟列入集体决策的重大决策事项,原则上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由决策承办单位、部门将决策草案提交法制部门,对决策主体、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决策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集体讨论决定

1.以市司法局党委会、局长办公会形式进行集体讨论,出席人数必须达到法定人数。

2.集体讨论由市司法局主要领导主持或主要领导委托其他领导同志主持,会议按照决策承办部门对决策事项予以说明、有关部门报告审查审核意见、集体讨论、决策决定的程序进行。

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或者建议。

局党委书记、局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当在班子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一个发表意见,并根据讨论情况,做出相应决定。局党委书记、局长拟作出的决定与班子其他成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3.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安排专人负责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承办单位、部门要起草决策会议纪要,送市司法局办公室编发,要建立重大事项决策案卷,将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的各类文件、记录及重要资料归入重大事项决策案卷。

(八)决策执行、反馈与调整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分管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或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牵头组织实施,市司法局办公室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台账。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作出后,决策承办单位、部门要针对决策事项特点,制定具体的跟进、反馈计划,及时通报决策执行情况。

3.“三重一大”事项执行中发现的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反映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部门要进行调查分析,查清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及时予以反馈。

(九)关于重要干部的任免

重要干部的任免,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程序。

(十)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拟办机制,由市局办公室对承办单位部门提出的“三重一大”决策申请审议事项,进行程序审核。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决策监督检查

(一)组织实施的领导应当抓好落实,并及时向领导班子或主要领导报告执行情况。

(二)市司法局办公室对“三重一大”决策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督促落实。

(三)市司法局审计部门要将涉及资金运行的“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列入审计工作的重要内容。

(四)对特别重大事项,市司法局应成立专项监督检查组,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

(五)“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列入年度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纳入巡察的重要方面,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评先评优、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

(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1.违反决策程序,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2.以会前沟通、文件传阅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或虽经集体决策,但违反决策程序未反映与会人员真实意愿的;

3.在“三重一大”决策和执行过程中提供的事实和依据有重大差错的;

4.擅自改变、错误执行或拒不执行集体决策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特殊情况下临时动议决策或者变更决策,事后未及时补办决策程序或未及时报告的;

6.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造成重大损失的;

7.其他违反“三重一大”决策的情形。

(二)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于追究。凡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发生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不论职务和岗位发生何种变化,都要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三)实施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市监狱局、戒毒局,市司法局直属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市司法局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6月21日市司法局印发的《天津市司法局“三重一大”决策实施办法》(津司发〔2017〕1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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