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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有关政务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6-29

关于印发有关政务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医保局发〔2019〕55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局属单位,有关单位:

为深入做好医疗保障“放管服”改革工作,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按照市委市政府“一制三化”改革精神,我局制定了《医疗保障经办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和《药品配送企业备案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医疗保障经办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

2. 药品配送企业备案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

 

 

2019年1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医疗保障经办事项事中事后监管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津党办发〔2018〕25号)要求,加强医疗保障经办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医疗保障经办事项监管责任主体为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具体监管职责由具体事项承办单位负责。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医疗保险就医登记、医疗保险关系转移、个人账户管理、生育保险待遇登记、医疗(生育)保险待遇申报事项及其子项。

第四条 医疗保障经办事项事中事后监管遵循合法性、公开性原则,遵守“双随机、一公开”要求。

第五条 医疗保障经办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对象为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服务医师(药师)和参保人员。

第六条 医疗保障经办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医疗保障领域年度监管计划、医保服务协议、违法违规线索等随时开展。

第七条 开展医疗保障经办事项事中事后监管,采取日常巡查、突击检查、飞行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监管组织方式。

第八条 开展医疗保障经办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应制定必要的工作方案,组织有力的检查队伍,提前收集、整理、分析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政策法规、数据信息,准备执法文书、执法装备等,保障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第九条 开展医疗保障经办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实施,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1.出示证件;

2.说明来意;

3.现场监管。包括听取情况介绍、检查相关资料、进行现场查验、填写现场检查记录等;

4.结果反馈。检查结果根据检查情况可当场反馈,也可做出处理处罚决定后反馈。

第十条 通过医疗保障经办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查处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以及医保服务协议约定条款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天津市医疗保障局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药品配送企业备案事项事中事后监管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津党办发〔2018〕25号)要求,做好“放管服”改革,加强医疗保障政务服务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切实保障药品的质量、安全和供应,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医疗保障药品配送企业备案事项监管责任主体为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具体监管职责由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负责。

第三条 药品配送企业备案事项事中事后监管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取得我市药品集中采购配送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 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依据相关法定机关发布的证照收回公告,随时开展检查。

第六条 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依据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吊销、收回等公告,对取得相关企业情况进行监管。

第七条 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对于第六条所列证书吊销、收回的企业,暂停其在我市药品集中采购配送资格。相关信息通过天津市医药采购应用管理综合平台发布。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天津市医疗保障局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文章关键字: 事项 医疗 事中 细则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