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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试行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档案验收承诺制的通知

来源 :天津政务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5-14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试行建设工程

竣工验收档案验收承诺制的通知

 

机关有关处室,各区分局: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信用承诺办法(试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确保审批制度改革期间的建设工程档案归集完整,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并联审批工作要求,现将推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档案验收承诺制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签订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承诺书

机关有关处室,各区分局依据《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信用承诺办法(试行)》《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档案验收承诺审批和事中事后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发放《城建档案报送责任告知书》,建设单位须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档案验收承诺书》,以承诺制审批方式发放《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证》,并备注承诺制审批和相关工作要求。

二、履行档案验收及事后档案监管

(一)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档案验收承诺书》开展档案验收,待竣工备案完成后,再进行建设工程档案的移交工作。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建设单位须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完成档案报送与移交。因此,各级行政监管部门需在联审平台上定期查验督办,建立黑、红名单管理制度,对未完成档案移交的建设单位定期进行催办,对违反承诺的建设单位依法依规予以惩戒。

 

附件:1.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档案验收承诺审批和事中事后实施细则(试行)

2.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告知书

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档案验收承诺书

 

 

2019年1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档案验收承诺审批

和事中事后实施细则(试行)

 

依据《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信用承诺办法(试行)》和《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公共利益等建设工程项目除外。

第二条【提交材料目录】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档案验收事项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档案验收申报表

(二)天津市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清单

第三条【适用范围】符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档案验收条件的事项可实行“容缺后补”的方式实施。

“容缺后补”材料是天津市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清单。

第四条【办理程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档案验收承诺审批按照下列步骤办理:

(一)承诺。建设单位提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档案验收前,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档案验收承诺书》并签字或盖章。档案移交承诺时限为自该建设项目完成竣工验收之日(以竣工备案之日计算)起六个月内。

(二)办理。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收到经签章的承诺书后,通过天津市政务服务系统比对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对未列入黑名单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提交的材料,经审核无误的,即时受理申请事项,当场做出准许决定。

(三)履诺。建设单位按照承诺书约定要求和期限补齐天津市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清单。

(四)采信。行政审批部门将承诺书纳入建设单位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信用分类监管、企业诚信记录认定的参考。

第五条【监管主体】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档案日常监管工作。

第六条【监管方式和内容】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切实履行城建档案管理职能,及时做好在建工程档案的催交追交工作,保证建设工程档案归集与建设工程同步进行。

第七条【举报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逾期未按照相关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可以向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举报投诉。

第八条【诚信管理】建立企业和企业家诚信档案,如发现建设单位未按承诺在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后六个月内补交天津市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清单的,将申请单位(含壳公司的母公司)的失信行为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管理信息平台,并归集至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奖惩监管系统,按照“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原则实施联合惩戒;将失信承诺人失信行为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对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九条【施行时间】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档案验收承诺书

 

本单位(人)于    年  月  日就               项目向贵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由于    建设工程项目尚未竣工   ,现在无法提供 《天津市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清单》 。就有关事宜承诺如下:

1.我(单位)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将建设项目形成的建设工程档案,按《天津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程》的要求,移交至城建档案馆,将《天津市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清单》送达贵部门。

2.本单位(人)已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项公共服务的有关要求,对有关规定的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理解,承诺自身能够满足办理该事项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3.本单位(人)承诺对建设项目形成的工程文件(纸质、电子、声像)归档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在归档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安全保密管理要求,确保归档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可用,严防失密、泄密;

4.本单位(人)承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5.本单位(人)承诺所提供的纸质申请材料和电子申请材料内容完全一致。

6.本单位(人)承诺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7.本单位(人)承诺在不符合上述公共服务条件时,不从事相关的活动。

8.本单位(人)承诺对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或超越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与审批机关无关,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承诺,被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后果,愿意自行承担。

9.本单位(人)如违反承诺事项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0.本单位(人)承诺以上陈述真实、有效,是本单位(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和申请人各执一份。

 

承诺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

 

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告知书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确保建设工程档案完整准确、及时报送,对贵单位做如下责任告知:

一、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需履行的责任

1.负责工程建设文件归档工作的统一管理。对本单位有关业务部门和各参建单位的工程文件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工程文件收集整理工作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

2.报送的建设工程档案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符合技术规定,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3.需参加由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组织的培训,培训日期为3月21日6月21日9月21日12月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工作日)上午9时。

4.按照《天津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程》的要求,将纸质、声像(照片、录像)、电子等各种载体的工程档案整理合格,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二、违约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24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向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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