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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

来源 :天津政务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5-14

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

委员会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

市公用事业局,委机关各处室、市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为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2019年1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城管监〔2019〕137号),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天津市政府门户网站或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窗口公开的方式,将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形成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时限要求、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示,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市公用事业局、委机关相关处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及委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审批窗口应当在涉及我委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单位职责。委及市公用事业局的职责、权限及内设机构的职责分工、办公联系方式等;

(二)执法队伍。执法人员的姓名、性别、执法证编号等基本信息;

(三)执法依据和权限。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和自由裁量基准,明确执法类别、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等内容;

(四)执法程序。执法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并逐项制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流程图;

(五)行政许可服务指南。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构、实施主体、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承诺时限、审查方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投诉举报方式和途径、办理时间、办理地点、咨询电话等内容;

(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和频次等内容;

(七)行政收费目录清单。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对象、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内容;

(八)救济方式。包括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以及救济途径;

(九)监督举报。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等内容;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配备制式服装、执法标识有关规定的要求,委属各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七条  对外服务窗口应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各类减、免、缓、征的条件、标准和审批或者办理程序。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  市公用事业局、政务服务处、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作出的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申请人名称、许可事项、有效期限和作出许可机关名称、作出许可决定时间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地址、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救济途径、作出处罚决定书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间、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强制执行。当事人名称、地址、违法事实、强制执行依据、强制执行内容、强制执行日期、救济途径及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机关、日期等;

(四)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名称、地址、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查封扣押对象、查封扣押时间、救济途径及作出查封扣押决定机关、日期等;

(五)行政收费。收费对象、收费事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机关等;

(六)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内容、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等。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上级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对前款第(二)、(三)、(四)项情形,应当经委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一条  委行政执法公示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网络平台主要包括市政府门户网站、市城市管理委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统、微信、短信、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

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

第四章 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  人事教育处负责组织市公用事业局、政务服务处、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编制《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类别、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等事前公开内容,经市司法局审核后在委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执法监督处负责组织市公用事业局、政务服务处、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报市市场监管委审核后在委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市公用事业局、政务服务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负责编制行政许可和行政检查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经委领导审定后在委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并经执法监督处报市司法局备案。

第十五条  市公用事业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行政征收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经委领导审定后在委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并经执法监督处报市司法局备案。

第十六条  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经委领导审定后在委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并经执法监督处报市司法局备案。

第十七条  市公用事业局、政务服务处负责编制行政许可服务指南,在网上办事大厅和委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市公用事业局负责编制《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行政收费目录清单》,经委政策法规处审核,并报委领导审定后在委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人事教育处牵头,组织市公用事业局、政务服务处、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编制《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执法人员清单》,经委领导审定后在委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条  办公室(信访办)负责编写信访投诉举报服务指南,经委领导审定后在委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新颁布、修改、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委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由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结果)的承办单位或部门按照规定的要求及时在委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行政执法部门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示满5年(行政相对人为自然人的,公示满2年)的,由原承办单位或部门牵头,委办公室(信访办)配合,及时从委门户网站上撤下公示信息。

已经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由原承办单位或部门牵头,委办公室(信访办)配合及时从委门户网站上撤下公示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不准确的,可以申请更正,由原承办单位或部门牵头,委办公室(信访办)配合,及时予以更正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二十六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市公用事业局、委机关相关处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要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单位、本部门执法公示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对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应当由政策法规处进行内部审核,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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