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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来源 :天津政务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5-14
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
管理委员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
审核制度》的通知
城管监〔2019〕241号
市公用事业局,委机关各处室、市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现将《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2019年1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委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确保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公正公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城管监〔2019〕137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宽严适度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以及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具体如下: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三)对公民罚款40000元以上(含)、对法人或其它组织罚款 100000 元以上(含);
(四)没收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非法财物标的金额较大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情况复杂、有争议的,暂缓、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或者撤销、撤回决定;
(六)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等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七)社会关注度和影响面较大,法律适用有疑义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案件;
(八)经申请决定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
(九)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委成立法制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审委),负责对委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法审委主要职责:
(一)负责审核法审委办公室提交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
(二)作出审核决定。
第五条 法审委主任委员由市城市管理委主任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法制、政务服务、人事、财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委领导和市公用事业局有关领导担任,委员为政策法规处(研究室)、执法监督处、政务服务处、人事教育处、财务处(审计处)和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分管执法工作负责人组成。法审委会议由法审委主任委员组织召开或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组织召开。
第六条 法审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执法监督处,执法监督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法审委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案件承办机构、部门提交的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核;
(二)负责提请召开法审委会议;
(三)负责法审委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并存档备案;
(四)负责法审委的日常工作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 遇有需法审委决定的案件,由案件承办机构、部门报经法审委办公室提请法审委主任委员或由法审委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开会议,做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决定,形成会议纪要。
第八条 法审委会议启用回避规定。法审委办公室主任对回避进行审核,由法审委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批准。
第九条 法审委会议的与会人员应对案卷材料、涉案证据、会议内容严格保密,不得擅自透露法审委会议的任何情况。
第十条 法审委成员在审核前或者审核过程中不得单独会见当事人,不得接受当事人的馈赠,不得为当事人徇私说情。
第十一条 参与法审委会议的人员,违反审核纪律和相关规定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