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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财政补助乡村振兴示范村和经济薄弱村资金管理的通知

来源 :市财政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2-08-02

各涉农区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市乡村振兴局):

根据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天津市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实施方案》(津农组发〔2021〕9号)和《天津市扶持经济薄弱村发展实施方案》(津农组发〔2021〕5号)精神,现就加强财政补助乡村振兴示范村和扶持经济薄弱村资金管理通知如下。

一、财政补助标准

(一)示范村标准。对《天津市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实施方案》确定的乡村振兴示范创建村(下称示范村),市财政分年度量力而行安排资金支持100个示范村,且对每个村按500万元予以补助。同时对示范村中已享受市财政补助2019-2022年人居环境整治示范村资金的,其资金(每村最高400万元)统筹计入示范村补助资金标准之内,市财政对应安排差额标准部分。为调动各方建设示范村的积极性,对吸引社会资本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示范村,市财政分别按照吸引社会资本实际投资总额的15%(对远郊五区)和10%(其他涉农区)予以补助,且市财政对上述每村补助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上述所称社会资本界定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和《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规定执行,即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的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除外)。吸引社会资本认定时间从印发《天津市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实施方案》(2021年12月25日)开始,到示范村创建完成为止。

(二)薄弱村标准。对《天津市扶持经济薄弱村发展实施方案》识别为经济薄弱村扶持对象(下称薄弱村),市财政按照村均100万元标准安排8亿元支持800个薄弱村产业发展,并鼓励各区结合实际安排资金予以叠加支持。

二、资金支持范围

(一)示范村资金。用于支持各涉农区人民政府审定并报市农业农村委(市乡村振兴局)备案的示范村创建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内容。

(二)薄弱村资金。由远郊五区围绕薄弱村产业发展总体目标和有关要求统筹使用,并按市扶持发展办《关于扶持经济薄弱村产业发展实施方案》(津扶组办发〔2021〕1号)执行。

三、预算管理程序

市农业农村委(市乡村振兴局)每年9月30日前汇总各涉农区示范村、薄弱村项目建设进展和完成投资情况,并依上述补助标准研究提出下一年度补助资金分配建议和绩效目标,报市财政局。对未通过市级验收被取消创建资格的示范村,通过财政年度结算等途径收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财政补助示范村、薄弱村的资金分别纳入我市农村社会发展“大专项”和农业生产发展“大专项”统一管理。

四、资金绩效管理

市农业农村委(市乡村振兴局)按照《天津市市对区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津财绩效〔2020〕17号)等规定组织各涉农区设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并将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适时组织开展财政评价,并结合评价结果确定下一年度补助资金分配。

五、各方监管责任

市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的预算审核、下达以及推动绩效管理等工作。市农业农村委(市乡村振兴局)负责项目调度、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对项目建设缓慢或绩效目标严重偏离的项目,采取现场督促、发函催办、约谈提示、全市通报等措施进行整改;严格组织开展项目资金审计、验收等工作,为安排预算提供依据。各区财政局要认真做好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工作,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各涉农区、各部门、各方面要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做好资金审计、检查等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各级财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以及资金使用单位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纪依规依法进行处理。

2022年6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文章关键字: 示范村 资金 乡村 财政 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