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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天津政务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2-08-22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11日

天津市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实施方案

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是助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支持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推动商事制度改革,降低行政监管成本,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充分运用大数据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加强对我市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认真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十届十次、十一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天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和《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数据开放为抓手,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优化投资服务和营商环境,促进“信用天津”建设,推动形成新时期天津诚信文化和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良好氛围。

(二)主要目标。提高大数据运用能力,增强政府服务和监管的有效性。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和监管效率,降低服务和监管成本。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构建全方位的市场监管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运用大数据提高为市场主体服务水平。

1.实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进天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统一代码制度,实现代码管理从多头到统一转变、资源从分散到统筹转变、流程从脱节到衔接转变,为转变政府职能、提升行政效能、减轻法人和其他组织负担奠定基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市编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017年底前完成)

2.依托全市电子政务外网,运用大数据推动行政管理流程优化再造,建立完善天津市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通过网上登记、排队预约的服务方式,实现非涉密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一口进件、牵头负责、集中受理、并行审批、一口出件、信息共享、透明公开”,并逐步与市有关部门横向联通,与国家、各区平台纵向贯通。(市审批办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持续实施)

3.利用8890便民服务平台收集市场信息,并利用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公示、政策咨询等信息服务。(市审批办、市委网信办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持续实施)

4.建立在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使用信用信息或信用报告的工作机制。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实行行业分类监管,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重点支持等“绿色通道”激励政策。(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负责,2017年底前完成)

5.运用大数据技术,逐步改进经济运行监测预测和风险预警,把握全市经济运行的基本态势和发展趋势,并适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合理引导市场预期。(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持续实施)

6.引导专业机构和行业组织运用大数据完善服务。支持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融资租赁、小额贷款公司、担保等专业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运用大数据为企业提供服务,引导其由政府导向为主转向以市场、社会导向为主,提高其服务社会、服务经济的能力。(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天津保监局、市审批办、市金融局、市民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持续实施)

(二)运用大数据加强和改进市场监管。

1.制定完善监管规章,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汇总整合和关联分析有关数据,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丰富检查、抽查等监管手段,充分利用大数据进行实时监督,提升政府科学决策和风险预判能力,防控虚假诈骗行为。(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持续实施)

2.在办理行政许可等环节全面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信用承诺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市审批办会同各审批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017年底前完成)

3.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制定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管理办法,建设联合惩戒信息化平台,并与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中心建立共享交换机制,向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息。(市市场监管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市人力社保局、天津海关、市金融局等有关部门参加,持续实施)

4.加强和完善监管平台、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将申请人良好的信用状况作为行政许可的参考条件。(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持续实施)

5.建立产品信息溯源制度、重点产品分类监管制度,加强对食品、药品、农产品、日用消费品、特种设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重要产品的监督管理,利用物联网、射频识别等信息技术,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市市场监管委、市商务委、市委网信办、市农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017年底前完成)

6.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督管理,加强电子商务信息采集和分析,指导开展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推广应用网站可信标识,推进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环境建设。健全权益保护和争议调处机制。(市市场监管委、市商务委、市委网信办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持续实施)

(三)推进政府和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

1.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发力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市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持续实施)

2.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对市场主体登记信息、行政备案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业绩情况信息等基本信用信息以及企业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市市场监管委牵头,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持续实施)

3.建设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中心,并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互联互通。(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持续实施)

4.依托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中心,完善“信用天津”门户网站。完善网站社会信用政策对外发布、信用成果对外展示、信用信息对外查询功能。(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持续实施)

(四)提高政府运用大数据的能力。

1.实现电子政务外网应用全覆盖,为各区、各部门履职提供服务。推进全市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各领域业务信息资源库建设,提高政务信息化水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分年度推进实施,2020年底前基本建成)

2.加强对市场主体相关信息的记录,形成信用档案。对失信市场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中心。(市市场监管委牵头负责,持续实施)

3.逐步建立政府信息资源管理体系。指导各部门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加强政府信息标准化建设和分类管理,加快建立健全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标准,依法推进政府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等环节的分类管理。各区因地制宜统一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力量,统筹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政府信息资源。(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020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4.向社会力量购买大数据资源和技术服务。各区、各部门充分利用市场机构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技术、信息资源整合开发和服务等方面的优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约定、依法提供等方式,加强政府与企业合作,为政府科学决策、依法监管和高效服务提供支撑保障。(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

(五)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化征信服务。

1.推动征信机构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支持征信机构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深入合作,依法开展征信业务,逐步建立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对象的征信系统,依法采集、整理、加工和保存在市场交易和社会交往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建立起全面覆盖经济社会各领域、各环节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017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2.鼓励征信机构开展专业化征信服务。引导征信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创新信用服务产品,进一步扩大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及银行、证券、保险、担保、小额贷款、典当、保理、融资租赁等领域的应用。(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天津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017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3.大力培育发展信用服务业。鼓励发展信用咨询、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等信用服务业。对于符合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和我市关于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加强信用服务市场监管,进一步提高信用服务行业的市场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017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三、加强实施保障

各相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我市的决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有重点、有步骤地抓好落实,协同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分解工作目标,明确时间节点,落实责任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加强对本方案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加强政策支持。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认真落实和完善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的财税、金融、产业、人才等各项政策,推动大数据产业加快发展,为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营造良好政策环境,提供政策支持。(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委网信办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017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三)完善管理制度。落实国家规范电子政务、信息安全以及保护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方面的制度,落实《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制度,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分类、发布和使用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市市场监管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等部门会同市法制办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017年底前完成)

(四)完善标准规范。组织开展大数据标准研究,制定我市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领域的大数据技术标准、应用标准和管理标准。加快制定政府信息采集、存储、公开、共享、使用、质量保障和安全管理的技术标准,引导建立企业间信息共享交换的标准规范,促进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市市场监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委网信办、市统计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020年前分步出台并实施)

(五)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加强对涉及政府安全重要数据的管理,加强对大数据相关技术、设备和服务提供商的风险评估和安全管理,有效保障信息安全。加大网络和信息安全技术研发和资金投入。采取必要的管理和技术手段,切实保护政府信息安全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信息安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委网信办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017年底前完成)

(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鼓励高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企业培养跨界复合型、应用创新型大数据专业人才,完善大数据技术、管理和服务人才培养体系。加强政府工作人员培训,增强运用大数据能力。(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委网信办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持续实施)

(七)推动实施大数据示范应用工程。加强大数据关键核心技术的攻关,保障关键技术的领先水平。在工商登记、统计调查、质量监管、竞争执法、消费维权等领域率先开展大数据示范应用工程,实现大数据汇聚整合。在宏观管理、税收征缴、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健康医疗、劳动保障、教育文化、交通旅游、金融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工业制造、现代农业、商贸物流、社会综合治理、收入分配调节等领域实施大数据示范应用工程。(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委网信办会同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2020年前分年度取得阶段性成果)

文章关键字: 市场 信息 信用 政府 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