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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剑龙金属护栏网制造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市信息中心

案号 (2017)津0116民初63664号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天津市剑龙金属护栏网制造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姓名 林耀民
执行依据文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一、被告天津市剑龙金属护栏网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天津市永茂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103万元及自2015年12月10日至判决确定的偿付之日止的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林耀民对被告天津市剑龙金属护栏网制造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李继茂在2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天津市剑龙金属护栏网制造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林耀民、李继茂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市剑龙金属护栏网制造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40元,原告负担386元,被告天津市剑龙金属护栏网制造有限公司、林耀民连带负担194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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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