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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天津市水务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4-02-06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天津市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强化质量终身责任,提高质量责任意识,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天津市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实施办法》,业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天津市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强化质量终身责任,提高质量责任意识,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除险加固等)有关活动的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 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以下统称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水利工程质量承担主体责任,分别对工程的勘察质量、设计质量、施工质量和监理质量负责。检测、监测单位等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分别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实行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等管理模式的,代建、项目管理总承包等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质量责任,不替代项目法人的质量责任。

第五条 水利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质量负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有关活动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等。

项目负责人为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有关活动的项目法人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检测单位项目负责人、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等。直接责任人为项目负责人以外的,按各自职责承担质量责任的人员。

第七条 项目法人法定代表人对水利工程质量负总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法定代表人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水利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第八条 项目法人项目负责人对水利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的,应当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按照经核查并签发的施工图、施工技术要求等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转包、违法分包,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进行监理,及时制止各种违法违规施工行为,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检测、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合同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监测工作。

第九条 直接责任人按各自职责对所参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负相应责任,对签字的文件、报告、图纸、证书、证明等资料负责。

第十条 水利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应当在工程施工现场明显部位设立质量责任公示牌,公示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以及质量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当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志,载明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当建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负责人证明材料,包括任命文件、授权书等;

(二)项目负责人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变更材料等。

工程档案中有关直接责任人签字确认的文件材料,作为直接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的依据。

第十三条 市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有关活动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质量终身责任:

(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二)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负面报道等情形,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三)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质量原因造成尚在合理使用年限内的水利工程不能正常使用或在洪水防御、抗震等设计标准范围内不能正常发挥作用;

(四)存在其他因质量原因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责任人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后,被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或者单位已合并、分立或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责任人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仍应当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7日起施行,至2033年10月16日废止。

文章关键字: 质量 单位 项目 责任 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