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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明示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信息来源:
行政决定部门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项目名称 | 对不明示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
设定依据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4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第七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信息来源:
行政决定部门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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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项目名称 | 对不明示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
设定依据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4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第七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