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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富隆金属制品厂
信息来源:市信息中心
案号 | (2015)滨港民初字第499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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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天津富隆金属制品厂 |
企业法人姓名 | 窦春生 |
执行依据文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一、被告窦润革、被告李从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13000元人民币及自2012年12月24日至2015年9月21日的利息91348.17元人民币,并支付原告自2015年9月22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天津富隆金属制品厂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
发布时间 | |
立案时间 | |
已履行部分 | |
未履行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