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对未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注销手续的处罚

信息来源:

行政决定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对未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注销手续的处罚
设定依据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006年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