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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17〕27号)

来源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2-08-22

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特别是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基础,以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为重点,以信用信息公示和共享交换为抓手,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体制机制,促进失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营造向上向善、诚信互助的社会风尚。

(二)建设目标。按照“合法性原则、信息共享原则、联合惩戒原则和政府主导、社会联动原则”,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到2018年,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能力显著增强,执行联动体制便捷、顺畅、高效运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更加科学、完善,失信被执行人界定与信息管理、推送、公开、屏蔽、撤销等合法高效、准确及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等各类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互联共享,以联合惩戒为核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高效运行。有效促进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执行难问题基本解决,司法公信力大幅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推进,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

二、加强联合惩戒

(一)联合惩戒措施。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目录制度,定期发布、动态调整。制定惩戒措施,明确任务分工,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任职资格限制,准入资格限制,荣誉和授信限制,特殊市场交易限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协助查询、控制及出境限制,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加大刑事惩戒力度,鼓励其他方面限制十一个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开展联合惩戒工作。各联合惩戒单位要按照《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惩戒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任务分工要求,扎实开展联合惩戒工作。《目录》中未列明具体事项的,各联合惩戒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联合惩戒程序。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工作以天津市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以下简称“联合监管系统”)为枢纽开展,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1.市市场监管委负责统筹协调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工作,完善联合监管系统,开发自然人联合监管子系统,负责联合监管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工作情况。

2.信息推送。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并确保名单信息准确规范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明确联合惩戒单位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推送至联合监管系统。

3.实施惩戒。相关联合惩戒单位通过联合监管系统实时接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自收到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本系统、本行业有关单位开展联合惩戒工作,并及时将惩戒结果信息反馈至联合监管系统。有条件的单位要将信息自动嵌入本单位的办公管理系统实施惩戒。

4.解除惩戒。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失信被执行人认定后,应当及时将名单解除信息推送至联合监管系统。相关联合惩戒单位实时接收名单解除信息,并及时解除惩戒措施。

5,信息共享。市发展改革委通过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以下简称“共享交换系统”),及时从联合惩戒系统自动抓取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结果信息。定期将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结果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并将有关信息依法在“信用天津”网站、“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

三、完善制度机制

(一)进一步提高执行查控工作能力。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快推进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设、拓展执行查控措施、完善远程执行指挥系统,进一步提高执行查控工作能力。各联合惩戒单位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失信被执行人的土地、房产、存款、证券、股权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车辆等主要财产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市高级人民法院牵头负责,各联合惩戒单位参加)

(二)进一步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完善名单纳入制度,并确保名单信息准确规范。要建立风险提示与救济机制,完善惩戒解除措施。要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应当纳入而不纳入、违法纳入以及不按规定屏蔽、撤销失信名单等行为追究责任。(市高级人民法院牵头负责)

(三))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与共享。各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有关要求,将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信息列入政务公开事项,依据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对失信被执行人依法开展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各区各部门之间要进一步打破信息壁垒,实现信息共享,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共享交换系统,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有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社会信用档案制度,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重要信用评价指标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各区政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进一步完善党政机关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制度。加快推进与执行相关的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及废止工作,及时将加强执行工作、推进执行联动、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加强联合惩戒等工作法律化、制度化,确保法律规范的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研究制定律师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法规,支持律师协助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报告的有关信息,依法为律师查询上述信息提供便利。(市司法局负责)

进一步加强协助执行工作。严格落实执行工作综治考核责任,强化对党政机关干扰执行的责任追究。(市综治办牵头负责,市高级人民法院参加)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保障。建立天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动机制,统筹协调推进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成立联合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牵头,负责具体组织、推动工作,成员单位包括市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各部门、各区政府负责本领域本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按照责任分工,成立专门工作班子,提出本部门本区的工作措施。(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牵头负责,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市场监管委、市金融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文明办等部门和各区政府参加)

(二)加强技术保障。加快建设完善联合监管系统、共享交换系统等信用信息系统,实现各类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及时将有关信用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加快推进各联合惩戒单位信息传输专线、存储设备等硬件建设和软件开发,加强设备、技术等方面保障。(各联合惩戒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人才、资金保障。各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要求,强化执行机构职能作用,配齐配强执行队伍,大力推进执行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将信息传输共享、信息系统硬件建设、软件程序开发等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工作涉及的经费纳入市、区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负责)

(四)加大宣传力度。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信用惩戒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依法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受惩戒情况等公之于众,形成舆论压力,扩大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影响力和警示力。(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

附件: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惩戒目录

文章关键字: 被执行人 信息 信用 系统 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