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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华实投资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市信息中心

案号 (2017)津0104民初5705号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天津华实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姓名 赵恺
执行依据文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一、被告天津华实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3112158.75元及利息(自2013年11月29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二、原告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天津华实投资有限公司抵押的月亮神LUNATM-260立体定向回转聚焦放疗机、LUNA-260伽玛射线治疗系统、C臂平板探测器血管造影系统,在本判决主文第一项范围内优先受偿;三、原告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赵恺质押的其持有天津华实投资有限公司2700万元股权,在本判决主文第一项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721元,公告费260元,由天津华实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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