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对拍卖企业不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的商业信誉,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处罚

信息来源:

行政决定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对拍卖企业不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的商业信誉,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处罚
设定依据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修订) 第五条 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备案内容如下: (一)拍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拍卖会名称、时间、地点; (三)主持拍卖的拍卖师资格证复印件; (四)拍卖公告发布的日期和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拍卖标的展示日期; (五)拍卖标的清单。 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活动结束后七日内,将竞买人名单、成交清单及拍卖现场完整视频资料或者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拍卖笔录,送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条 拍卖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 (二)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的商业信誉; (四)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五)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六)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七)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第十七条 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