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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

来源 :天津政务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04-14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立法计划》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突出重点领域立法,着力提高立法的质量和效率,以高质量立法推动高质量发展。通过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不断完善制度体系,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为全面提高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治理能力和水平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二、工作要求

(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立法实践、推动立法工作。将党的领导贯彻到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凡重大立法事项和立法涉及的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以及需要由市委审定的立法中的重大问题,要按照规定向市委请示报告,确保政府立法的正确政治方向。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立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紧扣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人民群众关切,有效回应人民群众对立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盼。将着力点更多放在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制度性突出问题上,放在更好适应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上,使每一项立法都能够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经得起实践检验,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坚持立改废释并举。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对于实践经验比较成熟的,及时启动相关立法程序。对与上位法相抵触、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制度规定,及时启动修改、废止程序。通过立法凝聚社会共识、推动制度创新、引领改革发展,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为本市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四)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加强和改进立法调研工作,把调查研究作为必经环节。科学分析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积极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市政府法律顾问和智库专家作用,保证制度设计的专业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坚持开门立法,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健全公众意见采纳反馈机制。坚持法制统一原则,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避免越权立法、重复立法。

(五)坚持统筹协调推进。牢牢把握加速提质增效目标,全面加强政府立法。完善立法机制,优化立法程序,坚持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结合。在重大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的,起草部门要提出处理意见,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市司法局要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起草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健全长效对接机制,并跟踪了解各部门立法进度情况。

(六)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统一。采取有效措施着力解决立法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对于市委、市政府高度关注和改革发展稳定亟需、人民群众迫切期盼的立法项目,组成工作专班集中攻坚,确保高质量完成年度立法工作任务。对列入计划的审议项目,各起草部门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进度、落实责任,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部门立法工作负总责,带头抓部署、抓协调、抓督办。不能按时完成起草任务的,要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说明;不符合要求的草案送审稿,由市司法局退回起草部门重新研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任务,需要对立法项目进行调整的,有关部门要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4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立法计划

第一部分 地方性法规立法项目

提请审议项目(共13项)

序号

法规名称

起草单位

审议时间

1

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

市发展改革委

3月

2

天津市推进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建设条例

市交通运输委

市发展改革委

5月

3

天津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市卫生健康委

5月

4

关于天津市契税适用税率和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

市财政局

5月

5

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7月

6

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市发展改革委

7月

7

天津市中医药条例

市卫生健康委

7月

8

天津市消防条例(修改)

市应急局

市消防救援总队

7月

9

天津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市农业农村委

7月

10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修改)

市城市管理委

9月

11

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修改)

市科技局

9月

12

天津市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若干规定

市发展改革委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市水务局

11月

13

天津市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市市场监管委

11月


第二部分 市政府规章立法项目

一、提请审议项目(共6项)

序号

规章名称

起草单位

审议时间

1

天津市行政调解规定

市司法局

6月

2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理规定(修改)

津南区人民政府

7月

3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市公安局

8月

4

天津市地震预警管理办法

市地震局

9月

5

天津市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市交通运输委

10月

6

天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市应急局

10月

二、预备提请审议项目(共8项)

序号

规章名称

起草单位

1

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修改)

市市场监管委

2

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修改)

天津海事局

3

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规定

市人社局

4

天津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市医保局

5

天津市控制地面沉降管理办法(修改)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6

天津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市城市管理委

7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修改)

市城市管理委

8

天津市行政裁决程序规定

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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