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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本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过渡期结束后管理方式的通知

来源 :市财政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4-02-14

津财金〔2024〕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2020年10月,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市人民政府印发《天津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明确由财政部门直接或委托政府相关部门或机构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委托管理设立3年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按照财政部相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方式。经过3年过渡期,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国资委等受托人优化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不断促进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管理水平得到有效提升。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过渡期结束后,本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方式维持不变,即:对政府及其部门投资的金融机构,由财政部门直接或委托政府相关部门或机构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对国有企业投资入股的金融机构,财政部门委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执行财政部门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国有企业依法行使具体股东职责。

请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全市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制,结合本区实际情况,不断加强制度建设,持续完善本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请各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受托人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体制机制,科学、规范设置管理金融资本的内设机构和人员配置,进一步健全金融资本管理与实业资本管理分离的“防火墙”。请各有关部门持续强化协调配合,扎实履行管理职责,不断提高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2024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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