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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注销手续的处罚
信息来源:
行政决定部门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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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项目名称 | 对未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注销手续的处罚 |
设定依据 |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006年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