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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金融局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黑名单”制度》的通知

来源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5-14

一、实施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注册在我市的融资租赁公司。

二、实施原则

市金融局负责本行政辖区内“黑名单”制度建立和实施工作,制定纳入“黑名单”公司标准、约束措施和惩戒制度,在门户网站上发布“黑名单”公司相关信息。

“黑名单”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尺度,市金融局应当及时地将符合情形的融资租赁公司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三、列入“黑名单”的情形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融资租赁公司列入“黑名单”:

(一)已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成立时间一年以上、注册资金实缴为零、无纳税记录且未登录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相关数据。

(三)通过在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或市区金融工作部门、市场监管部门预留的电话无法取得联系。

(四)无实际办公经营场所、办公场所长期无人办公或已转做他用。

(五)不配合监管部门现场检查。

(六)故意隐瞒真实经营情况、虚假报送数据信息或违规超范围经营。

(七)涉嫌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有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业监督管理制度的情形。

四、“黑名单”管理程序

(一)市金融局对“黑名单”的信息采集主要依靠动态监管、现场执法检查、群众举报、信访投诉、媒体曝光等途径。市金融局将符合纳入“黑名单”情形的融资租赁公司相关信息推送各区金融工作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确保采集的信息全面、准确。

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对“黑名单”的信息采集主要依据日常监管工作掌握情况,符合纳入“黑名单”情形的融资租赁公司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市金融局。

(二)市金融局通过门户网站不定期分批次发布“黑名单”公司相关信息予以公示,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被列入“黑名单”融资租赁公司按照规定履行义务不再符合列入情形的,可以向注册地金融工作部门申请移出“黑名单”,并提交书面证明材料。各区金融工作部门收到当事融资租赁公司报送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报市金融局移出“黑名单”。

(四)融资租赁公司对被列入“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注册地金融工作部门提出申诉并提相关证明材料,区金融工作部门根据企业申诉情况,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报市金融局及时移出黑名单。

(五)市金融局和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发现“黑名单”公司信息错误时,应当在查实后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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