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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实施承诺制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12-22


各区发展改革委、区政务服务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本市“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高项目审批服务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津党办发〔2018〕28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市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实施承诺制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2月3日

附件

市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实施承诺制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本市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精神,根据《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津党办发〔2018〕28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在法定权限内办理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合理用能审查以及进口设备免税的确认,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对项目审批事项另有规定,无法实行承诺制审批方式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谁申请、谁承诺、谁兑现、谁负责”原则推行承诺审批制度,探索建立“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有惩戒”的新型政府管理模式。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承诺制包括告知承诺制和信用承诺制。

告知承诺制是指项目申报单位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及相应后果,市发展改革委不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相关审批材料,依据书面承诺当场或在承诺审批时限内办理相关事项的机制。

信用承诺制是指具有良好信用状况的项目申报单位,在不能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情况下,向市发展改革委作出在一定期限内补齐全部申请材料并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承诺,市发展改革委当场或在承诺审批时限内办理相关事项的机制。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通过市信用信息平台查询项目申报单位信用状况,对不存在《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十二条所列举的失信信息的项目申报单位,可以按照承诺制方式受理其项目核准、备案、合理用能审查以及进口设备免税的确认的申请。

第六条 对实行承诺制审批的企业投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应当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如下内容:

(一)事项办理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内容;

(二)事项办理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项目申报单位提交材料的名称和方式;

(四)项目申报单位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选择承诺制审批方式办理相关事项的,应当从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天津网上办事大厅或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承诺书样本,对下列内容作出书面承诺:

(一)已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事项办理的有关要求,对有关规定的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理解;

(二)自身能够满足办理该事项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对于尚未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及附件,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修改完善,并符合法定形式和标准;

(四)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五)所提供的纸质申请材料和电子申请材料内容完全一致;

(六)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七)对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或超越行政审批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与市发展改革委无关,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承诺,被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后果,愿意自行承担。

第八条 承诺书由项目申报单位填写并予签章,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将承诺书与项目申请材料及附件一并提交给市发展改革委。

第九条 进口设备免税的确认、外商投资合资合作项目的核准、一般社会投资项目备案可实行告知承诺。项目申报单位可以用“承诺书”代替项目备案证明、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中方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项目备案申请表等材料,由市发展改革委自行核实后,办理相关事项。

第十条 具有良好信用状况的项目申报单位,在申请项目核准或合理用能审查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实行信用承诺。市发展改革委应在承诺审批时限内办理相关事项。

(一)项目核准。在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确定的前提下,只要项目申报单位自作出承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未评审的核准报告按照市发展改革委意见进行修改,评审的核准报告按照专家评审意见进行修改,补充提交修改后的核准报告。

(二)合理用能审查。项目单位提交项目节能报告评审申请表、节能报告、分析评估意见后,在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评价已核定的前提下,项目单位承诺60个工作日内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和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并补充提交修改后的节能报告。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如遇有特殊情形,在承诺书约定期限内不能兑现承诺的,可以提出书面延期承诺申请并经市发展改革委法定代表人批准同意,可再延期20个工作日,到期仍不能兑现的,市发展改革委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承诺规定期限内提交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的,市发展改革委不再换发批文。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不选择承诺制审批方式的,市发展改革委应当依法依规办理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事项。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依法对本部门办理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合理用能审查以及进口设备免税的确认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依法作出承诺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核查监管工作,对项目申报单位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并于5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向市发展改革委作出承诺之日起至补交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期间,项目申报单位对依据审批决定发生的行为给第三方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项目申报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的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市发展改革委应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活动,且整改期限不可超出作出承诺审批后的60个工作日;整改后或到达上述指定期限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市发展改革委依法撤销对相应事项作出的行政审批决定并限制其享有承诺制审批便利化措施的权利。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承诺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或提交的申请材料仍不符合要求,市发展改革委依法撤销对相应事项作出的行政审批决定并限制其享有承诺制审批便利化措施的权利。

第十九条 对项目申报单位承诺内容之外的情况或未采取承诺制办理的项目,具有监管职能的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及我市相关规定开展监管工作。

第二十条 区发展改革委、区政务服务办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6日起施行,2024年12月5日废止。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2月6日印发


文章关键字: 项目 单位 承诺制 事项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