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对不明示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信息来源:

行政决定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项目名称 对不明示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设定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4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第七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