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对未办理就业登记或者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未备案的处罚

信息来源:

行政决定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对未办理就业登记或者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未备案的处罚
设定依据 《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或者与劳动者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未备案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招用或者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一人处以一千元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