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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下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天津政务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5-14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下发天津市交通

运输委员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交发〔2018〕216号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委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开展,现将《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相关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要求抓好落实。

2018年9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加强

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津政发〔2015〕5号)、《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交通运输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交法发〔2016〕97号)、《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津交发〔2017〕286号)和《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落实<天津市“信用交通省”创建工作实施方案>任务分工》(津交发〔2018〕5号)文件精神,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事中监管是指对已获得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的当事人,或者虽无需经过许可、确认但从事特定活动需要符合相关条件或者标准的当事人,在实施特定活动中,对其是否持续符合许可、确认或者其他相关条件进行监管,确保其合法合规从事相关特定活动,其工作重点是状态维持和过程监控;事后监管是指通过执法检查、依法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方式,纠正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维护市场整体正常秩序。

二、基本方式

(一)依法监管。坚持依法行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实施监管,严格按照权责清单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落实监管责任,积极推进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

(二)统筹协同。委机关处室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和制定相关制度,主管单位落实监管职责。

(三)管服结合。坚持监管与服务两手抓、两手硬,将加强监管与提升服务水平有机结合,不断改善营商环境。

(四)信用约束。充分发挥信用管理的作用,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约束机制。加强交通系统内部不同监管部门之间以及交通运输部门与其他市级机关的协调沟通,完善、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和要求。

三、主要任务

(一)事中监管

1.行政许可、公共服务事项的监管。对行政许可、公共服务事项申请人在获得许可、确认、备案后从事的活动是否符合许可、确认、备案时所要求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以及履行法定义务等情况进行监管。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备案登记,擅自从事许可、确认、备案事项依法进行监管。(牵头部门:委运输处牵头城市客运、道路运输、机动车维修等方面,建管处牵头公路建设方面,设施处牵头公路、城市道路养护、路政方面,市港航局牵头港口、水路运输方面;负责单位:具有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备案登记事项职能的部门和单位)

2.已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管。对于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单位要逐项研究事中监管措施,对当事人从事该项活动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和相关业务要求以及履行法定义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牵头单位:委运输处牵头城市客运、道路运输、机动车维修等方面,建管处牵头公路建设方面,设施处牵头公路、城市道路养护、路政方面,市港航局牵头港口、水路运输方面;负责单位:委有关部门、各有关直属单位)

3.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管。利用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实现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的监督,切实解决行政执法不作为、慢作为、滥作为等问题。推行远程监督、在线监督、现场监督、举报监督、随机监督,优化执法权力运行。减少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重复检查,消除盲点,保护合法经营,打击非法经营,提高行政执法效果。(牵头单位:委法监处;负责单位:委执法部门)

(二)事后监管

1.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按照“两库一单”工作机制,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随机抽查覆盖率,增加高风险企业抽查概率和频次。严格控制政府执法部门对市场主体通过监督实施管理的边界线,做到科学、适度,强化日常控制,弱化自主查处,探索包容审慎的监管。(牵头单位:委法监处;负责单位:委执法部门)

2.建立淘汰机制。建立完善交通运输市场主体依法有序退出机制,细化退出市场条件和标准。对于不满足资质条件、发生重大违法行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督促整改,依法采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吊销撤销许可证照等惩戒措施。(牵头单位:委运输处牵头城市客运、道路运输、机动车维修等方面,建管处牵头公路建设方面,设施处牵头公路、城市道路养护、路政方面,市港航局牵头港口、水路运输方面;负责单位:委有关部门、各有关直属单位)

3.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制定交通运输信用分类管理规定和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运用“天津信用交通”和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违法违规进行公示并降低信用等级;积极与其他单位共同开展联合惩戒工作。(牵头单位:委审批处会同研究室;负责单位:委有关部门、各有关直属单位)

(三)细化工作机制和建立监管清单

1.由各牵头部门指导负责单位根据实际,在现有基础上分别进一步制定和完善“行政许可、公共服务事项监管”、“已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监管”、“行政执法行为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市场主体淘汰优化”和“跨部门联合惩戒”工作机制。

2.由各牵头部门指导负责单位对“行政许可、公共服务事项的监管”、“已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管”、“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管”、“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分别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清单。每项清单应当包含监管事项名称、监管主体、监督检查对象、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监督检查程序、监督检查处理等内容;监管清单由负责单位向社会公布。

监管清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后,应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各部门、单位在委安全监管部门指导下,严格落实安全监管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机关处室、直属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好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协调、督导、考核,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将任务逐项分解到位、落实到人。

(二)积极推动落实。牵头部门要发挥协调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之间沟通协调;各部门、各单位要密切协作,共同解决工作难点,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落实到位。

(三)明确责任追究。工作对工作敷衍塞责、延误改革、整改不力的部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并予以通报。


文章关键字: 单位 行政 部门 事中 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