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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来源 :天津政务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5-14

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津城管监〔2019〕237号

市公用事业局,各区城市管理委、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委机关各处室、市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为加强我市城市管理系统规范化建设,提高文明执法管理水平,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服务,推进全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化,提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形象,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试行)》,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试行)》

2019年1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城市管理系统

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管理系统规范化建设,提高文明执法管理水平,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服务,推进全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化,提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全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行为的基本准则,适用于全系统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公务活动时,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委负责城市管理系统本规范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有监督指导职能。

各区城市管理委、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本单位的组织实施,定期对本规范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认真抓好落实。

第五条  各级城市管理委、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将本规范的执行情况纳入行政执法人员个人考核,作为对行政执法人员个人评优评先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  对违反本规范的行政执法人员,各级城市管理委、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认识程度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或者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行政处理。涉及违反刑法、党纪的,依法依纪移送司法机关、纪检部门处理。

第二章  执法纪律及道德规范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加强自身修养,培养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忠实地尊崇和执行宪法。

行政执法人员应熟悉有关法律和基本业务知识,努力钻研和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准确理解和执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城市管理部门作出的决定、命令,维护法令、政令的畅通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公信力,努力提高文明执法技能。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索取、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请托人、中间人)的宴请、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以及消费性的娱乐活动。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隐瞒、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不得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开脱、说情。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推诿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严禁越权执法、滥用职权。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协管人员,只能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要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依法执法、文明执法,规范用语,举止得体适当。严禁行政执法人员酒后上岗执法。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当事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循高效便民的原则,提高执法效能,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遇到群众合理求助时,应当及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

第三章  仪容仪表和举止规范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保持仪表整洁、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不得盛气凌人、态度粗暴、举止失范。不得背手、袖手、插腰、插兜、勾肩搭背,不得吃东西、吸烟、以物扇风,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席地坐卧。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纹身,头发应当整洁,不得染彩色头发。男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蓄胡须,非身体原因不得剃光头。工作时间女性行政执法人员发辫不得过肩,不得散发、化浓妆,不得留长指甲、染指甲。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上岗、执法、执勤、集会集训时,应当着制式服装。严格按照春夏秋冬季节统一着装,并正确规范佩戴帽徽、肩章、领花、臂章、胸牌、胸徽等标志标牌。

对于肢体明显伤残、女性孕哺等特殊情况,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后可着便装。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时,制式服装应当保持整洁,配套穿着,不得混穿。

行政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时不得饮酒;非因公务需要,不得着制式服装进入商场、酒店、网吧等购物休闲娱乐场所。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妥善保管制式服装及标志标识,不得仿制、拆改、抵押和买卖制式服装及标志标识;不得转借、赠送制式服装及标志标识给非行政执法人员。退休、辞职、调离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由所在单位统一收回标志标识。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办公室办公必须姿态端正,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外出执行公务或参加活动时,必须带头维护市容环境卫生,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行政执法人员形象。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集会或活动时,按照规定时间、指定位置就位。升国旗时着装列队人员应当立正、行注目礼;位于指挥位置的干部,行举手礼;着便服时或未列队人员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

进入室内通常脱帽,立姿时可用左手脱帽,帽徽朝前;坐姿时可置于桌左侧前沿,或帽顶向上、帽徽朝前置于膝上。严格遵守会场秩序,散会时,依次有序退场。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接待群众、解答咨询、受理投诉时,应当履行首问负责制,热情接待、耐心解答、及时回复。对不属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告知相对人向有关部门咨询、反映,不得出现“冷、硬、横、推”和“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现象。

第四章  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使用普通话,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情况,也可以使用容易沟通的语言。语言要文明、礼貌、规范,严禁说文明忌语。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要尊重相对人。遇有相对人情绪激动和言行过激,应当尽力对相对人安抚,使其保持冷静,严禁针锋相对、态度蛮横、激化矛盾、对相对人采取过激行为。

遇到暴力抗法事件,应当沉着冷静,保护好现场人员和财产安全,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向上级领导报告,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恪尽职守,重大事件应及时请示或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庄重有序。

行政执法人员驾驶执法车辆巡查时,必须着制式服装,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在执法车辆内,不能有躺卧、打瞌睡、吃零食、吸烟、玩手机或将脚置于方向盘上等行为;停放车辆不得影响交通;执法车辆不得搭乘与工作无关的人员。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上岗执法前,根据执法任务做好准备,集合整队,清点人数,检查着装、执法证件和执法装备、文书。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先向相对人敬礼,表明身份和来意,同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办案调查时不得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前,必须告知相对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依法行政”的理念,文明执法,严格执法。纠正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督促相对人自觉改正。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法律程序、文书、期限以及自由裁量基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任务结束后,行政执法人员要认真填写执法工作日志,妥善保管相关证据材料,及时上交暂扣、罚没物品。

第三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要爱护执法装备,熟练掌握操作方法,防止丢失和损坏。严禁私自动用执法装备。

第三十六条  城市管理系统行政执法实行执法全过程记录,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行政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记录,客观、公正、完整地收集执法活动情况和相关证据,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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